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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民政事业“十二五”规划
时间:2012-08-20 09:3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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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民政事业十二五规划

吉林省民政事业十二五规划,根据《吉林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和民政部《社会服务发展规划》编制,是未来五年吉林省民政事业发展的基本蓝图,是全省各级民政部门开展工作的重要指导和根本依据。

第一章  形势与目标

十二五时期是实现吉林老工业基地全面振兴的关键时期,是实现科学发展、加快振兴、富民强省目标的攻坚阶段。全省民政事业的发展,必须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紧紧围绕全省振兴发展大局,以转变发展方式为主线,以发展社会服务为要务,努力开创现代民政建设新局面。

第一节  发展基础

十一五时期,全省民政工作在省委、省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国家民政部的大力支持下,坚持以人为本,深入改革创新,夯实基层基础,民政事业在科学发展的轨道上不断推向前进,为推进十二五时期民政事业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和积累了丰富的经验。

──社会服务体系基本形成社会救助体系、社会福利服务体系、灾害应急救助体系、优抚安置服务保障体系和社区服务体系不断完善,专项社会事务领域的婚姻登记、殡葬管理、地名服务和社会组织建设等公共服务体系初步形成,社会服务范围不断扩大,越来越多的社会成员享受到了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服务。

──社会服务水平不断提高城乡低保对象、农村五保对象、城市三无人员、重点优抚对象的补助标准连年提高;孤儿生活养育标准、高龄老人津贴制度和基本殡葬服务补贴制度初步建立。以社会救助为重点,基本实现了资格认定程序化、信息管理网络化、资金发放社会化、档案管理标准化和服务行为规范化,更多的困难群众享有了高效、公正的保障和服务。

──社会服务能力显著加强民政事业费不断增加,从2006年的28.5亿元提高到2010年的76.2亿元,增长167%民政公共服务机构和社会福利服务机构的设施建设全面加强,全省五年来投资约30亿元,占改革开放以来总投入的70.2%,实现了突破性发展民政工作基层队伍建设明显加强,民政服务领域的专业人才达到4.4万人。

第二节  发展思路

十二五时期,我省总体上处在夯实基础、积蓄能量、调整结构,加快发展方式转变的关键节点;处在统筹城乡发展,推动工业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相互支撑、相互融合、互动发展的关键节点;处在破除体制机制深层次矛盾,激发创新发展活力,加快形成经济内生增长机制的关键节点。在这样一个发展阶段,全省民政工作必须积极适应时代要求,准确把握历史方位和基本走向,更好地服务全省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民生需求。

──确立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社会保障需求相适应的发展目标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和社会福利制度,不断改善和提升困难群众生活水平,增进全社会的认同感;进一步加强城乡社区建设和社会组织发展,促进形成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和公众参与的社会管理服务新格局,增进全社会的归属感;进一步加强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的相关专项社会事务管理,推进人民群众满意的服务型政府建设,增进全社会的满足感。

──构建与加快转变发展方式相适应的发展格局今后五年,民政工作要更加注重城乡统筹,培育新的生长点;更加注重社会化,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服务,形成协作共建的强大合力;更加注重民政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将重要民政发展项目纳入社会发展总体规划,打造加快发展的新引擎,促进形成更具效能的组织管理体系、更加有利的制度体系和更加顺畅的工作体系。

──建立与三化统筹相适应的发展机制加快部省合作建设长吉图现代民政先导区,构建先进与落后地区协调推进的新机制;充分借助市场和社会的力量,构建公共财政投入、福利彩票发行、慈善募捐和社会力量共同参与的新机制;遵循科学决策的新思维,构建上下协同、内外协作的新机制;落实统筹协调均衡发展的新要求,构建资金、人才、设施、技术、标准相互支撑的新机制。

第三节  发展方针

十二五时期,是全省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战略机遇期,同样也是民政事业发展的重要战略机遇期,必须立足吉林实际,贯彻国家民政部的新思维、新思路和新目标,进一步解放思想,深化改革,积极创新,推进民政事业向着现代民政迈进。

十二五时期民政事业发展的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我省实施三化统筹和富民工程的战略部署,以不断满足民政服务对象日益增长的服务需求为目标,坚持以人为本,坚持改革创新,坚持统筹协调,着力扩大投入、强化基础、完善标准,基本形成覆盖城乡、种类齐全、功能充分、布局合理、水平适度和运行规范的社会服务体系,为实现吉林科学发展、加快振兴、富民强省作出更大贡献。 

十二五时期民政事业发展的基本原则:

──坚持民生第一以人为本的理念出发,从加快推进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出发,从民政工作自身职能属性和定位出发,始终把保障基本民生放在突出位置,把改善城乡居民社区生活质量列入重点工作,把提升社会公众服务水平作为重大责任,努力在服务人民群众中推进民政事业的新发展。

──坚持统筹协调。既要注重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又要注重改善和提升城乡居民生活质量;既要注重根本性的制度建设,又要注重促进基础设施和管理规范建设,促进可持续发展;既要注重公共财政投入,又要注重动员社会力量和利用民间资本,增加发展动力。

