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民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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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省政协十二届一次会议第10号委员提案的答复
时间:2018-06-07 08:3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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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

  您在省政协十二届一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对政策力挺“医养结合”,加快推进我省养老事业大发展的建议》收悉,经认真研究办理,现答复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加强政策创制和支持。2013年,省民政厅会同省卫计委、省人社厅制定出台了《关于加强养老机构医疗服务和管理的实施意见》(吉民发〔2013〕6号),在全省范围内启动医养结合工作。2016年,省政府印发了《关于推进医疗卫生和养老服务融合发展的实施意见》(吉政办发〔201652号),鼓励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完善投融资和财税价格政策、补贴政策,完善规划布局和用地保障政策,引导社会力量参与社会养老和医养结合服务事业,加强医疗机构和养老机构的有效衔接。

  (二)优化医养结合机构审批。2016年,省民政厅会同省卫计委制定下发了《关于做好医养结合服务机构许可工作的通知》(吉民发〔2016〕52号),对原在民政部门登记社会服务机构的养老机构(或医疗机构),拟新内设医疗机构(或养老机构)的,可使用同一法人、同一机构名称进行社会服务机构登记,业务范围增设养老或医疗服务;实行审批材料相互认证制度,已合法设立的养老机构(或医疗机构)在申请新设医疗机构(或养老机构)时,审批部门认同申请人已在合法设立养老机构(或医疗机构)中所提交的、尚未失效的所有材料(如房屋产权证明或使用证明、消防证明、建筑质量合格证明等)。2017年,省政府实施的《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实施意见》(吉政办发〔201787)提出,取消养老机构内设诊所审批,实行备案制度。

  (三)创新医养结合服务方式。2016年和2017年,省民政厅连续两年开展了医养结合机构建设试点,共支持21个医养结合机构2530万元。在省级试点的带动引领下,各地结合实际,积极推动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结合工作,目前在我省主要形成了养老机构内设医养机构、养老机构与医疗机构合作和医疗机构转型为养老机构3种医养结合方式,已有61个养老机构兼具养老与医疗服务执业资质,867个养老机构与各类医疗机构建立了长期协作关系。2015年长春市率先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有效缓解了失能老年人入住机构养老的经济负担。

  

二、下步工作措施

  根据您的建议,结合我省实际,下步将加大我省医养结合工作推进力度,为老年人健康养老提供保障。

  一是全面落实扶持发展政策。按照《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实施意见》(吉政办发〔2017〕87号)要求,督促各地落实土地供应、税费减免、投融资等政策,财政补贴向医养结合机构倾斜。

  二是深化公办养老机构改革。在明晰产权的基础上,通过公开招标,加快推进公建民营、公办民营和服务外包。新建公办养老机构原则上都要实行公建民营,对暂不具备条件的可设置改革过渡期,因地制宜分项目,分步骤引入社会资源。

  三是开展城乡现有闲置社会资源的调查、整理和信息收集工作。摸清底数和相关环境信息,建立台账,有条件的地方,经主管部门、产权单位(个人)同意后,可由政府购置、置换、租赁、收回,城镇中废弃的厂房、医院等,事业单位改制后腾出的办公用房,乡镇区划调整后的办公楼,以及转型中的党政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举办的培训中心、养老院及其他具有教育培训或疗养休养功能的各类机构等,整合改造成医养结合养老机构。

  四是加强医养结合人才培养。鼓励高等院校、职业院校(含技工学校)围绕养老服务社会需求,设置养老服务相关专业,加快培养老年医学、康复、护理、营养等专业人才,开发养老服务和老年教育课程,为养老服务机构等提供教学资源及服务。加强学生就业指导和就业服务,通过学费补偿、助学贷款代偿等措施,鼓励养老服务相关专业毕业生从事养老服务工作。省民政厅已与东北师范大学人文学院达成战略合作协议,将共同培训养老服务与管理人员。 

  吉林省民政厅

  20185月14

  (联系人:王媛 电话:891520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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