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民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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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省政协十一届五次会议第132号委员提案的答复
时间:2017-09-18 16:0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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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

  您在省政协十一届五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救助的建议》收悉,经认真研究办理,现答复如下:

  首先,非常感谢您对社会救助工作的关注和关心。您在提案中提出的三个问题,是当前我省社会救助工作的短板,也是努力的方向。您的建议非常有建设性意义,与我们努力的目标和方向相契合,我们将在今后的工作中积极推动解决。

  一、关于加大城乡统筹力度,重点完善农村社会救助体系问题

  当前,我省社会救助城乡统筹发展取得了一些成就,有了一定的基础,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一是制度安排已实现城乡统筹。我省高度重视城乡社会救助统筹问题,很早就开展了相关探索和实践。2008年以来,我省先后制定出台《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制定的吉林省城乡医疗救助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吉政办发〔200822号)、《吉林省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审批评议办法(试行)》(吉民发〔201046号)和《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吉政发〔201318号),实现了医疗救助和城乡低保制度统筹。2014年,随着国务院《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的颁布,我国城乡社会救助体系“8+1”制度框架得到明确,即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受灾人员救助、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就业救助和临时救助等8项政府救助制度和社会力量参与相结合,可以说是从国家层面统一了城乡社会救助体系,进一步推动了城乡社会救助制度统筹。

  二是服务管理已实现城乡统筹。目前,根据国务院《社会救助暂行办法》规定,各项社会救助制度在管理服务上均已实现城乡统筹。在审核审批方面,全部采用个人申请、乡镇(街道)受理、县乡审核、县级民政部门审批模式,确保规范操作,层层把关,应救尽救。在日常管理方面,全部采用县、乡两级管理模式,实行定期核查、动态管理,确保应退尽退。救助服务方面,全部建立“一门受理、协同办理”和“主动发现”工作机制,确保相关部门各司其职,困难群众受助及时。

  三是资金安排已实现城乡统筹。2014年底,我省医疗救助资金率先实现城乡统筹;2015年底,我省低保资金和临时救助资金实现城乡统筹;2016年底,我省低保资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资金和临时救助资金全面实现城乡统筹,并实现跨项目统筹,统称为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补助资金。

  当然,就目前的社会救助制度而言,由于城乡社会发展不均衡,无论居民收入、支出还是生产生活成本均存在一定差异,因此,虽然城乡低保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在政策、资金、管理等方面都已实现了城乡统一,但在救助标准方面,短时间内还无法实现统一。下一步,我厅将在省政府领导下,积极协调财政等相关部门,在城乡社会救助体系框架内,以落实脱贫攻坚低保兜底政策为抓手,着力强化农村低保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衔接,推进社会救助制度城乡统筹,不断缩小城乡救助标准差距,为最终实现城乡统一作出积极努力。

  二、关于完善经常性社会捐赠体系,多途径筹集社会救助资金问题

  社会捐赠是筹集社会救助资金的重要渠道。2014年,省委省政府联合印发《中共吉林省委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特困群体救助工程的意见》(吉发〔201412号),明确要求加大善款募集力度,大力拓展慈善救助项目。动员和引导企业、个人、民间组织等社会力量参与赈灾、扶老、助残、救孤、济困、扶农、助学、助医、助药等救助。2014年募集善款不低于5100万元,以后每年募集善款增幅不低于10%。每年实施“生命之光”儿童先天性心脏病矫治、“关爱生命”外科大病手术、“微笑列车先天性唇腭裂免费修复”、“慈善日农资扶助”、“圆梦大学”等慈善救助项目不低于30个,救助困难群众15万人以上。2015年,省政府印发《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慈善事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吉政发〔201531号),明确要求要切实发挥税收优惠政策对促进慈善活动的鼓励引导作用,搞好慈善捐赠减免税资格和条件的宣传,为捐赠人办理税收优惠提供便利,激发捐赠人的捐赠热情;鼓励开展形式多样的社会捐赠和志愿服务;引导公众通过捐款捐物、慈善消费、慈善义演、义拍、义卖、义展、义诊、义赛等渠道奉献爱心;探索捐赠知识产权收益、股权、有价证券、技术等新型捐赠方式;鼓励设立慈善信托;采取设立冠名基金,在公共场所设置捐赠箱,在慈善超市和社区设立捐赠站,开发网络捐赠和短信捐赠等形式,方便群众就近就便捐赠;建立健全公民志愿者招募注册、培训管理、需求对接、服务记录、表彰激励和法律保障等制度,推动志愿服务常态化、制度化。

