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民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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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省政协十二届一次会议第11号委员提案的答复
时间:2018-06-07 08:4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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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

  您在省政协十二届一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推进我省养老社会化的对策建议》收悉,经认真研究办理,现答复如下:

  一、基本情况

  面对人口老龄化加速发展的形势,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高位推动,2012年、2014年以省政府名义出台了《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业发展的意见》(吉政发〔20124号)和《关于加快养老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吉政发〔2014〕9号),成为指导我省养老服务业发展的纲领性文件。

  (一)养老服务政策不断完善。围绕贯彻落实省政府实施意见,省民政厅牵头或配合相关部门制定了《关于鼓励和支持民间资本参与养老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关于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融合发展的实施意见》《关于以市场化方式发展养老服务产业的实施意见》等20余个具有方向性、指导性、规范性的文件,在土地规划、税费优惠、医养融合、人才培养、规范管理等方面均有新举措、新突破。各地结合实际,强化属地责任,从加大扶持和政策落地的角度,制定了一系列具体落实意见。

  (二)居家养老取得明显成效。近年来,省民政厅将居家养老服务作为养老服务工作的重中之重,大力推进居家养老服务社会化。目前,全省已有637个社区依托社会力量开展居家养老服务,占全省城市社区总数的45%,主要形成了委托运营、延伸服务、资源共享3种服务模式。全省提供居家养老服务的企业或社会组织达到800余家,打造了“幸福里”“好帮”“天瑞英杰”等居家养老特色品牌,服务内容涉及家政、照料、餐饮、医疗、康复、护理等10多个领域。

  (三)养老设施建设加快推进。2013年,启动实施了省市县乡村五级养老服务网络工程建设,连续三年纳入省政府民生实事强力推进。目前,全省各类养老服务机构达到7244个,床位总数16.7万张,每千名老人拥有养老床位32.2张,高于全国平均水平。城市公办养老机构82个,床位2.16万张,入住1.14万人。农村社会福利中心579个,床位4.5万张,入住2.7万人。民办养老机构1297个,床位8.3万张,入住4.4万人。城市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1416个,实现全覆盖,年服务老人215万人次。农村养老服务大院3870个,占建制村总数的41%,年服务老人158万人次。

  (四)供给方式改革扎实开展。改革运营方式,积极推进公办养老机构公建民营,全省已有19个公办养老机构交由社会组织或企业等运营管理,占城市公办养老机构总数的23%,有效提升了养老服务质量。创新服务方式,积极推进医养融合发展,全省已有114家养老机构兼具养老与医疗服务执业资质,867个养老机构与各类医疗机构建立了长期协作关系,养老与医疗服务矛盾得到缓解。创新合作方式,采取招投标、竞争性谈判及合资合作等方式,支持社会力量进入养老服务领域。比如,长春市PPP养老综合项目纳入全国第二批PPP示范项目,总投资达7.6亿元。

  (五)政府投入资金逐年增加。省级养老服务补贴从2012年5379万元增加到1.1亿元,其中,提高标准2项,民办养老机构新增床位补贴由每张2000元提高至3000元,社区日间照料中心建设补贴由3万元提高510万元;新增项目2项,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建设补贴每个资助3050万元,贫困居家失能老人护理补贴每人每年1200元。部分地区在省级补贴的基础上予以配套,如长春、吉林新增床位分别达到12000元和6000元。全省42个市、州和县(市、区)探索开展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年均投入近2000万元。各地将本级使用的福彩公益金50%以上,用于支持养老服务业发展。

  (六)鼓励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在资金扶持上,省级养老服务补贴资金对社会投资与地方政府投资建设的养老机构、社区居家养老设施享受同等待遇。在发展引导上,推行政府购买养老服务,长春、辽源等地优先将养老服务纳入购买服务范围,年均投入2600万元。在优化环境上,下放养老机构审批权限,实行属地管理;民办养老机构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由经营者自主确定,放宽养老机构经营自主权,鼓励扶持政策激发了社会力量参与养老服务的积极性,仅2016年全省民间投资养老服务项目达到161个,计划总投资30亿元,当年投资13亿元。

  (七)养老服务管理日益加强。采取岗位培训与职业培训相结合、省级培训与市县培训相结合,加大养老护理员培训力度,累计培训7550人,其中,5518人取得岗位培训证,1300人取得国家初级以上职业资格。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开展老年人能力评估工作,已评估入住公办养老机构老年人1万余人,为老年人分级护理提供了科学依据。开展了养老机构安全隐患集中整治,2017年采取“整改一批、取缔一批、疏导一批、新建一批”的办法,已取缔安全隐患突出或非法运营民办养老院660个,改造331个,有效提升了养老机构安全管理水平。  