──坚持创新发展逐步建立政府购买服务新机制,推进社会工作者及人才队伍建设,壮大民政工作力量。加快推进民政公共服务机构和社会福利机构标准化建设,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加快民政业务信息化建设,逐步推进民政对象管理网络化、民政资金发放社会化。积极培育发展社会组织,发挥社会组织在服务经济建设、创新社会管理、促进社会和谐等方面的重要作用。深化长吉图现代民政先导区建设,发挥引领作用。

──坚持实事求是既要全面规划、注重长远,又要突出重点、解决问题,力求取得实效;既要着眼全局、把握要求,又要根据特点、强化特色,力求科学发展;既要注重做大做强,又要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现状和群众的愿望与要求,力求群众满意。

第四节  发展目标

十二五时期,以建立健全社会服务体系为总目标,积极推进制度体系化、服务专业化、管理标准化和行为规范化建设,不断强化政策、资金、技术、装备和人才支撑,初步建成与中等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弱势群体福利保障制度,基本建立政府基本公共服务与社区自我服务相协调的社区管理服务体系,初步形成设施完善、行为规范、服务高效和监管有力的民政专项事务服务格局,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服务需求。 

──困难群众人人享有基本生活保障初步建立以支出性贫困为基础、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并以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为基础、以困难群众医疗救助、流浪乞讨救助、特定对象生活补助、灾民应急救助等专项制度相配套、以临时救助和慈善救助制度为补充,与教育、住房和司法援助相衔接的社会救助制度体系,实现应保尽保应救尽救

──受灾群众基本生活得到有效保障。基本形成以自然灾害应急预案为基础,以各级减灾委员会为核心,以救灾物资储备库为保障,以综合应急避难场所为支撑的灾害应急救援体系,提高防灾减灾救灾水平。基本形成政府救助、金融保险、社会参与和灾民自救相协调的灾民基本生活救助机制,确保受灾群众有饭吃、有衣穿、有房住、有干净水喝、有病能得到及时医治。

──鳏寡孤独残等人人享有生活保障和服务。基本建立三无人员、五保对象、孤残儿童、社会精神病人等生活费标准动态增长机制,并达到当地人均生活水平。基本建立孤残儿童生活保障、生活照料、医疗康复、教育培训、就业服务和住房保障等基本保障制度。基本建立老年人生活照料、家政服务、康复护理、医疗保健、精神慰藉、紧急救助、临终关怀等养老服务网络。实现乡(镇)以上老年福利机构全覆盖,儿童福利机构床位数达到全省孤儿总数的60%以上,社会精神病院达到每个市(州)一所。

──优抚对象人人享有社会优待建立优抚对象抚恤补助增长机制,年增长15%以上。建立完善的优抚对象医疗保障体系,住院基本医疗费个人支付比例不高于20%。建立健全优抚对象和军队离退休干部供养服务体系。逐步建立完善的退役士兵安置制度。

──基本实现人人享有养老服务初步建立与人口老龄化进程相适应、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协调的养老服务体系。以居家养老为基础、社区养老为依托和机构养老为支撑的养老服务格局基本完善,到2015年末,每千名老年人平均拥有养老床位达到30张。城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站实现全覆盖。高龄老人津贴制度全面推行并不断扩大覆盖面。

──婚姻、殡葬和地名管理等公共服务惠及所有群众基本殡葬服务网络初步建成。全省城乡困难群众殡葬救助制度覆盖面达到100%。婚姻、收养信息化建设取得明显成效,所有登记管理机构实现联网管理。行政区划和界线管理更加科学,地名管理服务基本实现法制化、规范化、标准化和信息化,初步形成内容丰富、标准规范、方便及时、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地名公共服务体系。

──城乡居民享有完善的社区服务政府基本公共服务、市场便民利民服务、社会力量公益服务和居民志愿互助服务有效衔接的社区服务网络初步建立。城乡社区公共服务中心和居家养老服务站(中心)实现全覆盖,一站式服务全面推行。社区服务功能更加完备。政府购买服务制度全面建立。最终,形成面向城乡全体居民、服务主体多元、服务功能完善的社区管理服务体系。

──社会组织管理服务体系基本形成健全统一登记、各司其职、协调配合、分级负责、依法监管的管理体制。社会组织数量质量、结构布局进一步优化;社会责任、功能作用进一步增强;扶持政策、发展环境进一步改善;自主发展、自我约束进一步强化,基本形成布局合理、结构优化、功能到位、作用明显的社会组织发展体系。

──国防和军队建设保障要求得到有效满足初步建立以政策支军、社会融军、全民爱军为总要求,以双拥模范城(县)创建活动为牵引,以科技拥军、文化拥军、社会拥军等特色项目为载体,以联合预防、联合治理和联合建设为机制,以军民融合式发展为目标的双拥工作新格局。军供站保障能力建设切实加强,初步形成平时服务、急时应急、战时应战的军供保障服务新机制。

