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民政厅

吉林省民政厅

当前位置 : 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建议提案办理
对省政协十一届四次会议第19号党派团体提案的答复(摘要)
时间:2016-12-23 16:43:00
来源:
字体显示:
  

  一、关于扶持优惠政策。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养老服务工作,省民政厅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作,积极推进,制定出台了《关于鼓励和支持民间资本参与养老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吉民发〔2015〕6号)、《吉林省养老服务产业政府引导基金管理办法》(吉财粮〔2015495号)等扶持政策,形成互相衔接、互动发展政策合力。建立了贫困居家失能老人护理补贴制度,按照每人每年1200元标准给予护理补贴,全省8000余名空巢老人享受补贴。各地积极推行政府购买服务政策,重点保障空巢、失能、经济困难等特殊老人的养老需求。

  二、关于社区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在全省建设城市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1416个,根据老年人的实际要求,设置了文体娱乐、康复保健、学习教育、休息就餐等功能区,有效满足了老年人的服务需求。积极探索居家养老服务社会化的有效形式,主要形成了委托运营、延伸服务、资源共享3种服务模式,全省已有536个社区依托社会力量开展居家养老服务,占全省城市社区总数的37.8%全省已有800余家以提供居家养老服务为主的企业或社会组织,服务内容涉及10多个领域,服务老年人55万人次,其中空巢老人10万人次。

  三、关于养老服务信息化建设。各地积极开展养老服务信息化试点工作,养老服务呼叫平台、“一键通”、“一卡通”等利用现代化科技手段的服务方式,在养老服务中的作用日益显现。比如,松原市、长春市、辽源市开展“12349”养老服务便民热线,设立呼叫座席对接服务需求与供给。延吉市延青社区建立了社区、驻街服务商和老年人三位一体的“居家养老智能服务系统”,为独居、空巢老人等困难老人免费配备1000部智能手机。辽源市龙山区将社区老年人信息档案管理系统与祥瑞智能居家养老网络服务平台对接,老年人可通过专线热线电话、APP微信平台、网站发送服务需求信息,直接联系上门服务。

  四、关于“空巢”老人社会救助

  近年来,我省及时跟进国家要求,完善政策措施,已建立比较完善的制度体系,覆盖了生活贫困“空巢”家庭。确保了符合最低生活保障的老年人应保尽保,低保家庭中老年人纳入重点保障范围。由县(市、区)政府民政部门根据其困难程度,按不低于当地低保标准一定比例(平均达到50%以上)增发补助金,有效地保障了困难老年人的基本生活。截止到20163月底,全省保障城市低保对象71万人,保障60周岁以上老年人12.98万人,占城市低保对象的18.28%60周岁以上老年人月人均补助水平达到373元,较2015年底月人均补助362元高出11元,较好的保障他们的基本生活。一是统筹考虑“收入”与“支出”,对家庭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家庭财产符合条件的应保尽保。同时,特殊困难家庭申请享受低保予以“收入豁免”。《吉林省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程(暂行)》规定:对家庭上年度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家庭,实行收入豁免,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抚、扶)养义务人或者法定赡(抚、扶)养义务人无赡(抚、扶)养能力的鳏寡孤独及一、二级重残人员家庭,人均收入按当地低保标准100%扣减。按以上标准扣减后收入为负数的家庭按零收入核定;扣减后其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及财产符合低保条件的可纳入低保;扣减后其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高于低保标准但低于200%低保标准的,家庭成员中的重残人员可单独申请低保。二是加大了对特困供养人员、城乡低保对象的医疗救助力度。现行医疗救助的三项救助政策全面覆盖特困人员(农村五保对象、城乡孤儿和县级民政部门认定的城镇三无人员)和城乡低保对象,其中,资助参保参合方面,对特困供养人员个人缴费部分予以全部资助,城乡低保对象给予差额资助。在门诊救助方面,特困供养人员和低保对象的基本医疗门诊实行半年定额补助,大病门诊首次政策范围内自付医疗费用超过400元部分,不低于30%补助。住院救助方面,特困供养人员封顶线内全额补助;低保对象合规医疗费用大病住院起付线以下部分,分段按比例补助,补助比例由低段到高段逐段递增;大病保险起付线以上部分,按不低于70%补助。三是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有效解决困难群众面临的突发性、临时性、紧迫性的急难事项,积极发挥临时救助针对性强、操作灵活、救急救难快的功能特点,及时兜住困难群众生活底线。真正使突遇不测者得周急之助,因病因灾者生存无虑,创新创业者无后顾之忧。

  

    1.jpg 2.jpg 4.jpg 5.jp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