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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吉林省社会救助“十四五”规划》的通知-吉民发〔2022〕24号
时间:2022-07-12 10:5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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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市(州)民政局、长白山管委会民政局,各县(市、区)民政局:

  为推动我省社会救助事业健康发展,省民政厅制定了《吉林省社会救助“十四五”规划》,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吉林省民政厅

                               2022年7月8日

吉林省社会救助“十四五”规划

  为进一步促进社会公平,维护社会稳定,统筹发展社会救助体系,巩固脱贫攻坚成果,兜牢基本民生底线,按照党中央、国务院有关精神以及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根据国务院《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和《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意见》,制定本规划。

  一、编制背景

  (一)发展基础。“十三五”时期我省社会救助事业取得显著成效,困难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进一步增强。

  一是社会救助制度体系全面建立。建成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受灾人员救助、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就业救助、临时救助以及社会力量参与的“8+1”的社会救助制度体系,在保障公民基本生活、促进社会公平、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二是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水平大幅提升。“十三五”期末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年保障标准分别达到6552元、4372元,较十二五末期分别提高了35%61%,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得到有效保障。

  三是脱贫攻坚兜底保障圆满完成。全面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深入推进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兜底一批的脱贫方略,到2020年全省所有县(市、区)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均达到国家扶贫标准(年人均4000元)以上,对21.5万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实现了兜住收入水平、兜准救助对象、兜实保障待遇、兜牢民生底线的四兜目标。

  (二)发展趋势。一是社会救助功能定位需要进一步提升。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弱有所扶”,要求社会救助制度不仅要解决困难群体的生活困境,还要探索解决困难群体的发展困境。二是社会救助服务对象需要进一步拓展。困难群体共享社会主义发展成果,要求社会救助制度从服务特困人员、低保对象向低收入家庭、支出型贫困家庭延伸。三是社会救助内容需要进一步丰富。我国社会不平衡不充分发展的主要矛盾,要求社会救助不仅要考虑困难群体的收入所得,还要考虑困难群体的服务获得,逐步形成“物质+服务的救助方式。

  二、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按照保基本、兜底线、救急难、可持续的总体思路,以统筹救助资源、增强兜底功能、提升服务能力为重点,完善法规制度,健全体制机制,强化政策落实,不断增强困难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二)基本原则。一是坚持党对社会救助工作的全面领导。充分发挥各级党组织作用,为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提供有力政治保证和组织保证。二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把维护困难群众基本权益作为社会救助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确保困难群众共享改革发展成果。三是坚持问题导向。聚焦突出问题,回应群众关切,不断增强困难群众的幸福感和满意度。四是坚持尽力而为、量力而行。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既不降低标准,也不吊高胃口;统筹兼顾,加强政策衔接,形成兜底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的合力。

  (三)发展目标。2025年,建立健全以基本生活救助、专项社会救助、急难社会救助为主体,社会力量参与为补充,分层分类、城乡统筹的社会救助制度体系,形成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制度健全、政策衔接、兜底有力的综合救助格局,推动实现精准救助、高效救助、温暖救助、智慧救助,保证城乡困难群众都能得到及时救助。

  “十四五时期吉林省社会救助主要发展指标

序号

 

单位

  2025目标值

属性

1

城乡低保标准年均增速

%

  不低于居民年均可支配收入增速

预期性

2

农村低保标准占城市低保标准比例

%

  75

预期性

3

特困人员基本生活保障标准占上年度低保标准比例

%

  130

约束性

4

低保、特困供养和临时救助审核确认权限下放到乡镇(街道)

%

  100

约束性

5

符合条件人员纳入最低生活保障

%

  100

约束性

6

符合条件特困人员纳入救助供养

%

  100

约束性

7

符合条件人员获得临时救助

%

  100

约束性

8

社会救助热线依托“12345”实现全省联通

%

  100

约束性

  三、主要任务

  (一)构建分层分类的社会救助体系。

  1.打造多层次救助体系,构建综合救助格局。积极推动以保障绝对贫困对象为基础向相对贫困对象拓展,根据困难程度和致贫原因划分救助群体, 完善低保、特困和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提升社会救助针对性,实施类别化、差异化救助,实现困难群众全覆盖,编密织牢社会救助兜底保障网。强化基本生活救助,重点保障城乡低保、特困人员等收入型贫困对象;适度保障支出型困难群众。拓展专项救助,对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人员、低收入家庭成员和符合条件的支出型困难家庭,根据实际需要,给予相应的医疗、教育、住房、就业等专项社会救助或其他必要救助措施;对遭遇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陷入困境的家庭或人员开展急难救助。

