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处罚决定书
吉民行罚决字〔2019〕第1号
根据吉林省作家协会来函反映情况,本机关于2019年4月17日对吉林省作家企业家联谊会涉嫌多年未参加年度检查,未开展活动的违法行为予以立案调查。
现查明:吉林省作家企业家联谊会多年未参加年度检查,未开展活动的违法行为属实。
以上违法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年检记录和调查记录。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吉林省社会团体管理若干规定》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现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款、第三十三条和《吉林省社会团体管理若干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本机关依法对吉林省作家企业家联谊会作出以下行政处罚:撤销登记,收缴《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和印章。 本行政处罚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吉林省民政厅
2019年8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