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民政厅

吉林省民政厅

当前位置 : 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建议提案办理
对省政协十二届二次会议第158号委员提案的答复 吉民议字〔2019〕9号
时间:2019-08-01 15:33:00
来源:
字体显示:
  

**:

  您在省政协十二届二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合力推动全省在职职工互助保障活动的建议》收悉,经认真研究办理,现答复如下:

  成立职工互助保障协会应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及相关政策依法、依程序设立。按照社会团体双重管理体制,申请人可在取得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意见后,按规定程序到省政府政务大厅民政窗口办理登记(联系电话:89859656)。

  成立省级社会团体的前提条件如下:

  (一)我省的公民、法人均可以申请成立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不能作为发起人,也不能作为会员)。单位发起的要有5个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提出申请,个人发起的要有7个以上发起人提出申请。单位和个人共同发起的,要有7个以上。发起单位、发起人在全省本专业(行业)内要具有权威性、广泛性、代表性。

  (二)具有50个以上的个人会员或者30个以上的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单位会员混合组成的,会员总数不得少于50个;

  (三)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

  (四)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五)有固定的住所;

  (六)有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有3万元以上活动资金;

  (七)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

吉林省民政厅       

20197月28日      

 

    1.jpg 2.jpg 4.jpg 5.jp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