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民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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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省政协十三届一次会议第W50号委员提案的答复-吉民议字〔2023〕13号
时间:2023-06-26 15: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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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车**委员:

  感谢您对残疾人福利工作的关心、关注。您提出的《关于扩大残疾人补贴政策覆盖面的建议》,涉及7-15周岁残疾青少年教育,70周岁以上三、四级残疾人和全年龄段三、四级智力和精神障碍残疾人护理补贴,为进一步完善残疾人补贴政策提供了很好的思路和发展方向。省教育厅针对您关于7-15周岁残疾青少年教育的建议,从学籍管理、资助政策等方面提出了答复意见(附件1)。针对您提出的扩大残疾人护理补贴覆盖面的建议,下一步我们将会同省财政厅、省残联加强调查研究,充分考虑我省财力状况,适时研究我省扩大残疾人补贴政策调整建议,并按照各自职能,抓好以下工作:

  一、对有学习能力的残疾青少年纳入学籍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和《吉林省残疾人保障条例》的相关条款,“残疾人享有平等接受教育的权利”。7-15周岁残疾青少年属义务教育年龄段,由县级负责组织入学相关事宜。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委托残疾人教育专家委员会,对适龄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安置方式进行评估鉴定,提出安置建议,指导适龄残疾儿童少年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在互联网招生登记平台或到特殊教育学校、就近的普通学校进行入学登记;对无法到校学习的残疾儿童少年,通过送教上门(包括送教到家庭、社区、机构)等方式安置,并纳入学籍管理。同时,对鉴定为不具备学习能力的残疾儿童少年,免予入学登记和备案工作。我省部分地方对于7-15岁无法入学的残疾青少年,政府有关部门也相应的制定了多项政策,补足服务短板。长春市相关部门先后印发了《关于加强长春市715岁孤独症及智力障碍儿童少年教育及康复训练补贴资金管理的通知》(长教联〔201510号)、《长春市特殊教育提升计划(2017-2020)》(长教联〔201726号),从制度上维护残疾青少年的受教育权。文件规定:具有长春市城区常住户口,持有《残疾人证》的7-15岁孤独症及智力残疾儿童少年在民办特殊教育机构接受教育及康复训练,且出勤率在70%以上的,每人每年补贴1.8万元,所需资金由市级财政全部承担。补贴资金直接拨付到民办特殊教育学校(机构),用于残疾儿童进行康复教育所产生经费的支出。

  二、残疾学生享有同等学生资助政策。对已注册学籍的残疾青少年,与其他学生享有同等学生资助政策。按照吉林省教育厅等七部门印发《吉林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的相关要求,凡认定为符合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均可得到资助。7-15周岁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学生,区分寄宿和非寄宿可得到不同标准的生活费补助。国家有关文件规定,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补助基础标准为年生均小学1000元,初中1250元,非寄宿的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生活补助标准,按照寄宿生生活补助基础标准的50%比例核定,所需经费由中央、省和市县财政按50%25%25%比例分担,及时发放给受助学生。

  三、落实残疾人社会救助优惠政策。近年来,省民政厅适应新形势、新要求,紧紧围绕残疾人基本民生保障和特殊需求,积极应对经济下行带来的困难和压力,对残疾人实行了一系列社会救助优惠政策。残疾人“两项补贴”不计入家庭收入;低保边缘家庭中的一级、二级重度残疾人和三级智力、精神残疾人按“单人户”纳入低保;延长残疾人家庭低保渐退期,城乡低保家庭低保渐退期为18个月,残疾人低保家庭渐退期为24个月;本省户籍的60周岁以上残疾人,同时具备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抚、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条件的,可依法申请特困供养待遇。通过这些优惠措施,残疾人解决了实际困难,保障了残疾人生存发展权益,使残疾人更有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生活更加充实、更有保障、更可持续。

  四、落实残疾人“两项补贴”动态调整机制。为进一步补齐民生短板,持续解决残疾人特殊生活困难和长期照护困难,2022年,结合我省省情,特别是经济发展情况和财政保障能力,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残联出台了《关于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动态调整机制的通知(试行)》(吉民发[2022]5号),建立了残疾人“两项补贴”标准动态调整机制。按照“尽力而为、量力而行”原则,兼顾残疾人生活保障和长期照护基本需求,科学合理确定“两项补贴”标准,确保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与民生保障政策相衔接。各地民政部门和残联组织在统筹考虑当地城乡居民收入增长、物价变动和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调整及照护市场劳动力价格变化的情况下,适时会同财政部门提出残疾人“两项补贴”标准调整方案,报请同级政府确定。各地可根据当地残疾人保障需求、财政承受能力等实际情况对补贴标准进行科学测算和全面论证,合理确定本地区补贴标准。有条件的市县可以根据护理等级、服务提供方式等制定差别化的待遇保障政策,确保最大程度发挥制度效果。

  五、着力抓好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精准落实。“两项补贴”关系到广大困难和重度残疾人的切身利益。近年来,各级民政、财政、残联组织密切配合,“两项补贴”精准管理水平不断提高。2016-2021年,我省领取护理补贴的人数分别为24万、26.9万、28.7万、31.9万、32.6万、32.9万。2022年领取护理补贴人数为32.99万,发放护理补贴3.2亿元,较2016年增长了1.1亿元,增幅为56.4%,护理补贴保障人数和发放资金逐年上升。为加强“两项补贴”精准管理,努力做到应补尽补,应退尽退,民政部门建立了与残联、人社等相关部门以及民政内部的低保、特困、儿童、殡葬等数据交换、共享、比对机制,定期比对复核,不断提高补贴发放精准性和动态管理水平。同时,不断完善主动发现机制,通过入户走访、大数据监测等方式,主动发现自愿申领且符合补贴条件的残疾人并提供服务,实现“政策找人”。为进一步方便群众申请补贴,实行了“两项补贴”资格申请“跨省通办”、“全程网办”,让“数据多跑路、群众少跑腿”,为残疾群众提供更加便捷、精准、暖心的服务。

  六、不断加强残疾人“两项补贴”政策宣传和监督管理。各级民政、残联部门能够充分考虑残疾人获取信息的特殊要求和实际困难,广泛利用各种媒介,采取灵活多样的形式宣传“两项补贴”政策,全面准确做好政策解读,正确引导社会舆论,让保障对象形成合理预期。民政部门对新纳入低保范围的残疾人,残联组织对新领取和换发残疾人证的残疾人,通过发放政策告知书、宣传小册子等形式,将“两项补贴”制度内容、申请条件、申领程序等一次性告知,确保政策宣传到位。各地能够按照规定程序和规定内容落实“两项补贴”信息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各级民政部门严格资格审定、规范补贴发放,杜绝了弄虚作假、违规办理、违规发放等情况。各级残联组织严把残疾人证评定发放关,杜绝违规办理残疾人证、泄露残疾人个人信息等行为。各地持续加强补贴资金发放和使用的监督管理,杜绝了截留、挪用、骗取补贴资金等行为,残疾人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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