第二章 主要任务

第一节  社会救助

主要衡量指标

1.城乡低保保障标准不低于城市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的20%25%

2.十二五末期,救助对象住院和门诊大病医疗费用自付比降低到25%以内,一般慢性病救助和临时救助年救助封顶线达到1500元和15000元,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应救尽救。

3.在扶老、助残、救孤、济困、助学、助医等方面,每年慈善救助的困难群众达到40万人次。

深入推进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健全以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为基础,以医疗救助、灾害救助、流浪乞讨救助为内容,以慈善救助和临时救助为补充,与教育救助、住房救助、司法援助相衔接的社会救助体系,实现各项救助制度的城乡均等全覆盖,将符合条件的城乡困难群众全部纳入社会救助范围。

1.最低生活保障。建立城乡低保标准与经济发展同步增长机制,稳步提高保障标准和救助水平。全面推行居民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制度和两级管理、三级联审低保对象认定、审批制度,提高救助管理的科学化和精细化水平,实现动态管理下的应保尽保应退尽退。规范城乡低保分类施保措施,按救助对象不同需求实施差别化救助,着力提高老年人、残疾人、未成年人和重病患者的保障水平。协调落实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就业再就业援助、扶贫开发政策的有效衔接,推动生存型救助向发展型救助转变。积极探索建立城镇化过程中失地农民的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和支出型贫困家庭的救助办法。

2.城乡医疗救助。完善医疗救助政策,规范操作程序,适当扩大救助范围,逐步取消医疗救助起付线,合理设置封顶线。建立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制度,尤其加大对低保对象中患重大疾病妇女儿童的救助力度。全面开展住院救助一站式服务,到2012年底,在城镇,一站式服务覆盖县(市、区)所有定点医院;在农村,按服务半径划定定点医院,一站式服务覆盖全部乡镇。继续资助城乡低保对象参保参合,密切医疗救助与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的衔接,并探索实行城乡分类施保和重点保障对象商业医疗保险办法,进一步减轻困难群众的医疗费用负担。

3.流浪乞讨救助。坚持自愿受助,无偿救助的方针,加强地区间、省际间的协调配合和与其他社会救助制度的衔接,完善救助工作网络化管理,提升县(市)救助保护能力,健全部门预防联动机制,实现救助管理进社区全省覆盖,有效预防和减少反复流浪现象,帮助受助流浪乞讨人员回归家庭或实现社会自立。加大流浪未成年人的救助保护力度,采取分类救助、行为矫治、心理康复和职业教育等综合手段,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鼓励、规范社会力量参与救助工作,推动其与政府举办的救助机构共同发展。

4.自然灾害救助。加快建立健全与自然灾害救助需求相适应的资金、物资保障机制,将自然灾害救助资金和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经费纳入政府财政预算。完善灾害救助政策,充实灾害救助项目,逐步完善灾害救助保障机制,扩大社会力量参与,形成以灾民自救为主、政府补助、社会捐赠和灾害保险为补充的自然灾害风险分担机制,增强受灾群众恢复重建能力。指导受灾群众积极开展生产自救,妥善安排冬、春荒期间灾区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

5.临时救助。进一步拓展救助领域,合理确定标准,规范操作程序,实行分类分档救助,着力解决低保边缘群体、低收入家庭、突发性困难群众的临时性生活困难。建立政府财政专项预算资金,积极引导社会资金投入,切实拓宽资金来源渠道,建立稳定有效的资金保障机制。健全完善临时物价补贴与物价指数动态调整的联动机制,适时给予城乡低保及其边缘家庭一次性生活补贴和节日补助,缓解困难群众生活困难。

6.慈善救助。全面贯彻实施《关于加快推进吉林省慈善事业发展的意见》,加大慈善宣传力度,弘扬吉林慈善精神,通过开展慈善好新闻评选等形式,营造人人可慈善的社会氛围。大力培育发展慈善组织特别是基层慈善组织,建立健全省、市、县、乡四级慈善组织网络,加快慈善捐赠站、阳光超市和社区慈善联络点建设。制定慈善组织行业规则和行业标准,加强慈善工作人员职业培训,提升慈善组织的专业化水平。创新慈善募捐形式,通过建立冠名基金和行业爱心慈善基金等方式,吸引和鼓励社会各方力量参与慈善事业发展。继续做好具有吉林省特色的生命之光圆梦大学情暖万家等品牌救助项目,着力探索打造适应社会需求的法律援助、心理援助、环境保护等品牌项目。健全内部管理制度,捐赠款物使用的跟踪、反馈和公示制度,自觉接受法律监督、行政监督和舆论监督,不断提高社会公信力。完善落实促进慈善事业发展的优惠政策,鼓励和保护公众慈善捐赠的积极性。

7.低收入家庭认定制度。进一步规范政策、标准和方法,建立全省统一的跨部门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比对平台,提高认定工作的专业化水平。建立城市低收入家庭和农村低保边缘家庭档案,进一步加强认定的规范管理。

