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代表:
您在省十四届人大四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将需要接受特殊教育但未进入寄宿学校进行教育的未成年人纳入低保救助对象的建议》收悉,经认真研究办理,现答复如下:
一、当前基本生活救助政策措施情况
一是细化人户分离申请政策。2022年,制定印发《吉林省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办法》,细化“户籍为主、居住为辅”的申请低保条件规定,对家庭成员户籍不一致的,可在满足条件的情况下突破户籍限制,以居住地为主要申请依据。家庭成员户籍在同一县域但居住地与户籍地不一致的,可向居住地乡镇(街道)提出申请。对于未成年人需长期接受特殊教育因特殊原因无法迁移户籍的家庭,若居住地与户籍地不一致但符合共同居住满1年等条件,可通过法定赡(抚、扶)养关系人作为申请人向居住地提出申请。
二是优化未成年人准入条件。在低保审核中对未成年人家庭收入及财产确认采取灵活措施,并对特殊困难群体实施重点保障。不计入家庭收入核算方面,对在校学生获得的助学金、奖学金、生活困难补助金等不计入家庭收入;给予重点保障方面,纳入低保的18周岁以下未成年人被明确列为重点保障对象,并对低保家庭中未成年人可按当地低保标准的10%增发补助金,保障其基本生活。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中未成年人属于重残、重病的,可按“单人户”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三是完善基本生活救助政策。持续完善相关政策制度,扩大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准入条件,将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的未成年人年龄延长至18周岁;加大临时救助力度,对因突发困难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未成年人家庭,由县级民政部门按急难程度发放一次性临时救助金;积极落实急难发生地给予临时救助政策,有效保障流动人口基本生活。符合条件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孤儿及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可参照社会散居孤儿标准享受救助,2025年提标后社会散居孤儿每月生活费不低于1338元。
目前,全省城乡低保标准分别达到月人均643元和483元,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分别达到月人均846元和616元,将4.03万困难家庭中未成年人纳入城乡低保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有效保障困难未成年人基本生活。
二、下步工作打算
您提出的关于“不以户籍地区分,以居住地界定,对于患有脑瘫、自闭症等需要接受特殊教育的未成年人纳入低保救助对象,缓解家庭经济压力,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建议,虽然我省现行政策已为特殊教育需求未成年人提供了多维度保障,但还需进一步通过完善制度、动态监测和精准施策等措施,确保政策有效落地,切实缓解家庭经济压力,促进社会公平稳定。
一是进一步完善分层分类救助制度。持续发挥社会救助兜底保障作用,加强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和临时救助规范管理,研究制定《吉林省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办法》,全面开展低保边缘家庭和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工作,加快构建覆盖全面、分层分类、综合高效的社会救助格局。
二是健全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机制。将符合条件的需要特殊教育的未成年人家庭纳入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数据库,通过“大数据比对+入户摸排”动态监测其经济状况变化,重点关注医疗、教育等刚性支出对家庭经济的影响。建立民政、教育、残联、卫健等部门信息共享机制,对监测中发现的经济风险家庭,自动推送至相关部门启动救助程序。
三是强化分类救助与精准施策。逐步推动各相关职能部门的专项救助政策覆盖全部低收入人口,确保特殊教育未成年人在生活、教育等方面的权益得到充分保障。对患有脑瘫、自闭症等需长期特殊教育的低保边缘家庭中重病、重残未成年人,优先适用“单人户”低保政策,并按照不低于当地低保标准一定比例提高增发补助金。
感谢您对民政社会救助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吉林省民政厅
2025年6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