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民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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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省十三届人大三次会议第1017号代表建议的答复-吉民议字〔2020〕16号
时间:2020-08-20 15:4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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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

  您提出的《关于我省进一步建立健全<社区工作暂行办法>的建议》收悉,经认真研究办理,现答复如下:

  根据国家和我省现有社区治理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制度,以及社区工作发展现状,我厅认为暂时不宜出台《社区工作暂行办法》。主要有以下几点考虑:

  一、国家层面没有出台专门的社区工作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地方社区工作暂行办法,缺乏上位法的支撑。

  二、国家已经启动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的修订程序。据我们了解,修订后的法律将增加社区建设的相关内容。因此,在国家颁布实施法律之前,不宜出台有关社区建设的地方条例。

  三、近年来,中央和省委以及省直相关部门围绕社区治理已制定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意见,社区的范围、设立程序、职责任务、经费来源、相关保障、队伍建设、考核奖惩等内容已在相关政策意见中得到明确。

  再次感谢您长期以来对社区工作的关注、关心和支持。

  附件:吉林省社区治理工作相关情况

                                  吉林省民政厅

                                2020年6月30

  (联系人:陈**   电话:89152066 18604447612)

附件

  吉林省社区治理工作相关情况

  截止到20203月,全省共有城乡社区11312个,其中城市社区1970个(含乡镇社区463个),村委会9342个(其中农村社区8115个)。近年来,省民政厅紧紧围绕社区治理主线,狠抓政策创制和重点难点问题突破,社区治理工作整体水平得到进一步提升。主要做了以下工作:

  一、制定出台规范性文件,为加强和完善社区治理工作提供政策支撑。201012月省委、省政府出台了《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乡社区建设工作的意见》(吉政发〔201037号)。201112月省民政厅等9部门出台了《关于加强全省社区活动场所和公益性服务设施建设的若干意见》。20144月省委组织部、省财政厅、省民政厅、省人社厅联合出台了《关于提高全省社区工作者待遇的意见的通知》。20179月,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强和完善城乡社区治理的意见》,省民政厅印发了《吉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全省“幸福社区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吉民发〔201764号)。201712月,省委、省政府出台了《关于加强和完善城乡社区治理的实施意见》(吉发〔201736号)。201911月,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乡镇街道机构改革推进基层整合审批服务执法力量的实施意见》(吉办发201943号)。20204月省委省政府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夯实社会治理基础提升城市社区治理能力的若干意见》《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城市社区专职工作者队伍建设的意见》(吉办发202018号),为加强和完善社区治理提供了强有力的政策依据。

  二、深化社区治理实践,推动基层治理能力和水平提升。为加强社区治理创新指导,省民政厅印发了《关于开展省级社区治理和服务创新实验区创建工作的通知》,积极推动各地探索形成理论创新、实践创新、制度创新成果。指导、推荐长春市南关区申报2017-2018年度全国基层政权建设和社区治理创新经验;加强社区治理队伍建设,依托长春社区干部学院对全省城乡社区工作者进行培训,并承办了民政部、中宣部2期全国社区工作者培训班;组织12个社区的社区干部参加了全国“大家小官”演讲大赛、举办了全省基层政权建设和城乡社区治理培训班,基层民政同志政策水平和业务能力得到提升。加强城乡社区治理典型培育,长春市南关区龙兴社区居委会主任吴亚兰荣获2018年度全国“最美城乡社区工作者”称号;完成了全国“最美城乡社区工作者”先进事迹巡回报告会协调筹备工作,组织600余名社区干部参加报告会,强化了广大社区工作者学先进、守初心、担使命的政治责任感,进一步提升了基层社区治理能力和水平。

  三、加强基层自治机制建设,推动基层民主不断发展完善。一是落实景俊海省长指示要求,牵头起草了《关于进一步完善农村群众参与机制高质量推进人居环境整治工作的指导意见》,明确了“党建引领+三治融合”的工作推进机制和具体举措。二是注重发挥道德力量在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中的积极作用,以民政厅名义印发了《关于在全省城乡社区实施“道德银行”建设的指导意见》,进一步丰富基层自治实践载体,推进自治、法治、德治有机结合。三是起草了《关于贯彻落实民政部等七部委〈关于做好村规民约和居民公约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并以省直7家部门名义印发,就做好村规民约和居民公约工作作出具体部署,目前各地正在有序组织实施,计划到2020年年底全省所有村、社区实现村规民约和居民公约全覆盖。四是推动省人大修订《吉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吉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吉林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并列入我省2020年立法计划;以省政府名义提交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村委会和居委会换届选举时间的议案,实现了2021年全省县乡村居同步换届。

  四、合理确定社区任务职能,扎实推进社区减负增效。社区居委会是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主要职责是依法组织居民开展自治活动,协助基层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开展工作,依法依规组织开展有关监督活动。但在实际工作中,上面千条线,社区“一根针”的现象依然存在,为切实减轻社区工作负担,2015年省民政厅印发的《省民政厅 省委组织部转发<民政部 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开展社区减负工作的通知>的通知》(吉民发〔201544号)明确规定:“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地方性法规有关规定,以市(地、州、盟)为单位制定社区工作事项清单,实行社区工作准入制度。属于基层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街道办事处职责范围内的事项,不得转嫁给社区;应由社区协助的事项,应当为社区提供必要的经费和工作条件。社区承担的招商引资、协税护税、经济创收等任务指标,以及社区作为责任主体的执法、拆迁拆违、环境整治、城市管理等事项,原则上一律取消”。2017年省委、省政府出台的《关于加强和完善城乡社区治理的实施意见》(吉发〔201736号)规定:对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且社区有能力提供证明的,方可使用社区印章。各职能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职责范围内的证明核实事项不得要求社区出具证明。2019省政府年出台的《关于深化乡镇街道机构改革推进基层整合审批服务执法力量的实施意见》(吉办发201943号),规定要“严格实行权责清单和准入制度”。20203月,民政部、发改委、公安部、司法部、人社部、卫健委联合出台的《关于改进和规范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工作的指导意见》,依法确定了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有关事项,建立了《不应由基层群众自治性组织出具证明事项清单(第一批)》。但是,社区减负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工作要求高,需要党委、政府统一领导安排部署,形成合力和长效机制后才能真正把社区减负落到实处。

  目前看,社区组织承担的工作任务过重过杂,与其工作性质、人员配备和经费保障不匹配、不适应的情况还不同程度存在,特别是新冠肺炎疫情发生后,社区一线工作任务重、压力大、人员力量经费不足尤其突出。下一步,民政厅将继续指导各地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强和完善城乡社区治理的意见》和省委、省政府出台的《关于加强和完善城乡社区治理的实施意见》(吉发〔201736号)精神,以党建为核心引领,以服务社区居民为宗旨,着力提升社区治理能力和服务水平,为建设幸福、和谐、文明、美丽的社区而继续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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