8.其他专项救助。以规范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制度和探索建立农村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为基础,着力于解决困难群众的实际问题,积极开展专项救助,将专项救助制度在覆盖低保对象的基础上向低收入家庭延伸,确保他们享受到除低保生活救助之外的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和司法援助等专项社会救助,切实提高低保边缘群体的生活水平。

第二节 防灾减灾

主要衡量指标

1.取得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资格证的灾害信息员达到4000人。

2.保证灾后12小时内受灾群众基本生活得到初步救助。

3.全国综合减灾示范社区达到100个。

坚持以人为本、政府主导、分级管理、社会互助、灾民自救的工作方针,全面提升灾害应急救助管理水平,最大限度地减少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提升全民防灾减灾意识,切实保障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权益。

1.完善灾害管理体制机制。完善救灾工作分级管理,救灾资金分级负担的灾害管理体制,合理制定省、市(州)、县(市、区)救灾资金分担比例,并纳入当地财政预算。进一步强化省减灾委员会的综合协调职能,各市(州)、县(市、区)全部成立减灾委员会,多灾易灾市(州)、县(市、区)组建减灾委专家委员会,形成上下联动、部门协同、分工合作的防灾减灾决策和运行机制。建立健全国家、省、市、县四级综合联动、协调配合、科学高效、覆盖全面的灾害信息共享机制、灾害应急救助协同联动机制、救灾征用补偿机制,形成较为完善的综合防减灾体制和机制。

2.加强抵御灾害防范能力。开展自然灾害风险隐患调查与评估工作,建立自然灾害风险隐患和减灾能力数据库,编制灾害高风险区及重点区域灾害风险图和区划图。加强救灾应急指挥平台建设,建立以海视卫星BGAN为核心技术装备的应急指挥系统,通过灾害现场视频终端与省救灾指挥中心适时连接,实现灾情信息快速获取和远程指挥开展救灾的目标。健全全省救灾物资储备和调运网络,加强应急公共基础设施和避难场所建设,为应急管理、公共安全和群众紧急转移安置提供保障。加强基层灾害信息员队伍建设,每个行政村和城镇社区至少设立1名灾害信息员,积极推动灾害信息员职业化和规范化。

3.提升灾害应急处置水平。修订完善省、市、县三级应急预案,指导街道(乡镇)和行政村编制应急预案,基本形成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的自然灾害应急预案体系。完善重大灾害应急联动、灾情会商和信息发布等制度,规范各项应急工作程序,及时启动灾害应急预案。建立部门协调、军地结合、全社会共同参与的自然灾害应急救援体系,形成决策科学、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救援指挥网络。加强救灾装备、救灾应急指挥系统建设,不断提高救灾装备水平和科技保障能力。全力做好恢复重建、灾情统计、需求评估和受灾群众的心理疏导工作。

4.扩大防灾减灾社会参与。围绕全国防灾减灾日国际减灾日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减灾宣传教育活动,开展各类自然灾害的应急演练,增强城乡居民的防灾减灾意识,提高自救互救技能。继续开展全国综合减灾示范社区创建活动,全面提高社区综合防灾减灾能力。完善防灾减灾社会动员机制,建立畅通的防灾减灾社会参与渠道,制定鼓励企业、社会组织、志愿者等参与防灾减灾的政策措施,形成全社会积极参与防灾减灾工作的良好氛围。建立健全自然灾害社会捐赠管理机制,积极引导社会各界开展救灾捐赠,并加强捐赠款物的管理、使用和监督。

第三节 社会福利

主要衡量指标

1.2015年,全省每千名老人拥有养老床位达到30张。

2.养老服务员持证上岗率达到60%

3.儿童福利机构床位达到3500张。

4.福彩年均销售20亿元,十二五期间总销量达到100亿元,筹集福彩公益金35亿元。

5.福利企业发展和安置残疾人就业数量按照5%的目标增长。到2015年,实现全省福利企业总数量达到900户,新增5000名有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就业。

6.农村五保供养实现应保尽保,集中供养率达到40%

优先发展社会养老服务,切实提高老年人、孤儿、残疾人等特殊群体的保障水平,加快推进福利服务向适度普惠型发展,努力建设服务对象公众化、服务主体多元化、服务内容多样化、服务队伍专业化的社会福利发展新格局。

1.社会养老服务。贯彻以居家养老为基础,以社区养老为依托,以机构养老为支撑的方针,加快推进面向所有老年群体,提供生活照料、康复护理、精神慰藉等养老服务。加速城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站建设,广泛开展社会互助和志愿者活动,为各类老人特别是特困老人提高形式多样的无偿和低偿服务,增强社区养老服务能力。探索建立以农村社会福利服务中心为中枢、以农村社区公共服务中心为节点的养老服务网络,切实解决好五保对象基本生活、就医和住房困难,逐步提高五保供养标准,进一步提高农村养老服务水平。充分发挥国办养老机构的引领和示范作用,通过资金补贴、税费优惠、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参与养老服务,着力构建满足不同层次老人需求的机构养老服务布局。建立养老服务准入、退出、监管制度,加大执法力度,规范养老服务市场行为。制定和完善居家养老、社区养老服务和机构养老服务的相关标准,大力推动养老服务标准化。完善高龄老人补贴制度,稳步提高补贴标准。