  二、下步工作措施

  (一)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

  工作措施:一是放宽准入条件。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设立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均可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注册登记。设立营利性养老机构,按 “先照后证 ”的简化程序执行。在民政部门登记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可依法在其登记管理机关管辖范围内设立多个不具备法人资格的服务网点。营利性养老机构与非营利性养老机构享受同等补贴政策。在鼓励境外投资者举办营利性养老机构的基础上,进一步放开市场,鼓励境外投资者采取独资、中外合资合作模式设立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申请设立养老服务类社会组织,符合直接登记条件的可以直接向民政部门依法申请登记,不再经由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二是简化审批手续。落实国家和我省关于清理、取消申办养老机构的不合理前置审批事项相关政策, 取消4项手续,简化手续3,前置改后置审批1项,有效降低市场准入的制度性成本。三是改进政府服务。加强养老机构筹建指导,提前介入,对拟设立的养老机构依据企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等相关规定,预先核准名称。对拟建非营利性养老机构使用划拨用地,在设立指导意见书中载明机构性质、建设工程等约定,作为签订土地供应合同的前提条件,民政部门对兑现情况履行监管责任。规范审批手续,将投资建设养老服务设施工程项目审批流程整合为项目审批(或项目核准、备案)、用地审批、规划报建、施工许可4个阶段,每个审批阶段由牵头部门统一受理申请材料、统一组织其他审批部门开展并联审批、督促协调审批进度、在流程限定的时间内完成审批并统一告知项目建设单位审批结果。四是强化服务监管。建立信用信息记录和归集机制,依托“吉林信用网”“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吉林)”和“中国社会组织网”向社会公示养老服务相关主体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信息,对诚实守信者在政府购买服务、债券发行等方面实行优先办理、简化程序等绿色通道支持激励政策,对失信者予以联合惩戒或市场限入。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模式,制定养老机构管理行政执法工作指南。建立联合执法机制,加强对市场经营主体的事中事后监管,定期开展消防、食品安全等监督检查,确保老年人人身安全,对安全隐患整改不达标或拒不整改的,由相关部门依法按照程序作出处理。五是强化组织实施。将全面放开养老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摆上各级政府的重要日程,加强工作绩效考核。以改革试点为抓手,大胆创新,先行先试,总结形成一批可持续、可复制的示范项目和典型经验,引领和带动我省养老服务业加快发展。加大养老政策宣传力度,提高全社会知晓度,每两年开展一次老龄工作先进单位(个人)评选活动,每三年开展一次“全省敬老文明号”先进单位(集体)、“吉林敬老好儿女”先进人物评选活动,弘扬中华民族尊老、敬老的社会风尚和传统美德。

  ()推进居家社区养老一体化。

  工作措施:健全以企业和社会组织为主体、社区为纽带、信息平台为手段,以保障特殊困难老年人为重点,满足广大老年人多样化养老服务需求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网络。在社区层面,拓展和规范日间照料中心服务功能,充分利用社区资源,为居家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护、文体娱乐、健康指导、心理慰藉、助餐服务等,打造成为社区老年人家门口的“服务管家”。在街道层面,加快建设城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强化其短期托养、康复护理、技能培训、服务评估、示范引导等功能,打造成为区域性养老服务平台。在县()级层面,成立养老服务指导中心,承担制定规划、政策落实、监督管理、行业规范、业务指导等职能,打造成为辖区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指挥枢纽。

  工作目标:依托社会力量开展养老服务的社区日间照料中心,占全省城市社区总数的80%以上。依托街道办处所在社区或老年人口较多的社区,建设300个城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基本实现每个街道建有1个,发挥辐射带动和示范作用。加大公共预算资金和福彩公益金投入,每个县(市、区)至少安排1-2个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项目。

  ()提升农村养老服务能力。

  工作措施:构建以县(市)社会福利院、乡镇福利中心、村级养老服务大院和互助养老站点为载体,城乡互动、功能互补的农村养老服务体系。优化农村社会福利服务中心布局,在满足农村特困人员集中供养需求的基础上向社会开放,有条件的通过公建民营、购买服务等方式创新管理服务模式,打造农村区域性养老服务中心。利用农村闲置校舍、公共用房和自有房产等资源,建设农村养老服务大院、老年人集中居住区、邻里互助点等自助式、互助式养老服务设施,使农村老年人离家不离村,就近得到便捷的居家养老服务。

  工作目标:实施农村社会福利服务中心3年(20182020)整合改造,通过争取中央预算内投资和增加省级福彩公益金投入予以支持,全面提升床位利用率和服务水平。建设农村养老服务大院2800个,总数达到6500个,占农村社区总数的70%。建设农村养老互助点200个。

  (四)加快推进医养结合。

  工作措施:支持养老机构根据服务需求和自身能力,按相关规定申请开办相应的医疗机构。鼓励不具备开办医疗机构条件的养老机构,就近与医疗服务机构签订合作协议,为老年人提供优质便捷的医疗服务。鼓励医疗机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为日间照料中心、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提供健康检查、指导和管理以及康复护理等健康养老服务。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康复、护理床位占比,鼓励其根据服务需求增设老年养护、临终关怀病床。进一步推进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探索建立多渠道动态筹资机制,推动解决失能老人基本生活与基本生活密切相关的医疗护理等所需费用问题。

