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民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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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民政厅关于清理规范已脱钩和直接登记全省性行业协会商会涉企收费的通知
时间:2017-06-19 13:3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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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已脱钩和直接登记全省性行业协会商会:

  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民政部印发的《关于清理规范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的通知》(发改价格〔2017〕790号)和《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清理规范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的通知》(吉政办明电〔2017〕27号)要求,切实做好行业协会商会涉企收费清理规范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理规范的主要范围

  省民政厅负责清理规范参加第一批脱钩试点和直接登记的全省性行业协会商会的涉企收费,共112家(名单见附件1)。各业务主管单位负责清理规范主管的全省性行业协会商会(含未脱钩)的涉企收费。

  清理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的范围,包括行业协会商会收取以企业为缴费主体的会费、经营服务性收费、行政事业性收费、其他收费等各种收费。

  二、清理规范的重点内容

  (一)坚决取缔各类违法违规收费行为。根据《行业协会商会综合监管办法(试行)》(发改经体〔2016〕2657号)、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清费减负优化发展软环境措施的通告》(第6号)和民政厅 财政厅《关于规范社会团体会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吉民发〔2016〕48号),对下列违法违规收费行为一律取消:1.将会费与行政许可或行政职能挂钩强制收取的;2.强制企业加入社团并收取会费的;3.利用(借用)行政权力和垄断地位强制服务并收费或只收费不服务的;4.违反国家政策规定强制企业付费参加各类会议、培训、展览、考核、评比、表彰、出国考察、订购刊物或开展资格认证、组织考试收取费用的;5.违反规定以保证金、抵押金、集资、捐赠、赞助等形式变相收费的;6.违反规定向所属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办事机构收取或变相收取管理费用的;7.违反法律法规的其他行为。

  (二)切实清理不合理的收费行为。行业协会商会一律不得利用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强制企业入会,不得利用行业影响力以评比表彰、评审达标等方式违规收费。要严格成本管理,主动取消不合理的收费项目,降低收费偏高、盈利较多服务项目的收费标准;会费档次较多、标准过高的,要调整会费档次、降低会费标准;对于会费结余较多的,鼓励主动减免会员企业会费。

  (三)严格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行为。行业协会商会收取会费应当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须经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通过。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规定或经国务院职业资格审批机构批准,按照行政事业性收费相关审批规定,行业协会商会依法组织实施全省性职业资格考试,以及实施鉴证类资格认定收取的相关费用,纳入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要严格落实价格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按照公平、合法、诚实守信的原则确定收费标准,为委托人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不得在价外或合同外加收任何费用,切实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三、清理规范的步骤安排

  (一)自查自清阶段(6月21日前)。已脱钩和直接登记的全省性行业协会商会要对本单位2016年度所有涉企收费项目进行自查,查清收费项目、标准、范围、数额和依据,并对照清理规范的重点内容,逐一研究提出取消收费项目、降低收费标准以及下一步整改规范的意见。各行业协会商会要于6月21日前将附件2至附件6所列涉企收费清查情况表报送省民政厅(省社会组织管理局),同时发送电子版。电子表格请在吉林省民政厅门户网站通知公告栏下载。

  各行业协会商会自查自清报告(参考模板见附件7)要情况清、数字准、措施实,要有调整相关收费、减轻企业负担的措施和金额。凡是自查自清报告措施不实、金额偏少的一律纳入重点督查、检查和审计范围。在自查自清阶段,不主动整改违法违规收费行为的行业协会商会,吉林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民政厅、省审计厅等部门将按职责分工依法予以严厉查处。凡是在自查自清中主动纠正违法违规收费行为、降低收费措施和金额、减轻企业负担扎实有效的,将予以减轻或者免予处罚。

  (二)材料复核阶段(6月底前)。省民政厅对各全省性行业协会商会报送的材料进行复核,并于6月底前将有关情况通报相关部门进行联合审查。

  (三)集中审查阶段(8月底前)。省民政厅对行业协会商会自查自清结果以及提出的清理规范意见进行审查。各行业协会商会根据审查结果,抓紧组织落实,取消不合法不合理收费项目,降低偏高收费标准,主动调整会费档次、降低会费标准、减免会员企业会费,落实各项规范管理措施。

  (四)重点检查阶段(8月底前)。结合自查自清情况,按照“双随机、一公开”原则,对全省性行业协会商会涉企收费情况开展全面检查,对违法违规涉企收费问题严肃处理,公开曝光典型案件,并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五)统一公示阶段(8月底前)。省民政厅通过吉林省民政厅网站集中公示全省性行业协会商会会费和其他收费的项目与标准,增加政策透明度,接受社会监督。

  四、清理规范的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清理规范涉企收费,优化实体经济发展环境,是贯彻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要举措,是深化简政放权的关键内容,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清理规范涉企收费工作。各全省性行业协会商会要充分认识清理规范涉企收费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上来,牢固树立大局观念和全局意识,扎扎实实做好清理规范的各阶段工作,确保取得切实成效。

  (二)认真学习政策。各全省性行业协会商会要认真学习《民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监察部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国务院纠风办关于规范社会团体收费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2007〕167号 )、《民政部 财政部关于取消社会团体会费标准备案规范会费管理的通知》(民发〔2014〕166号)、《国家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中央组织部 中央直属机关工委 中央国家机关工委 外交部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务院国资委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行业协会商会综合监管办法(试行)>的通知》(发改经体〔2016〕2657号)、《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民政部关于清理规范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的通知》(发改价格〔2017〕790号)、《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清理规范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的通知》(吉政办明电〔2017〕27号)和民政厅 财政厅《关于规范社会团体会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吉民发〔2016〕48号)等文件精神,对照有关政策规定,切实做好清理规范各项工作。

  (三)抓好工作落实。各全省性行业协会商会要落实责任人员,明确工作时间和任务,有序推进清理规范工作,务求取得实效。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民政厅、省审计厅将组成联合督导组,对各全省性行业协会商会自查自清和整改落实情况进行督导抽查。同时将其作为2017年全国减轻企业负担专项督查重点内容进行检查。

  (四)营造良好环境。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多种媒体,准确解读行业协会商会收费的政策要求,主动宣传清理规范取得的成效,及时总结好的做法和经验,树立正面典型,正确引导社会舆论,为清理规范工作顺利开展创造良好社会氛围和工作环境。

  附件:1.已脱钩和民政厅直接登记全省性行业协会商会名单

  2.全省性行业协会商会涉企收费清查情况表

  3.全省性行业协会商会会费清查情况表

  4.全省性行业协会商会经营服务性收费清查情况表

  5.全省性行业协会商会行政事业性收费清查情况表

  6.全省性行业协会商会其他收费清查情况

  7.×××协会涉企收费自查自清报告(模板)

  

  

吉林省民政厅

2017年6月15日

 

  联系电话:89152012 89152033 89152155(传真)

  电子邮箱:82650083@qq.com

 

 


附件1:已脱钩和民政厅直接登记全省性行业协会商会名单.xls
附件7:×××协会涉企收费自查自清报告(模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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