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民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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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厅对省十二届人大五次会议第219号建议、省政协十一届四次会议第8号联名提案、第70号党派团体提案、第195号委员提案的答复(要)
时间:2016-12-23 16:4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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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制定扶持政策。2014年省政府出台的《关于加快养老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吉政发〔2014〕9号),突出养老事业与产业协调发展、突出发挥社会力量的主体作用、突出养老服务业的改革创新,提出多项扶持社会力量进入养老服务领域的优惠政策。为确保扶持政策真正落地,省民政厅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了《关于鼓励和支持民间资本参与养老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吉民发〔2015〕6号)、《吉林省养老服务产业政府引导基金管理办法》(吉财粮〔2015495号),进一步完善和细化各项措施。比如,政府投资兴建的社区养老服务设施,企业和社会组织均可运营管理,享受同等待遇。支持县(市、区)政府通过PPP(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等多种方式,将社区居家养老服务项目整体打包与民间资本进行合作开发和经营。

  二、创新服务方式。大力推进居家养老服务社会化,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和市场化运作相结合,弥补政府提供服务供给不足。全省已有536个社区依托社会力量开展居家养老服务,占全省城市社区总数的37.8%,主要形成了委托运营、延伸服务和资源共享3种服务模式。全省已有800余家以提供居家养老服务为主的企业或社会组织,服务内容涉及家政、照料、餐饮、医疗、康复、护理等10多个领域,年服务老年人达到55万人次。改革公办养老机构运营方式,支持有条件的公办养老机构转由社会组织或企业等管理运营,全省已有20个公办养老机构实施公建民营,占城市公办养老机构总数的27%,既提高了养老服务专业水平,又减轻了政府持续投入压力。

  三、优化发展环境。一是下放审批权限。除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和省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投资的养老机构由省民政厅负责设立许可外,其他养老机构的设立许可均实行属地管理。二是简化许可手续。根据国务院和我省商事制度改革要求,对营利性民办养老机构实施“先照后证”管理,既先取得《工商执照》,后办理《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促进营利性养老机构发展。三是放开收费标准。省民政厅会同省物价局制定了《吉林省养老机构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吉省价收〔201553号),规定民办养老机构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由经营者自主确定,政府有关部门实施必要监管,放宽养老机构经营自主权。

  四、加大支持力度。一是提高民办养老机构新增床位的补贴标准,由原来的每张床位2000元提高至3000元,与公办养老机构享受同等待遇,进一步激发民间投资兴办养老机构的积极性。二是提高城市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建设补贴标准,由原来的每个社区3万元提高到510万元,并且政府和社会力量均可投资建设,享受同样的补贴标准。三是积极推行政府购买服务,各级民政部门建立健全福彩公益金购买养老服务机制,每个县(市、区)至少安排1-2个购买居家养老服务项目,吸引更多的社会力量参与养老服务,逐步扩大政府购买服务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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