2.孤残儿童养育。构建以发放孤儿津贴为核心,亲属抚养、家庭寄养、机构养育、依法收养、社会助养等相结合的多种养育方式,逐步提高孤儿养育标准,确保孤儿养育标准达到当地平均生活水平。继续实施蓝天计划,加强儿童福利机构和设施建设,在全省较大或边疆县(市)都建成10所儿童福利院,新增床位800张,为孤残儿童提供生活、医疗、康复、教育等综合性福利服务。实施明天计划,完善孤儿弃婴手术康复长效机制,认真做好资助低保家庭残疾儿童手术康复工作。探索建立贫困家庭儿童、受艾滋病影响儿童、流浪未成年人等困境儿童的社会福利制度。

3.残疾人福利事业。加大促进福利企业发展的政策扶持,鼓励社会力量兴办福利企业,积极为残疾人创造更多的就业岗位。福利企业与残疾职工全部签订一年以上的劳动合同或用工协议,连续足额为残疾职工缴纳四项保险,通过金融机构及时为残疾职工支付劳动报酬,工资标准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水平。全面改善社会精神病院设施和条件,新建2所、改扩建4所市(州)社会精神病院,新建3所县(市)级社会精神病院,新增床位3600张,满足患者的治疗康复需求。

4.福利彩票发行。完善和理顺福彩销售管理体制机制,加强福彩销售制度建设、组织网络建设和专业队伍建设。创新福利彩票销售方式,开拓电话、互联网等新型投注渠道,弥补现有投注站销售的局限性。巩固和扩大电脑票种的优势地位,充分发挥现有游戏玩法的品牌效应,研发12个受全省彩民喜爱的新玩法。增强福彩发行的科技支撑,提高投注站规范化建设水平,确保销售网络安全运行。规范福利彩票公益的筹集和使用,建立完善社会公告机制,支持社会福利事业发展,提高社会公信力和群众认知度。

第四节  拥军优抚安置

主要衡量指标

     1.1954101日前入伍的在乡复员军人抚恤优待标准高于上年度全省农村人均纯收入的20%,住院基本医疗费全额减免;一至六级残疾军人的住院基本医疗费全额减免,其他重点优抚对象的住院基本医疗费自负比例不超过20%

2.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率达到50%,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率达到25%

3.完成年度军队离退休干部和退休士官接收任务的90%以上。

全面贯彻落实各项优待抚恤政策,深化退役士兵安置改革,提高军休安置和管理服务水平,深入开展双拥创建活动,服务国防和军队建设。

1.抚恤优待。健全完善抚恤补助经费自然增长机制,逐步提高各类重点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确保优抚对象的实际生活水平不低于当地的平均生活水平。完善新型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制度,全面推行优抚对象住院医疗费用一站式结算办法,加大医疗补助和优惠减免力度。结合城市棚户区改造和农村危房改造等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进一步改善城乡优抚对象的居住条件。按照愿进全进、能进则进的原则,光荣院或光荣间为享受国家抚恤补助的孤老优抚对象、生活特别困难的在乡复员军人提供免费入住,其配偶减半收费。

2.拥军优属。深入开展创建双拥模范城(县)等群众性双拥活动,积极引导社会组织和志愿者服务队伍开展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拥军优属活动,扩大双拥工作的群众基础,推进拥军工作社会化。加大对驻军部队信息化和基础建设的支持力度,切实解决军人子女教育、随军家属就业、军队住房社会化改革等涉及官兵切身利益的问题,维护军人及其家属的合法权益。深化三联工作,扎实开展边境地区军警军民共建基层组织活动,推动军民融合式发展,巩固和发展军政军民团结。

3.退役安置。积极适应退役士兵安置改革要求,加快构建以教育培训提升退役士兵就业能力,实现自主就业为目标的城乡一体化退役士兵安置模式。建立中央、省和县(市)三级财政共同承担退役士兵安置和教育培训经费的保障机制。完善落实扶持退役士兵自主就业的优惠政策,鼓励和引导复员退役军人自谋职业。推动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强化退役士兵就业指导服务中心技能培训、职业介绍的功能,提高退役士兵素质和能力,促进退役士兵就业创业。

4.军休管理。推进军休服务管理机构改革工作,逐步建立国家保障与社会化服务相结合的服务管理新模式,认真落实军休干部和无军籍职工政治和生活待遇。进一步完善军休人员交接安置办法,规范交接程序,加快接收安置步伐,提高接收安置质量,实现交接工作良性循环。

第五节  城乡社区建设和基层自治组织

主要衡量指标

1.2015年,实现城乡社区组织和基础设施全覆盖,全省90%以上市辖区的城市社区、70%以上县(市)的城市社区建设成为管理有序、服务完善、文明祥和、环境优美的社会生活共同体。

