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民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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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省十二届人大六次会议第1201号代表建议的答复
时间:2017-09-18 10:0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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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

  您在省十二届人大六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强化军人优先意识的建议》收悉,经认真研究办理,现答复如下:

  近年来,为保障国家对军人的优待,激励军人投身改革强军实践,强化军人职业光荣感和自豪感,我省各地各部门通过政策创制、舆论宣传、典型激励等方式,扎实做好军人军属的教育、生活、就业等优待政策落实。特别是在“军人优先”方面,2010年,以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的形式出台了《吉林省军人抚恤优待办法》,明确规定:“现役军人凭有效证件、残疾军人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可以优先购票和乘坐火车、轮船、长途公共汽车以及民航班机;残疾军人享受减收正常票价50%的优待;现役军人凭有效证件、残疾军人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可以免费乘坐市内的公共汽车、电车和轨道交通工具;现役军人、残疾军人凭有效证件可以免费参观游览省内公园、展览馆、纪念馆以及名胜古迹”。2015年,以吉林省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名义下发了《吉林省双拥模范城(县)考核内容及评分标准》,将“车站、医院等公共服务场所,设置残疾退役军人、烈属和现役军人等优先优惠服务标识,地级市车站有专门的军人候车区(室),积极主动提供服务”的要求,列入双拥模范城(县)评比检查的一项重要内容,督导各地抓好政策落实。

  但是,在现实生活中,“军人优先”还存在一些不如人意之处。您在提案中分析了“军人优先”政策落实不好的原因,并提出了针对性建议,为做好我省双拥工作提供了宝贵的意见。下一步,我们将在以下几个方面认真加以改进。

  一是抓好拥军优属政策落实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加强新形势下优抚安置工作的意见》,出台我省实施意见,逐步实现优待政策由“解困型”向“优待型”转变,维护部队官兵和优抚对象实际利益。在国家新修订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出台后,完善我省军人抚恤优待办法,健全相关法律体系和监管机制,确保军人更好享受公共服务优待有关规定,进一步发挥车站、港口、码头已有军人购票窗口的作用,对军人参观旅游景点、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实行免费或优惠,使“军人优先”政策得到有效落实。

  二是健全完善监督检查机制。优化我省双拥模范城(县)评选办法,建立双拥模范城(县)年度常态化考评机制,由“四年一检”变为“一年一考”,利用检查考评时机,对各地医院、车站、社区等拥军服务窗口使用情况,对军人优待、退役军人安置、随军家属就业、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和军休干部服务等政策法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督导。

  三是构建多方拥军格局。进一步深化社区拥军工作,在长春市开展社会组织拥军工作试点,总结经验,逐步推广。充分发挥社区、社会组织和社会工作者作用,为军人军属和优抚对象提供心理疏导、精神抚慰、法律援助、人文关怀等服务,让他们在实践中体验、认同军人价值。深化“爱心献功臣”行动,广泛开展走访慰问和社会化拥军活动,做好为义务兵和烈属家庭挂光荣牌、送立功喜报和春联年画等工作,鼓舞和激励官兵积极投身改革强军实践,让社会的认同成为军人价值和荣誉的归宿。

  四是努力营造“军人优先”的良好社会氛围。在国防教育日、建军节、烈士纪念日等时机,利用报刊、广播、微博、微信等载体,广泛宣传拥军优属拥政爱民政策,大力宣传人民军队的丰功伟绩,讴歌人民子弟兵的赤胆忠诚和无私奉献,弘扬军民鱼水情深的光荣传统,不断增强全民国防意识,提升军人在社会上的荣誉地位,增强社会和群众对军人价值的认同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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