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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简化福利企业资格认定备案手续的通知
时间:2010-06-08 09:1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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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民发〔2010〕36号

关于简化福利企业资格认定备案手续的通知

各市(州)民政局、长白山管委会社会管理办公室,各县(市、区)民政局:

为进一步促进我省福利企业发展,规范全省福利企业申办程序,结合新建的吉林省福利企业网络管理系统,现将福利企业资格认定备案申报程序及材料简化如下:

一、申报程序

(一)符合条件的企业经所在地县(市、区)、市(州)民政部门按照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扩大县(市)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的决定》(吉政发〔2005〕16号文)所规定的权限进行审批。

(二)本级民政局福利企业管理部门仍需按(吉民发〔2007〕96号)要求对申办企业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核,并由当地民政部门负责在吉林省福利企业网管理系统中录入企业基本信息和残疾职工信息,并点击提交申报。

(三)网上申报材料经省民政厅工业办网上审核通过后,由县(市、区)、市(州)民政局福利企业管理部门提交认定备案书面材料(按本通知第二条提供)。申报材料须装订成册,一式三份,省民政厅工业办存档一份。

(四)省民政厅工业办接到认定备案材料后,承办人根据认定备案材料所提供的内容进行初审。对于认定备案材料齐全的企业按照规定在5至10个工作日内办结,并在《吉林省福利企业认定表》或《吉林省变更福利企业认定表》上加盖福利企业认定专用章,发给全国统一制式的《社会福利企业证书》。对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条件的当场进行告知,并由申办企业所在地民政部门负责指导企业进行修改完善后重新申报。

二、简化福利企业认定备案材料

(一)新办福利企业应提交:

1.市(州)、县(市、区)民政部门签批的《吉林省福利企业认定表》(一式六份)。

2.申办福利企业申请书,所在县(市)、市(州)民政局批文。

3.工商执照、国税、地税登记证(正本或副本)、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以上均为复印件)。

4.由劳动部门出具的劳动用工备案登记表(须加盖劳动部门公章);企业在职职工工作岗位名册。

5.社保、医保部门出具的加盖公章的残疾职工缴纳“四项保险”缴费明细表及收据。(复印件)

6.经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残疾人残疾状况鉴定书,残疾职工身份证、残疾证(残疾军人证)。(以上为复印件)。

7.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残疾职工支付不低于所在县(市、区)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银行卡(工资卡需有金融机构提供的发放明细)或存折复印件。

8.民政部门出具加盖公章的企业无障碍设施检查情况证明。

(二)变更福利企业应提交:

1.审批部门签署意见的《吉林省变更福利企业认定表》(一式六份),原福利企业证书正、副本(省民政厅收回)。

2.企业变更事项的说明报告。

3.所在县(市、区)市(州)民政局批复。

4.新工商营业执照、新国税、地税登记证复印件各一份。

5.转制变更须附验资报告及有关部门批复。

6.残疾职工发生变更,附残疾职工及岗位明细表(加盖公章)。

7.企业经营场地变更的,附权属证明复印件(租用附租赁证明、自有附产权证)。

三、要求:

本次省厅简化福利企业资格认定备案手续,只是对福利企业申报程序和备案材料进行了修订,申办福利企业其它方面的要求,仍按《关于规范福利企业认定备案工作的通知》(吉民发〔2007〕96号)执行。各级民政局福利企业管理部门要高度重视福利企业资格认定备案申办程序工作,在录入企业相关信息时要认真进行核对,以保证省厅福利企业网络管理系统的识别,以免申办单位录入信息不准确影响福利企业的资格认定。

             二〇一〇年五月十八日

吉林省民政厅办公室       2010年5月19日印发

                     共印8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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