  从实际情况看,在各级党委政府高度重视和相关政策有力支持下,我省慈善捐赠作用已得到有效发挥,成为社会救助资金的重要补充。目前,社会救助的绝大部分资金来源仍是依靠各级政府财政资金投入。相信随着我省社会救助事业发展、政策引导激励作用的发挥以及居民慈善意识的不断提升,社会捐赠资金在社会救助资金中的占比将会不断提高。

  三、关于发挥民间组织作用,引导社会力量参与问题

  国务院《社会救助暂行办法》颁布以来,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取得了积极进展,特别是在社区层面,社会力量参与的作用与效果更为明显。一方面,通过在社区设立社区社会团体、志愿服务站、爱心角等多种形式,发挥社区老党员、老干部、志愿者以及驻社区单位等社会力量的积极作用,拓宽社会救助资源,加大社区社会救助力度,为处于灾难或困境的家庭及个人提供帮扶救助、情绪疏导、精神慰藉等服务。另一方面,通过建立社区社会救助信息管理服务平台、网格长定期走访等机制,发挥社区各方力量作用,及时发现和了解掌握辖区居民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事故、罹患重病等特殊情况,帮助困难群众向社会救助经办机构提出救助申请、及时获得救助。2014年,贯彻落实国务院《社会救助暂行办法》,长春市绿园区在街道、社区社会救助服务大厅设立“温馨驿站”或“社会组织服务室”,搭建社会力量参与平台,引导社会工作者、志愿者等为救助对象提供社会融入、能力提升、心理疏导等服务;全省各地学习借鉴长春市绿园区经验相继推行。此举作为基层实践,尽管有待进一步完善和提升,但也是作出了初步尝试。

  同时,我们也应看到,由于我省是经济欠发达地区,不论是政府财力,还是社会组织的发育程度,都还比较弱,在通过政府购买服务、鼓励和引导公益慈善等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救助方面,还有较大差距。下一步,重点抓好三方面工作:一是大力推动政府购买服务。积极会同财政等部门,研究制定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引入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的政策措施,加大政策支持和资金保障力度,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及社会救助经办服务;二是着力发展社区互助。发挥基层组织、网格员、楼栋长、党员中心户以爱心人士作用,构建县(市、区)、乡镇(街道)、村(社区)、网格长四级联动救助网络,及时发现困难群众救助需求。依托乡镇(街道)办事大厅或者社会救助服务大厅,设立志愿者服务室、社会组织服务室、社会工作者工作室等,为驻社区企事业单位参与社会救助,搭建平台,提供需求。加强社区群众性社会组织建设,为社区居民互帮互助,提供参与载体,形成居民互助良好氛围。三是积极推进社工专业救助。引导社会工作者、志愿者等进入精神救助领域,为困难群众提供社会融入、能力提升、心理疏导等服务。加强岗位开发,争取在城乡社区设置社会救助专业社会工作者岗位,引入社会工作方法,提升社会救助专业化水平。积极开展政府购买服务引入社工服务试点,在服务项目、运作方式、第三方评估监管等方面,探索路径和方法,力争今年取得成果。

  非常感谢您的提案,让我们对社会救助工作有了更加深入的思考。也期盼您一如既往地关心和支持社会救助工作,多提宝贵意见,促进我们更好地做好社会救助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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