  2.创新社会救助方式。积极发展服务类社会救助,形成物质+服务的救助方式。制定购买服务清单和操作指南,扩大社会救助服务供给。探索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对社会救助家庭中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未成年人、残疾人等提供必要的访视、照料服务。加强专业社会工作服务,帮助救助对象构建家庭和社会支持网络。完善对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以及老年人、未成年人等特殊困难群体的救助政策。

  3.促进城乡统筹发展。推进社会救助制度城乡统筹,加快实现城乡救助服务均等化。顺应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进程,及时对符合条件的农业转移人口提供相应救助帮扶。有序推进持有居住证人员在居住地申办社会救助。加大农村社会救助投入,逐步缩小城乡差距。加强与乡村振兴战略有效衔接。推进城镇困难群众解困脱困。

  专栏一 分层分类社会救助体系构建计划

  1.打造多层次救助体系,构建综合救助格局。根据困难程度和致贫原因划分救助群体,提升社会救助针对性,实施类别化、差异化救助,实现困难群众全覆盖。

  2.创新社会救助方式,形成物质+服务的救助方式。制定购买服务清单和操作指南,扩大社会救助服务供给;加强专业社会工作服务,帮助救助对象构建家庭和社会支持网络。

  3.促进城乡统筹发展,加快实现城乡救助服务均等化。

  (二)夯实基本生活救助。

  1.完善救助标准确定方式。实行与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挂钩的动态调整机制,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综合考虑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可承受力,根据上上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一定比例测算确定县(市)城乡低保最低指导标准,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按照不低于当地低保标准的1.3倍确定,各地可结合财力状况适当提高标准。统筹救助标准,逐步缩小地区差距,实现相对统一的区域低保标准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的联动机制,确保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不受物价上涨影响。

  2.健全救助对象认定方式。统筹考虑家庭收入、财产、人口结构、健康状况、劳动能力、刚性支出等因素,建立救助对象综合量化评审指标体系,综合评估救助需求,确定救助项目和额度。推行实事求是的认定程序,对家庭成员长期失联、核查要件不全、家庭财产所属权不清、劳动能力或残疾等级无法鉴定等情况,经本人(法定监护人)签署事实承诺书后,通过乡镇(街道)集体研究决定的方式认定家庭成员、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确保困难群众得到及时救助。

  3.全面加强特困人员照料服务。加强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建设和设施改造,严格落实服务保障、安全管理等规定,不断提高集中供养服务质量,确保将有集中供养需求的特困人员全部纳入机构供养。加强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服务,建立定期探访制度,履行委托照料服务协议,照顾好特困人员日常生活,确保达到与供养标准相适应的生活条件。发挥村(社区)及吉林省驻村第一书记协会等作用,加强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服务。

专栏二 基本生活救助强基计划

  1.完善救助标准确定方式。实行与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挂钩的动态调整机制;统筹救助标准,逐步缩小地区差距;完善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的联动机制。

  2.健全救助对象认定方式。统筹考虑家庭收入、财产、人口结构、健康状况、劳动能力、刚性支出等因素,建立救助对象综合量化评审指标体系,综合评估救助需求,确定救助项目和额度。

  (三)强化急难社会救助。

  1.完善临时救助政策措施。对急难型临时救助,积极开展先行救助,根据救助对象急难情形,取消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民主评议、公开公示环节,直接予以救助,在急难情况缓解后补充说明情况。对支出型临时救助,严格执行申请受理、审核确认、公开公示程序,分档设定救助标准,增强临时救助的时效性和可及性。对资金支出较大且短期内生活困难无法缓解的,采取一次审批、分次发放方式予以救助。对低保对象、特困人员,不再进行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核查,重点核实其生活必须支出情况。取消户籍申请限制,由急难发生地实施临时救助。

