省本级行业协会商会:
根据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清理规范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的通知》(吉政办明电〔2017〕27号)和吉林省民政厅 吉林省财政厅《关于规范社会团体会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吉民发﹝2016﹞48号)的要求,就全省性行业协会商会涉企收费情况进行执法检查,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时间
1、自查阶段:从2017年6月8日至7月27日,各省本级行业协会商会按照《关于开展清理规范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的通知》要求,认真进行自查自纠,填写有关调查表格,及时上报吉林省民政厅社会组织管理局和执法办。
2、检查阶段:按照“双随机、一公开”原则,从2017年7月28日至8月20日,由吉林省民政厅组织相关人员,对部分省本级行业协会商会涉企收费开展抽查核实,对发现的违规涉企收费问题严肃处理,公开曝光典型案件,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3、整改阶段:从2017年8月10日至8月20日,在督查中发现问题的行业协会商会,要及时召开相关会议,研究制定具体整改措施,报省民政厅社会组织管理局和执法办。
4、公示阶段:2017年8月31日前,通过吉林省民政厅网站集中公示全省性行业协会商会会费和其他收费的项目与标准,增加政策透明度,接受社会监督。
二、检查内容
1、行业协会商会是否依据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工作成本等因素,合理制定会费标准。
2、行业协会商会会费标准是否明确。是否以担任理事长(会长)单位、常务副理事长(副会长)单位、常务理事单位等名义随意设立收费标准,擅自提高会费标准。
3、行业协会商会制定或者修改会费标准,是否经召开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是否有2/3以上会员或者会员代表出席,是否经1/2以上出席会员或者会员代表表决通过。
4、行业协会商会会费标准是否向全体会员公开。
5、行业协会商会是否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章程,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并建立健全社会团体财务管理制度。
6、行业协会商会是否每年向会员公布会费收支情况,定期接受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的审查,并在社会团体年检(年报)时填报会费收支情况。
7、行业协会商会收取会费是否应当使用吉林省财政厅印(监)制的社会团体会费收据。
8、行业协会商会是否存在以下收费行为:将会费与行政许可或行政职能挂钩强制收取的;强制企业加入协会、学会等社会团体并收取会费的;利用(借用)行政权利和垄断地位强制服务收费的;违反国家政策规定强制企业参加会议、培训、展览、评比、表彰以及开展资格认证、组织考试收取费用的;以保证金、抵押金、集资、捐赠、赞助形式变相收费的;向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办事机构收取管理费用的;违反法律法规的其他行为。
三、有关要求
1.有关行业协会商会要高度重视此项清理规范工作,在督查阶段,各单位的会长(法人)、秘书长、财会人员必须积极主动配合检查人员开展工作。
2.检查人员要将督查情况做好记录,并向被检查单位进行通报,提出具体整改意见。
3.对存在问题拒不整改的行业协会商会,省民政厅会同有关部门,依法进行行政处罚。
附件:执法检查分组名单
吉林省社会组织管理局
吉林省民政厅执法办
2017年8月5日
附件:执法检查分组名单
第一组 周 秀 史 彪
第二组 朱伟东 刘大鹏
第三组 袁伟华 李志刚
第四组 张大庆 田伟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