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吉民行决定字〔2017 〕第3号
当事人:吉林省粮食营销协会
住 所(地址):长春市西民主大街725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刘宪普
吉林省粮食营销协会存在多年未开展活动,未按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手续 ,连续2年(或以上)未参加社会团体年度检查的行为,违反了《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社会团体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业务主管单位报送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经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同意后,于5月31日前报送登记管理机关,接受年度检查”的规定。
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款“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和《吉林省社会团体年度检查暂行办法》第十条第二项“连续二年年检不合格的社团,对年检不合格且有第九条所列情形3项以上的社团,均由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予以撤销登记”的规定,本机关对该社会组织作出予以撤销登记的行政处罚。
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社会团体被撤销登记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收缴《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和印章。”
根据《民政部办公厅关于社会组织撤销登记有关问题的复函》第一项“社会组织被撤销登记后,除组织清算、办理注销及进行诉讼活动外,不得开展任何其他活动”。
根据《吉林省社会团体年度检查暂行办法》第十条第二项“对决定撤销登记的社会团体,由其业务主管单位协助登记管理机关缴回《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和印章;由登记管理机关通知被撤销登记的社会团体的业务主管单位对其进行财务审计,完成清算”。吉林省粮食营销协会撤销后的清算工作由吉林省粮食局相关业务主管部门负责。
如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国家社会组织管理局或吉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3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复议或向法院起诉,又拒不缴回或者无法缴回登记证书或者印章的,本机关公告作废。
吉林省民政厅
2017年6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