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民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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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省政协十二届一次会议第21号党派团体提案的答复
时间:2018-06-07 09:2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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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农工党:

  贵单位在省政协十二届一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我省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养老问题的建议》收悉,经认真研究办理,现答复如下:

  一、基本情况

  2015年,省民政厅会同省卫计委、省财政厅等部门联合制定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工作的实施意见》(吉卫联发〔201527号),提出3项保障措施:

  (一)对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独生子女死亡家庭成员,比照“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市(州)、县(市、区)政府为其代缴不低于最低档次标准的养老保险费的规定执行。

  (二)对60周岁及以上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成员,特别是其中失能或部分失能老人,优先纳入享受政府购买服务范围,提供居家养老服务;优先安排入住公办养老机构,提供机构养老服务,属于城市三无人员和农村五保对象的享受相关政策;优先纳入享受贫困居家失能老人护理补贴。

  (三)开展护工补贴﹒亲情援助行动,执行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住院护工补贴保险制度,省计生协会和省人口福利基金会继续做好相关工作并不断完善相关政策。  

  二、下步工作措施

  根据贵单位的建议,结合我省实际,下步将采取如下措施,加大对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养老问题的研究和推动:

  (一)加强物质支持。按照省政府《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实施意见》(吉政办发〔201787号)要求,2018年我省将对养老服务补助政策进行调整,增设民办养老机构收住特殊老年人补助项目,对60周岁及以上特困人员、城乡低保家庭老人、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老人入住民办养老机构,在收取费用时按照自理程度予以减免。对贵单位提出的建立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关怀基金和专门的养老机构建议,我们将会同省财政厅、省发改委等部门共同研究解决办法。

  (二)加强精神关爱。一是以全省养老服务信息平台系统升级改造为契机,设计加入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需求信息录入。二是以养老机构护理员培训制度为平台,将社区工作人员纳入培训范围,在培训内容上增加心理辅导、临终关怀等课程,提升服务能力和水平。三是以慈善项目为依托,与省慈善总会协商,针对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老年人的实际需求,设立相关慈善公益项目,使他们能够得到持续的关爱。

  (三)动员社会力量。依托各地建立的社会组织孵化培育基地,积极培育养老服务类社会组织,特别是面向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提供服务的社会组织,并在创期给予注册协助、发展指导等支持。进一步简化审批程序,申请设立养老服务类社会组织,符合直接登记条件的可以直接向民政部门依法申请登记,不再经由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吉林省民政厅

  2018511

  (联系人:王媛 电话:891520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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