  2.做好突发公共事件困难群众急难救助工作。统筹重大疫情等突发公共事件状态下困难群众救助,根据应急响应级别制定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应对措施,简化程序,特事特办。各地将困难群众生活救助纳入突发公共事件相关应急预案。畅通社会救助申请渠道,对申请低保、特困供养的家庭或人员,按当地1个月城市低保标准先行给予急难临时救助,再履行相关审核确认手续,并确保30日内办结;对受影响严重地区人员发放临时生活补贴,及时启动相关价格补贴联动机制,强化对特殊人员和特殊时期困难群体的基本生活保障。

专栏三 急难社会救助强化行动

  1.完善临时救助政策措施。根据救助对象急难情形,积极开展先行救助;规范支出型临时救助;简化临时救助审核确认程序;取消急难社会救助户籍限制。

  2.做好突发公共事件困难群众急难救助工作。根据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响应级别制定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应对措施,简化程序,特事特办;将困难群众生活救助纳入突发公共事件相关应急预案;畅通社会救助申请渠道,强化对特殊人员或特殊时期困难群体的基本生活保障。

  (四)加强社会救助兜底保障与乡村振兴制度衔接。

  1.加强农村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加强数据比对和信息共享,完善基层主动发现机制,对农村低保对象、农村特困人员、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以及因病因灾因意外事故等刚性支出较大或收入大幅缩减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等农村低收入人口开展动态监测。

  2.强化农村低收入人口常态化帮扶。强化政策帮扶,落实四个不摘要求,保持现有救助政策措施总体稳定。强化分类帮扶,健全完善多层次救助体系,分层分类实施社会救助。强化精准帮扶,建立救助对象综合量化评审指标体系,综合评估救助需求,提高救助对象认定的精准性。强化主动帮扶,定期开展数据比对和摸排核查,完善主动发现机制,确保救助及时。强化统筹帮扶,落实残疾人两项补贴,加强农村三留守人员关爱服务。强化社会帮扶,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慈善项目、志愿服务等方式,对政府救助后仍存在生活困难的家庭予以重点帮扶。强化“智慧帮扶”,提升兜底保障信息化保障能力,让困难群众申请救助更快捷、更高效。

  3.推进城乡社会救助服务均等化。统筹城乡社会救助制度发展,在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制度中,实现救助对象确认资格条件、救助办理程序、救助实施方式的统一;加大农村社会救助投入,逐步缩小城乡救助标准差距。

专栏四 乡村振兴社会救助兜底保障支持计划

  1.对农村低保对象、农村特困人员、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以及因病因灾因意外事故等刚性支出较大或收入大幅缩减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等农村低收入人口开展动态监测。

  2.强化对农村低收入人口政策帮扶”“分类帮扶”“精准帮扶”“主动帮扶”“统筹帮扶”“社会帮扶”“智慧帮扶

  3.推进城乡社会救助服务均等化,实现救助对象确认资格条件、救助办理程序、救助实施方式的统一;加大农村社会救助投入,逐步缩小城乡救助标准差距。

  (五)创新社会救助体制机制。

  1.推进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制定购买服务清单和操作指南,扩大社会救助服务供给。积极发展服务类社会救助,探索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对社会救助对象中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未成年人、残疾人等提供必要的访视、照料服务,形成物质+服务的救助方式。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所需经费从已有的社会救助工作经费或者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等社会救助专项经费用中列支,总额度原则上不超过当年中央和省级下拨的社会救助专项资金总额的2%

  2.强化部门协作机制。发挥各级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联席会议作用,强化救助领域规划编制、政策制定、重大民生问题解决的协同性。加强基本生活救助、专项救助、急难救助等各项救助制度的有效衔接,建立健全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协作机制,强化制度衔接、资源共享和管理对接。对现行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的家庭或个人,通过临时救助或采取一事一议方式救助,防止发生冲击社会道德底线事件。

