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民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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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省政协十一届五次会议第142号委员提案的答复
时间:2017-09-18 16:0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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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新觉罗.**:

  您提出的《关于给予中国援越抗美老兵生活补助的建议》收悉,经认真研究办理,现答复如下:

  一、吉林省援越抗美退役人员基本情况

  目前,我省享受生活补助的援越抗美退役人员共388人,其中农村的297人,城镇的91人,这部分人属于参战军队退役人员。参战军队退役人员是指:195411月1日以后入伍并参加过抵御外来侵略、完成祖国统一、捍卫国家领土和主权完整、保卫国家安全而进行的武力打击或抗击敌方的军事行动(包括援越抗美作战),迄今已经从部队退役的人员。

  二、援越抗美退役人员生活保障情况

  2007年国家出台政策,为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家庭生活困难的参战退役人员发放生活补助。按照国家要求,我省认真做好参战退役人员的审核和生活补助发放工作。我省援越抗美退役人员享受的保障政策有:《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的通知》、《吉林省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实施办法》和《优抚对象住房优待办法》。

  一是发放生活补助。近年来,中央、省和地方财政不断加大对参战退役人员生活补助标准的力度,补助标准逐年提高,从2007年的每人每年1200元,提高到了现在的每人每年6000元。

  二是纳入医疗保障体系。20078月21日,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厅联合印发了《吉林省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实施办法》(吉民发〔200761号),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将享受生活补助的参战退役人员纳入了优抚对象民生保障范围,在享受城镇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农合等城乡医疗保险的基础上,给予医疗服务优待和医疗补助。

  三是建立住房保障制度。201411月18日,省民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转发了民政部、国土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优抚对象住房优待办法》(民发〔201479号),纳入保障范围的参战退役人员在申请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住房租赁补贴或农村危房改造的,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在办理房产、土地证件、自建房时,减免相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三、进一步做好参战军队退役人员生活保障的措施

  按照目前国家有关规定,仅有“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家庭生活困难”的参战退役人员能够享受生活补助待遇,有工作单位或享受社会保障待遇的参战退役人员不享受生活补助待遇。近年来,有工作单位或享受社保后生活仍困难的参战退役人员要求享受生活补助的诉求较为强烈,省民政厅多次向民政部反映并建议调整参战退役人员生活补助待遇政策。2016年,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下发《关于加强新形势下优抚安置工作的意见》(中发〔201624号)要求,“立足保障国家对军人军属牺牲奉献的体恤和褒奖,充分体现抚恤优待高于一般社会保障的特殊性质,按照贡献与待遇相一致、公民普惠待遇与抚恤优待叠加共享的原则,提高服务保障水平,提升优抚安置对象社会地位和荣誉感自豪感”。据了解,民政部正在修订《军人抚恤优待条例》,拟按照贡献与待遇相一致原则,对优抚对象抚恤优待政策进行调整。待国家新政策出台后,我省民政部门将按照国家要求及时做好参战退役人员身份认定及落实相关待遇,保证优抚对象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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