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民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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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省十二届人大六次会议第1060号代表建议的答复
时间:2017-03-22 09:5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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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您在省十二届人大六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对农村重大疾病因病致贫返贫请求政府给予必要救助的建议》收悉,经认真研究办理,现答复如下:

  一、我省工作情况

  农村因病致贫(返贫)问题,是当代中国经济社会发展中面临的一个重大社会问题,也是打赢脱贫攻坚战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必须解决的问题。省民政厅作为政府保障基本民生的职能部门,始终对此高度重视,作出了相应的制度安排,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困难群众因病生活困难的问题。

  (一)降低了因病致贫家庭享受低保待遇的门槛。《吉林省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程(暂行)》(吉民发〔20144号)规定:对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家庭,因病医疗费用支出较大,实际生活水平低于当地低保标准的“支出型”贫困家庭,人均收入按当地低保标准200%扣减。收入核算扣减后,符合低保条件的家庭纳入低保范围;扣减后其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高于低保标准但低于200%低保标准的,家庭成员中的重病患者和重残人员可单独申请低保。同时规定:对低保家庭中重病人员按不低于当地低保标准50%比例增发补助金。通过收入豁免和重点政策保障,将因病“支出型”贫困家庭纳入低保范围并加大保障力度。

  (二)制定实施了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政策。2015年,我省出台《吉林省医疗救助实施意见》(吉政办发〔201541号),突出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拓宽救助对象范围,在做好特困人员、城乡低保对象医疗救助的基础上,将低收入家庭中的重度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及重病患者和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纳入救助范围,四类对象均享有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政策。

  一是对特困人员、低保对象参保参合给予补贴。为了确保困难群众纳入基本医保和大病保险范围,我省根据医疗救助资助筹集能力、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标准以及个人承担能力,确定了特困人员全额资助参保参合、低保对象定额资助参保参合的政策。2017年,城乡特困人员的参保参合补贴标准分别达到240元和180元;城乡低保对象的参保参合补贴标准分别为50元和100元。

  二是提高了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比例。救助标准,按困难程度设定补助比例,困难程度越高、医疗费用越大,补助标准越高。对困难群众住院合规自付费用,特困人员封顶内全额补助;大病保险起付以上部分,低保对象不低于70%补助;低收入家庭成员不低于30%补助;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大病保险起付线以上部分,由各地设置起助线,起助线以上部分按一定比例补助。对困难群众大病门诊合规自付费用,重点救助对象超出400元部分不低于30%补助;一般救助对象按照重特大疾病住院救助政策执行,费用累计到住院合规自付费用中。

  三是建立了特殊疾病救助制度。对于肇事肇祸重性精神病、尿毒症、肺结核等特殊疾病治疗发生的合规自付费用,重点救助对象封顶线内全额救助,一般救助对象按照重特大疾病住院救助政策执行,费用累计到住院合规自付费用中。

  2016年,全省资助重点救助对象参保参合152.5万人,人均资助标准97元;直接医疗救助67.6万人次,人次均救助822元(其中:重特大疾病救助9.1万人、人均救助2449元)。

  (三)建立突发重特大疾病导致暂时陷入基本生活困境家庭临时救助制度。《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意见》(吉政发〔20153号)规定:因医疗必需支出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依靠自身能力无法解决的低收入家庭,给予临时救助,救助标准按当地当期1-6个城市低保标准确定。2016年,全省支出7653万元,救助医疗支出型贫困家庭63316户次、84288人次。

  (四)针对困难家庭医疗费用支出巨大问题,建立了“一事一议”处置机制。《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意见》(吉政发〔20153号)规定:对特殊事件、特殊对象的救助,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由县级政府社会救助联席会议召集人召集相关救助管理部门负责人共同会商确定综合救助方式和救助标准,报同级政府批准后执行。2016年,全省支出499万元,开展“一事一议”救助1033人次。

  (五)实行医疗救助“一站式”即时结算服务。2009年以来,全省结合医保和新农合信息管理系统建设,建成省到县民政部门、定点医院信息管理网络。2011年实现医疗救助“一站式”即时结算服务全省覆盖,重点救助对象持本人身份证、基本医疗保险证及重点救助对象凭证,在医疗救助指定窗口办理就诊登记;治疗结束后,直接在定点医院办理医疗救助。截至目前,全省有医疗救助“一站式”即时结算定点医院426所,县均7所,为救助对象提供了方便快捷的医疗救助服务。

  二、下一步工作安排

  省民政厅在落实好现行救助政策的基础上,将着力抓好三方面工作,以更好地保障因病致贫家庭的生活困难。

  (一)积极争取加大医疗救助资金投入力度。当前,相对于困难家庭医疗救助需求不断增加的实际,医疗救助资金不足的矛盾越来越突出,已成为制约医疗救助制度发挥更大作用的重要问题。2014年至2016年,我省中省级医疗救助资金筹集量分别为 6.33亿元、6.79亿元、6.60亿元,支出量分别为7.95亿元、8.84亿元和7.03亿元,各年透支1.62亿元、2.05亿元、0.43亿元。据测算,2017年医疗救助资金仍有较大缺口,供需矛盾比较突出。对此,省民政厅将进一步加强全省医疗救助情况调查分析,为党委、政府决策提供参考。会同财政部门,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资金筹集机制,加大省级安排资金统筹力度,强化县级财政责任。同时,加强政府救助与慈善救助等社会力量参与的衔接,扩大救助资源;加强社会救助项目、需求信息共享,为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创造条件、提供便利。

  (二)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政策措施。应该说,在解决因病致贫困难家庭的基本生活保障上,尽管作出了比较全面的制度安排,但也存在不完善的地方,一些有家庭收入的因病“支出型”贫困家庭的困难问题,还没有得到较好解决。对此,省民政厅将加强低保与专项救助制度衔接,在救助家庭认定上,以“收入”为基础,适当考虑因病“支出”因素,建立困难家庭困难程度综合评估量化认定办法和梯次救助制度模式,将因病支出型贫困家庭纳入救助范围,增强救助的针对性。

  (三)推动完善医疗保障体系。从大的医疗保障体系来看,医疗救助处在保障体系下游,上游一定要控制好费用,防止医疗费用大幅、过快增长;中游则要做好各项医保工作,提高医保水平;这样处于下游的医疗救助,才能将有限的资源利用好,解决最需要救助的人、最需要解决的社会问题,群众才能得到更大实惠。

  从民政职能出发,重点抓好医疗救助制度与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商业保险的衔接,具体做好两方面工作。一是加强医疗救助与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制度的衔接,做好资助困难群众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工作,每年会同卫生、人社等部门,根据群众需求和资金保障能力,确定好补助额度,并督导各地落到实处,确保困难群众享有医疗保险;配合相关部门落实大病保险倾斜性支付政策,进一步完善救助对象信息比对和大病保险倾斜支付标准等政策措施,确保困难群众享受到大病保险倾斜支付政策;配合相关部门推进县级行政区域内困难群众住院先诊疗后付费改革,完善政策措施,努力取得实质性进展。二是加强信息共享,向相关部门及时、准确提供救助对象信息,推进医疗救助“一站式”结算,提升服务水平,与相关部门共同强化各项制度保障困难群众医疗权益的基础性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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