2.2013年前,所有城市社区建立公共事务服务中心及相应的专业服务站;2015年前,社区用房面积达到500平方米。

3.村(居)委员会换届选举直选比例分别达100%25%

4.全省难点村”100%得到治理转化。

加强城乡社区和自治组织建设,推进社区居民依法民主管理社区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健全基层管理和服务体制,建设社区综合管理和服务平台,加强社区工作人员队伍建设,动员和支持公民依法参与社会管理,推动城乡社区组织和基础设施全覆盖,实现政府行政管理与基层群众自治有效衔接和良性互动。

1.社区服务体系建设。加快构建政府基本公共服务、居民志愿互助服务、市场提供服务和社会组织公益服务相衔接的社区服务网络,把城乡社区建设成为管理有序、服务完善、文明祥和的社会生活共同体和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支撑平台。在城镇,重点推进社区公共事务服务中心建设,积极引导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卫生、教育、文化、体育、劳动和法律等服务进社区,开展一站式服务,不断扩大城市社区服务和志愿服务领域,逐步建立完善覆盖社区全体居民的服务主体多元、服务功能齐全、服务质量较高的社区服务体系,满足居民多层次、多样化的服务需求。在农村,重点推进农村社区服务中心建设,着力推动政府公共服务向农村延伸拓展,强化农村社区服务功能,拓展农村文化、教育、卫生等事业,调动农民群众和社会力量参与社区建设的积极性,提高农村社区服务质量和水平。

2.壮大社区服务队伍。鼓励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在职或退休党员干部、社会知名人士以及社区民警、群团组织负责人通过民主选举方式担任社区居委会成员,鼓励高校毕业生、转业退伍军人等社会优秀人才到社区担任专职工作人员,并落实相关待遇和提高工资标准。普遍推行社会工作者职称制度,提高社区服务的专业化水平。大力培育发展社区社会组织和群团组织,增强社区管理和服务力量。加强对社区工作人员的教育培训,每年至少对社区居委会主任培训一次,其他成员每2年至少接受一次培训。

3.基层民主自治建设。以党组织领导下的村(居)民自治为核心,坚持村、居民委员会民主选举制度,按时进行换届选举,完善村(居)委员会直选制度。加快城乡接合部、城中村、工矿企业所在地、新建住宅小区和流动人口聚居地的社区居委会组建工作。健全社区居委会下属的委员会,选齐配强居民小组长、楼院门栋长,形成上下贯通、左右联运的基层自治组织体系。深入开展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为主要目的的民主管理实践,以村(居)务公开、民主评议为主要内容的民主监督实践,积极探索网上论坛、民情恳谈、社区对话等有效形式,保障社区居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决策权和监督权。

第六节 社会组织

主要衡量指标

1.2015年,实现全省每万人中有8个社会组织,全省社会组织总数达到2万个以上。

2.评估等级A级以上社会组织占社会组织登记数量的20%左右,其中3A级以上的占15%以上。

坚持培育发展与监督管理并重的方针,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布局合理、功能到位、作用明显的社会组织发展体系,推动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发挥社会组织反映利益诉求、规范社会行为、扩大公众参与和提供公共服务的积极作用。

1.培育发展。积极探索社会组织管理体制改革和登记管理方式创新,重点围绕长吉图开发开放先导区国家战略,允许先行先试,重点在经济建设、公益慈善、城乡社区、民生保障等领域培育一批作用突出、特色鲜明的社会组织。深化行业协会改革,允许一业多会,在重点经济领域和支柱产业中培育一批按照市场化运作、与国际接轨的行业协会;积极培育发展公益慈善类社会组织、支持和引导其在社区建设、安老扶弱、助残养孤、扶危济困、救助赈灾等领域实施项目,提供服务;推进民办非企业单位快速发展,重点做好教育科技、文化体育、医疗卫生、福利事业、生态环保、服务社区和服务三农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规划发展;积极发展城乡基层社会组织,大力培育发展农村专业经济协会、社区社团,充分发挥其在促进农民增收、拓展社区服务和构建和谐社会中的积极作用。

2.强化功能。适应社会需求变化,健全政府与社会组织协作机制,建立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制度,通过政府采购的方式,向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购买服务,支持各类社会组织承担社会事务,参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建立政府各部门与社会组织联系制度,方便社会组织及时反映意见。在党代会、人代会中增加社会组织代表比例,在政协增加社会组织功能界别,发挥其在协调利益关系、反映群众诉求方面的作用。

    3.自律建设。健全以社会组织章程为核心的自律和内部管理制度,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明确活动宗旨、业务范围、组织机构和经费管理等工作规则。健全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务)制度。坚持政社分开原则,增强社会组织自我发展、自我管理能力。加强党对社会组织的领导,建立完善社会组织党的工作机构,提高从业人员政治素质、法律意识和专业化水平。

