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民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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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厅对省十二届人大五次会议第204号建议的答复(摘要)
时间:2016-12-23 16:3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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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指导行业协会依法依规加强党建工作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试行)》(2015年9月)规定,我省参照抓非公经济党建工作做法,明确行业协会党建工作由省、市、县级社会组织党建工作机构统一领导和管理。

  二、指导行业协会依法依规选好负责人

  (一)行业协会负责人人选。一是积极倡导行业协会商会自选会长。根据省民政厅制定的《关于在我省行业协会商会中开展“五自四无”改革试点的通知》(吉民发〔2011〕16号),决定在全省行业协会商会开展“五自四无”试点 。 二是规范领导干部在协会商会兼职。要求行政机关不得推荐、安排在职和退(离)休公务员到行业协会商会兼职。三是提出了省级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应具备的基本任职条件。

  (二)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产生程序。

  2015年,省民政厅制定了《吉林省社会组织规范化建设操作规程(试行)》(吉民发〔2015〕41号),要求社会团体要强化章程的核心地位,建立完善各项民主决策机制。一是建立健全协会商会民主决策机制。二是规范换届选举。三是履行重大事项报批手续。

  三、加强行业协会监督管理

  近年来,省民政厅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关于行业协会商会发展重要方针政策,研究制定行业协会商会监督管理机制,推动协会商会加强自身建设,完善行业协会商会法人治理结构。一是推动行业协会商会建立协会商会各项制度。二是加强行业协会商会规范化建设。三是研究制定行业协会商会综合监管办法。

  四、在行业协会中开展评估奖励机制。

  依据《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39号),吉林省民政厅会同发展改革、财政、税务、质监等部门制定了行业协会监测评估办法,定期组织专家对行业协会进行监测评估,向社会发布评估情况,经评估绩效显著,努力做好为本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作出显著贡献的行业协会及其工作人员的宣传工作,并给适当的物质或精神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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