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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民政厅关于申报2017年中央财政支持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服务项目的通知
时间:2017-02-15 16:0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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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民政厅关于申报2017中央财政

支持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服务项目的通知

吉民电2017〕29号

各市(州)民政局、长白山管委会社会管理办公室,各县(市、区)民政局,省本级各社会组织:

2017年中央财政预算安排1.9亿元资金,专项用于支持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服务的补助资金。为了做好项目申报工作,根据《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7年中央财政支持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服务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民办函〔201729号)要求,现项目申报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资助范围及额度

2017年,中央财政主要资助社会组织在扶老助老、关爱儿童、扶残助残、社会工作、能力建设和人员培训等领域开展社会服务。主要资助发展示范项目(A类)、承接社会服务试点项目(B类)、社会工作服务示范项目(C类)人员培训示范项目(D类)等四类项目,其中我省符合资助条件的项目有三类。

(一)承接社会服务试点项目(B类)。拟资助社会组织开展扶老助老、关爱儿童、扶残助残等社会服务活动,每个项目资助资金一般不超过50万元。

(二)社会工作服务示范项目(C类)。拟资助社会组织开展专业社会工作服务活动,每个项目资助资金一般不超过50万元。

(三)人员培训示范项目(D类)。拟资助具有教育培训职能和培训经验的培训机构(社会组织)开展社会组织负责人、业务工作人员培训。由民政部及各省级民政部门组织、指导和监督,联合培训机构共同申请和执行。每个项目资助资金一般在30万元以内,最高不超过50万元,主要对人员培训所需的食宿、交通、教材、师资等予以补助,补助标准不超过《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的规定。

二、申报条件

申报项目的社会组织应当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一)在民政部门登记成立,且2015年度检查合格;

(二)有正在实施且符合资助范围的社会服务项目;

(三)有相应的配套资金;

(四)有完善的组织机构;

(五)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和独立的银行账号;

(六)有健全的工作队伍和较好的执行能力;

(七)有已实施社会服务项目的经验,具有良好信誉。

三、申报方式及时限

各申报单位应当在中国社会组织网中央财政支持社会组织示范项目项目下载专区(http://www.chinanpo.gov.cn/showsfxmBu

lltetin.do?id=101440&dictionid=4700&catid=&netTypeId=1&websitId=100)中下载并安装《中央财政支持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服务项目信息管理系统》,填报后从中导出jio格式文件,邮件方式2017220日前上报吉林省社会组织管理局

四、初审办法

(一)面向社会发布项目申报公告。通过吉林省民政厅网站、吉林日报等媒体向社会发布项目申报公告。

(二)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吉林省社会组织管理局聘请专家组成评审专家组,由评审专家组对申报单位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并形成初审结论。

专家组主要审查:申报单位年检结果、评估等级、社会声誉、财务制度、工作队伍、执行能力和相关经验、项目进度安排、解决的问题和预期社会效益,以及项目的可行性、必要性和创新性等

(三)厅长办公会集体研究。评审专家组形成的初审结论,需提交厅长办公会集体研究确定。

(四)通过媒体对外公示。拟上报民政部审定的资助项目将通过网站、报纸等媒体面向社会进行公示。确定资助项目以民政部审定结果为准。

五、项目材料报送

获得立项的社会组织必须于公告发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按程序向民政部社会组织管理局报送以下材料(一式三份):

(一)由项目信息管理系统直接打印的纸质申报书,并经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

(二)盖有2015年度检查结论的登记证书副本、银行开户文件、荣誉证书、评估等级证明等相关材料复印件;

(三)有配套资金的需报送经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的配套资金承诺书;

(四)预算经初审后有调整的,应当同时附上会计师事务所《调整预算建议表》和立项单位《项目预算调整表》。

未按期报送或纸质申报书与电子申报书内容不符的,将取消立项。批准立项资金金额少于申报金额的,立项单位可以同比缩减项目执行规模和配套资金金额。

六、注意事项。

优先考虑面向民生、面向群众、面向基层、发挥实际作用的项目,优先考虑在特定领域发挥独特作用、具有典型示范作用的项目,优先考虑体现社会组织特色的项目。

严格按照申报用途使用资金,保证项目资金的安全和正确使用,不得用于购买或修建楼堂馆所、缴纳罚款罚金、偿还债务、对外投资、购买汽车等支出,不得以任何形式挤占、截留、挪用项目资金。

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名义从项目资金中提取管理费。

(四)请各地民政部门及时将通知转发所属社会组织,以便及时上报。

 

联系人:周明亮  0431-89152138

 址:长春市普阳街1616号  邮编130062

 箱:3986973@qq.com

   

 

                              吉林省民政厅

                                                                                     20172月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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