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民政厅

吉林省民政厅

当前位置 : 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建议提案办理
对省政协十二届一次会议第155号委员提案的答复
时间:2018-06-07 09:26:00
来源:
字体显示:

孟**:

  您在省政协十二届一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加强行业协会建设的意见》收悉,经认真研究办理,现答复如下:

   一、加强行业协会党建工作。省民政厅联合省委组织部、省非公党工委下发了《关于在社会组织登记和管理中同步加强党建工作的若干意见》,规定行业协会在登记注册、监督管理、考评评估等环节同步加强党的建设,确保行业协会的政治方向。

  二、深化行业协会管理制度改革。一是实行行业协会商会直接登记。按照《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总体方案》的精神,申请成立行业协会商会直接向民政部门依法申请登记,推动各类行业协会商会快速发展。二是推进政社分开。开展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改革试点,实现行业协会去行政化,逐步使行业协会商会成为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的主体。三是进一步简政放权。取消了全省性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审批,取消了全省性社会团体筹备登记审批,释放行业协会发展空间。

  三、制定出台行业协会相关管理制度。一是强化行业协会商会综合监督管理。20179月,省发改委、省民政厅等6部门联合印发了《行业协会商会综合监督办法》,着力构建政府综合监管和行业协会商会自治的治理模式,促进行业协会商会成为依法设立、自主办会、服务为本、治理规范、行为自律的社会组织。二是推动行业协会商会建立完善各项制度。省民政厅制定了《吉林省社会组织规范化建设操作规程(试行)》,要求行业协会商会要建立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领导(执行)机构工作制度。同时要建立财务、资产、档案、印章登记证书、会费管理使用等制度。三是规范行业协会涉企收费行为。2016年、2017年省民政厅分别下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社会团体会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进一步规范社会团体涉企收费等行为切实减轻企业负担的通知》,规范社会团体收费行为,严格社会团体财务管理,要求社会团体在门户网站公示收费项目和标准,增加透明度,接受会员和社会的监督。

  四、规范全省性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任职管理。一是规范领导干部在协会商会兼职。省民政厅认真落实领导干部兼社会团体职务相关规定,严格履行审批、变更备案程序。二是规定省级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任职条件。省民政厅下发了《全省性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任职管理办法》,进一步规范行业协会负责人任职条件。三规范换届选举程序。指导行业协会商会根据《吉林省社会组织规范化建设操作规程(试行)》,制定换届选举制度、候选人产生办法、选举程序、选举方式等具体事项。

  五、指导行业协会商会加强自身建设。省民政厅下发了《关于开展行业协会商会诚信自律建设活动的实施方案》在行业协会商会中开展诚信建设,要求制定行业自律规则、职业道德准则,建立会员企业信用档案,开展会员企业信用评价,鼓励行业协会制定《行业技术规范标准》。指导行业协会依法开展活动,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建立信息公开制度,不断加强自身建设,完善法人治理结构,着力培养建立一批有影响力、有特色的行业协会商会,更好地服务于全省经济社会发展。                 

     

  吉林省民政厅

   2018522

  (联系人: 朱伟东 电话:89152012  

   

    1.jpg 2.jpg 4.jpg 5.jp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