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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省政协十二届二次会议第42号党派团体提案的答复-吉民议字〔2019〕11号
时间:2019-08-01 15:2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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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工商联:

  贵单位在省政协十二届二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加强我省城市贫困工作的建议》收悉,经认真研究办理,现答复如下:

  2014年,国务院颁布《社会救助暂行办法》,明确了“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受灾人员救助、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就业救助、临时救助、社会力量参与”的“8+1”救助格局,各项救助制度由相关部门组织实施,困难群众的“两不愁,三保障”都有了相应的制度保障。民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最低生活保障和临时救助等制度,保障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在最低生活保障方面,2013年,省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明确规定:“一般非农户籍人员申请城市低保,农业户籍人员申请农村低保。对于在城镇连续居住超过一定年限、满足居住地县级以上政府规定条件的失地农民家庭和农民工家庭,可以申请享受居住地城市低保待遇”。20168月,省民政厅印发了《关于做好居住证持有人申请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工作的通知》,明确了居住证持有人申请居住地低保待遇的资格条件以及申请人居住地、户籍地管理审批机关的办理程序和职责等内容,为保障困难流动人口的基本生活提供了政策依据。

  对城市贫困人口基本生活保障问题,按照省政府党组2018年第25次(扩大)会议要求,省民政厅牵头拟制了《关于进一步完善城市贫困人口社会救助体系的意见》,待省政府批准公布施行。该《意见》构建了较完备的救助制度安排,并在强化救助制废统筹发屋上明确了一些政策措施。一是建立城市贫困人口分类管理制度。将救助对象分为特困人员、低保对象、低收入对象三类。同时,完善因病支出型贫困家庭认定办法,对因病支出较大,家庭年收入扣减个人自负医疗费用后,人均收入额度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或低收入认定标准的,符合最低生活保障财产认定条件的支出型贫困家庭,纳入相应的救助对象范围。将企业困难职工纳入分类管理体系,实现对城市困难职工帮扶工作常态化、长效化、社会化。二是加强城市贫困人口信息化管理。加快建立社会救助对象数据库和信息服务平台,推进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及相关部门间的信息共享,逐步实现救助对象资格认定、需求判断的系统自动识别,救助项目实施的系统自动分配,救助结果的系统自动反馈评估等。三是完善城市贫困人口社会救助制度。落实进城农业人口享受低保政策,加大对低保特殊对象的救助力度,加强最低生活保障与就业援助的衔接,建立特困人员供养标准动态调整机制,提高供养服务机构发展质量,加大临时救助力度。完善医疗救助政策,将符合条件的城市贫困人口全部纳入医疗救助范围。完善学生资助政策体系,对在普惠性幼儿园接受学前教育的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孤儿和残疾儿童予以资助。落实城市住房救助政策,鼓励和扶持城市贫困人口就业创业,落实社会保险政策待遇,完善社会力量参与政策措施。随着政府加大城市贫困人口生活保障工作力度,城市贫困人口的获得感、安全感和幸福感将不断增强。

吉林省民政厅

20197月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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