    4.监督管理。完善法律监督、政府监督、社会监督、自我监督相结合的监管体系。加强登记管理机关自身建设,着力解决管理机构、人员编制和工作经费问题,提高监督管理水平。推进社会组织评估工作常态化,完善评估指标,健全评估机制,定期向社会公布业务活动信息,不断提高社会组织的公信力。加大对社会组织违法行为和非法社会组织的查处力度,健全社会组织退出机制,维护社会组织的良性发展秩序。完善社会组织政策法规,将社会组织管理工作全面纳入法制化轨道。

第七节 社会事务

主要衡量指标

1.2010年到2012年完成中朝、中俄边境国家确定的10个试点县(市、区)地名普查工作,2013年至2015年完成全省其他县(市)的地名普查工作。

2.全省平均火化率保持在98%以上,公墓总数控制在70个以内,城乡困难群众殡葬救助制度覆盖面达到100%

3.婚姻登记合格率达到100%

    逐步建立以民生为导向的公共管理和服务体系,创新社会管理理念和方式,充分发挥婚姻、收养、殡葬等民政业务在加强社会建设中的积极作用,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多样化的公共服务需求。

    1.区划地名管理。围绕统筹推进吉林特色城镇化发展战略,合理调整和优化大中城市行政区划结构,将达到一定规模和标准的县(市)适度改设为市辖区,通过整县设市或切块设市等模式适当增设城市,完善撤乡设镇、乡镇村撤并,推进已城市化的乡镇改设街道的调整工作。以长吉图区域行政区划体制创新为重点,逐步开展县城行政区划体制、经济发达镇行政管理体制等改革试点,积极推进行政区划体制改革创新。加强地名规范化管理,完成县以上城镇地名规划编制工作和地名数据库建设,不断提高地名公共服务水平。建立完善边界地区联席会议、纠纷应急处理等长效机制,深化平安边界创建活动,全面推进平安边界建设工作。

    2.殡葬管理改革。强化政府责任和投入,扎实推进殡葬改革,完善殡葬服务体系。加强殡葬执法检查,规范殡仪服务管理,加大对各类殡葬服务经营行为的监管力度。推动各级政府建立覆盖城乡困难群众的殡葬救助保障制度,完善惠民政策,加大财政补贴,满足群众基本殡葬服务需求。倡导骨灰处理生态化,积极推进阳光殡葬、便民殡葬、文明殡葬、绿色殡葬。

3.婚姻收养管理。加强婚姻登记机关规范化建设,积极开展婚姻登记机关等级评定工作,实行婚姻登记颁证员机制,进一步提高婚姻登记机关服务水平。建立收养登记社会工作者机制和收养家庭资格评估体系,推动收养工作更加规范化、科学化。

第八节  社会工作及其人才队伍建设

主要衡量指标

1.2015年达到百、千、万的社工人才规模,即培养具有专业背景的社会工作高级人才不少于100名,取得社会工作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达3000名;社会工作人员总量至少达到6万人,实现每千人口拥有1-2名社会工作人员。同时,发展义工2万人,逐步形成全省社会工作的骨干人才队伍。

2. 初步形成初、中、高级社会工作人才梯次布局。接受系统专业学历教育和考取社工资格证书的专业人才占社工人员总量的10%-15%。在领域结构上,做到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社区建设、优抚安置、慈善事业、减灾救灾和医疗卫生、司法矫正、就业服务、教育辅导,以及工青妇等不同领域都有所需的专业社会工作管理与服务人才。

3.在民政事业单位、城乡社区、公益性民办社工组织等三个重点社会工作领域深入开展社工实务,加强示范引导,推动社会工作涵盖多领域、多层次,形成服务老年人、残疾人、孤儿和各类困难家庭及社区、社会组织等各类群体机构的职业化发展、多元化推进、专业化提升的社会工作专业服务格局。

按照社会工作职业化、专业化的要求,以制度建设为重点,通过研究开发岗位、加强教育培训、探索建立资金支持体系等,抓紧培养和造就一批具有较完备社会工作知识和技能并能基本满足社会工作需要的专业社会工作人才。

1.实施万名社工培养计划全力抓好省委、省政府确定的万名社会工作人员培养计划的落实,通过普及社会工作专业知识、开发社会工作岗位、选聘大学生到基层从事社会工作,建立完善志愿者服务制度,制定实施学习激励政策等,在3年内培育1万名具有较完备社会工作专业知识和技能的社会管理服务人才。

2.完善三个社工实务流程从民政工作领域先行先试,通过探索开发社工岗位、拓展服务领域、建立社工和义工联动机制、探索政府购买服务等,形成民政部门推进、社工机构引领、社工与义工联动、单位职工积极参与、广大服务对象受益的工作格局,建立具有事业单位特色的社会工作制度和本土化的社会实务模式。依托城乡社区逐步拓展,指导和协调街道(乡镇)将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纳入本级工作规划,加大组织实施力度,力争到2015年在全省各城区的街道和县市的乡镇都建立起一街镇一社工服务中心,一社工服务中心多个社工服务站,一社工服务站一社工和多名义工的社区社会工作模式。扶持公益类社会工作民间组织,重点支持为社区老年人、妇女儿童、残疾人、失业下岗人员等特殊群体服务的社会公益性组织和社区自助性组织,发挥其提供咨询、发送服务、参与治理、社会动员等功能,促进社会工作职业化,推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