  3.深化放管服改革。逐步将临时救助、低保、特困供养审核确认权限下放到乡镇(街道),并在乡镇(街道)建立社会救助备用金制度,按需核定乡镇(街道)备用金额度。完善主动发现机制,将走访、发现需要救助的困难群众列为村(社区)组织重要工作内容。

专栏五 社会救助体制机制创新行动

  1.推进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制定购买服务清单和操作指南;发展服务类社会救助;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所需经费从已有的社会救助工作经费或者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等社会救助专项经费用中列支。

  2.强化部门协作机制。发挥各级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联席会议作用;加强基本生活救助、专项救助、急难救助等各项救助制度的有效衔接;强化一事一议救助,防止发生冲击社会道德底线事件。

  3.深化放管服改革。将临时救助、低保、特困供养审核确认权限下放到乡镇(街道);在乡镇(街道)建立社会救助备用金制度;完善主动发现机制。

  (六)提升基层经办服务能力。

  1.加强信息化建设。完善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系统,加快实现信息跨部门和机构共享,通过相关部门和机构依法依规查询社会救助家庭及其家庭相关成员的户籍、纳税记录、社会保险缴纳、不动产登记、市场主体登记、住房公积金缴纳、车船登记,以及银行、商业保险、证券、互联网金融资产等信息。全面应用金民工程信息系统,及时跟进本地化开发,完善社会救助信息管理服务功能。依托省、市(州)政务服务热线“12345”,扎实做好县(市、区)社会救助服务等工作,逐步实现全省联通。

  2.健全社会救助工作网络。统筹研究制定按照社会救助对象数量、人员结构等因素完善救助机构、合理配备相应工作人员的具体措施。强化乡镇(街道)社会救助责任和相关保障条件。村级设立社会救助协理员,困难群众较多的村(社区)建立社会救助服务站点。关爱基层救助工作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场所、设备、交通、通信费用以及薪资待遇,保障履职需要。开展社会救助所需工作经费纳入地方各级财政预算。

  3.推行一门受理、协同办理乡镇(街道)社会救助经办机构统一受理社会救助申请,积极推进一厅式服务”“一网式办公改革,通过线上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和线下入户调查,形成救助对象综合量化评审结果,并按照职责分工及时办理或转请县级相关职能部门办理,确保困难群众求助有门、受助及时。探索社区救助顾问服务模式,依托乡镇(街道)综合服务中心设立社会工作服务站,有条件的村(社区)在党群服务阵地内统筹设立社会工作服务点,根据困难群众实际需求,提供政策引导、资源链接、心理疏导、社会融入等服务。

专栏六 基层社会救助服务能力提升工程

  整合社会救助资源,强化乡镇(街道)社会救助责任,提升保障条件。村级设立社会救助协理员,困难群众较多的村(社区)建立社会救助服务站(点),将走访、发现需要救助的困难群众列为村(社区)重要工作内容。加强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为有需要的困难群众提供主动发现和协助申请、资源链接、政策信息、心理调适、转办转介、社会融入等相关服务。优化社会救助程序,取消可以通过政务服务平台查询的相关证明材料。依托“12345”,开通社会救助服务热线,逐步实现全省联通。

  四、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地要加强对社会救助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社会救助工作体制机制,形成党委统一领导、政府依法行政、部门密切配合、群团组织积极参与、上下左右协同联动的社会救助工作大格局。要加强基层社会救助工作队伍,合理调剂配备工作人员,配备专职社会救助工作人员,负责社会救助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可以安排专(兼)职人员,协助社会救助工作,保证城乡社区社会救助工作有人管。

  (二)强化推进落实。各地要按照尽力而为、量力而行的原则,全力以赴抓好各项工作的推进落实。加强管理服务,简化审核确认程序,实行阳光操作,提高办事效率,以群众满意度、社会和谐度来衡量工作成效。完善社会公众监督机制,进一步畅通民情民意渠道,对群众关注度高、涉及面广的问题定期开展实地调研和督查。

  (三)强化督导检查。各地要根据本规划,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社会救助规划,细化相关指标,确保责任到位、工作到位、收到实效。各级民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各地工作的跟踪指导和绩效考核,监督社会救助事业发展指标执行情况。鼓励各地积极探索,勇于创新,推动本规划的全面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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