  工作目标:到2020年,每个市(州)、县(市)至少有1所医养结合机构,至少有1所具备老年疾病专科特色的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全省护理型养老床位占比不低于30%50%的城市社区和有条件的农村要设立适合老年人的康复场所,有条件的地方可为经济困难的失能、半失能老年人配备康复辅助器具。建立健全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制度,到2017年,家庭医生签约服务覆盖率达到30%以上,重点人群签约服务覆盖率达到60%以上;到2020年,60岁以上老年人家庭医生签约服务覆盖率达到70%以上。2018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覆盖全省80%的统筹地区,2020年力争实现全覆盖,每个县(市、区)至少有2所长期护理保险定点机构。

  (五)改革养老设施运营体制。

  工作措施:进一步深化公办养老机构改革,在明晰产权的基础上,通过公开招标,加快推进公建民营、公办民营和服务外包。对暂不具备条件的可设置改革过渡期,因地制宜分项目、分步骤引入社会资源。鼓励引导社会力量通过独资、合资、合作、联营、参股、租赁等方式,参与公办养老机构改革。有条件的地方可以积极稳妥地把专门面向社会提供经营性服务的公办养老机构转制成为企业,完善法人治理结构。          

  工作目标:制定公建民营养老机构管理办法。到2020年, 新建公办养老机构原则上都要实行公建民营,社会力量举办或运营的养老床位数占全省养老床位总数的60%以上。

  (六)推动养老服务提质增效。

  工作措施:深入开展养老机构服务质量建设专项行动,以问题为导向,每年确定主要任务并制定实施方案,实现养老服务质量年年有提升。委托第三方开展养老机构综合评估,评估结果与政府购买服务、财政补贴等挂钩。养老机构应当建立入院评估制度,做好老年人健康状况评估,并根据服务协议和老年人的生活自理能力,实施分级分类服务。公办养老机构优先保障和其他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等老年人服务需求,充分发挥托底作用。完善养老服务标准体系,加强养老服务标准的推广应用。

  工作目标:2017年符合《养老院服务质量大检查指南》基本达标要求的养老院达到60%以上,2020年形成一批品牌形象、服务功能完备、质量水平一流的养老院。对有集中供养需求的特困人员全部纳入集中供养范围,对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等老年人予以适当优惠。

  (七)加强养老服务人才培养。

  工作措施:鼓励高等院校、职业院校(含技工学校)围绕养老服务社会需求,设置养老服务相关专业,开发养老服务和老年教育课程,为社区、老年教育机构及养老服务机构等提供教学资源及服务。将养老护理员培训作为职业培训和促进就业的重要内容,对参加养老服务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且培训合格的人员,按规定给予培训补贴。支持民办养老机构引入社会工作人才,探索在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设立公益性岗位。督促指导民办养老机构和组织合理确定养老护理员劳动报酬,依法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对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的养老机构,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建立养老护理员工资指导价位发布制度,薪酬待遇原则上不低于当地职工平均工资。

  工作目标:建立省级养老服务实训基地15个。全省培训新入职和在岗养老护理员1万名,省级培训初级以上养老护理员、养老机构负责人和师资人员2000人。养老机构护理员持证上岗率达到100%,具有国家初级以上资格的护理员达到20%。建立养老护理员入职奖励和职业技能等级与薪酬待遇挂钩制度,根据工作年限、职业资格等因素发放补助。

  (八)落实养老服务业发展扶持政策。

  工作措施:在用地保障上,在编制、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过程中,优先安排养老服务业建设用地,确保设施用地在年度计划和土地供应计划中得到落实。民间资本举办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与政府举办的养老机构可依法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在投融资支持上,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探索以养老服务机构有偿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产权明晰的房产等固定资产为抵押,提供信贷支持;积极开展应收账款、动产、知识产权、股权等抵质押贷款创新,满足养老服务企业多样化融资需求。在税费优惠上,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提供的养老服务免征增值税;在养老服务领域落实扶持小微企业相关优惠政策,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养老服务企业,按照相关规定给予增值税、所得税优惠;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按照相关规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养老机构和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用电、用水、用气、用热均享受居民生活类价格,养老机构使用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按物价部门相关优惠政策执行。在财政扶持上,各级政府通过项目补助、以奖代补、购买服务、贷款贴息等方式加大对养老服务业的投入,落实用于社会福利事业的彩票公益金50%以上用于支持发展养老服务业,并随老年人口增加逐步提高投入比例的相关政策要求,切实发挥好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

                            

  吉林省民政厅

  20185月8

  (联系人:王媛 电话:891520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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