3.重点培育三类专业社工人才立足民政部门及所属单位、乡镇(街道)及社区等重点社会工作领域,培养一批适应社会工作行政管理、行业组织建设、服务机构发展和专业实务推进需要的社会工作管理人才。立足培养开发社区建设和老年人、残疾人、青少年、妇女儿童、流动人员及婚姻家庭服务、教育辅导、卫生服务等领域,以整合、转化、提升现有社会工作人员为基础,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培养一批基本能满足基层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需求的社会工作服务人才。根据社会工作服务部门、行业和领域的特点,重点培养一批具有扎实理论知识基础、丰富实务经验且能指导解决复杂专业问题、引导推动社会工作服务人才成长发展和推动本土社会工作理论和政策实务的社会工作研究和督导人才。

第九节 民政公共服务设施

一以贯之地坚持打造精品的战略,围绕全省民政工作十二五期间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重点任务,大力实施七大工程

1.实施养老服务普惠工程,实现省、市(州)、县(市)、乡(镇)、社区五级老年服务设施全覆盖。集中兴建一批公办养老服务机构,省级完成两所示范性养老服务机构建设,预计床位1600张,计划投资1.35亿元。完成全省10个市(州)社会福利院改扩建任务;全面改造市(州)社会福利服务中心,每所中心床位不低于500张;实现全省县级社会福利服务中心全覆盖,每所中心床位不低于300张,全省公办养老服务机构床位总数达到2万张。继续加强乡镇社会福利服务中心建设,对基础设施标准不高的160所福利中心进行新建或改扩建。积极推进城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站建设,2012年底前,实现全省1464个城市社区全覆盖。加大扶持民办养老服务机构发展的力度,到2015年全省新增民办养老机构300个,增加床位1万张。

2.实施农村社区推进工程,实现村级社区服务中心全覆盖。整合各方资源,将农村社区服务中心建设与新农村建设、农村村部建设以及农村文化大院建设紧密结合,争取最大效果。到2013年底前,长吉图区域及全国农村社区建设实验县(市、区)建制村实现社区服务中心全覆盖,社区用房面积不低于350平方米,室外活动场地达到1000平方米。到十二五末期,全省所有建制村实现社区服务中心全覆盖,让农村居民普遍享受到基本公共服务。

3.实施防灾减灾提速工程,全面加强防灾减灾设施建设,实现县级以上救灾物资储备库全覆盖。按照储备物资的国家救灾物资储备库四类标准,抓紧省救灾物资储备库改扩建工作,大幅度增加救灾应急物资储备品种和数量,形成能够满足三级响应下转移安置20万灾民需要,应对重特大灾害需要的能力。各市(州)和县(市)分别按照国家救灾应急物资储备库建设要求,建设紧急转移安置所需物资的救灾储备库,在全省形成以省级救灾物资储备库为中心,以地级救灾物资储备库为支撑,以县级救灾物资储备库为补充,布局合理,规模适度,覆盖全省的救灾物资储备体系。加强各级减灾中心建设,建立集减灾、宣传、教育、培训、经验交流于一体的省级综合减灾示范教育基地。

4.实施社会救助提升工程,改造完善各类救助服务设施。重点加强县(市、区)特别是街道(乡镇)社会救助服务设施建设,在2013年底,实现街道(乡镇)社会救助服务大厅全覆盖。慈善(阳光)超市要向有条件的社区延伸,捐助站(点)覆盖城市社区。完成农安、永吉、梨树、公主岭、集安、江源、抚松、通榆、扶余、龙井、和龙、珲春、敦化等13个少数民族、边境以及条件较差县(市、区)的流浪未成人救助保护设施改造任务,每个建筑面积达到1000平方米。

5.实施服务部队保障工程,逐步提高全省军休所、军供站的整体水平。适应新形势下军事斗争准备需要,按照军民融合式发展方向,加强军供站基础设施建设,保障部队演练、机动的供应。加大军休所改造力度,新建23所军休管理设施。提升优抚医院服务功能,新建1所集供养、康复和医疗于一体的省级残疾军人康复医院。进一步加强各地光荣院建设,并依托福利服务中心办好光荣间。2013年底前,完成12个省级烈士陵园的维修改造任务;2014年底前,完成零散烈士纪念设施的迁移、整合和修缮工作;到十二五末期,完成县级烈士陵园的维修改造。

6.实施社会服务满意工程按照新标准全面改造县级殡葬服务和婚姻登记服务设施。利用国家立项和福彩公益金,并积极争取财政投入,改善全省殡葬基础设施条件,全省80%以上的殡仪馆达到全国殡葬改革示范活动的建设标准,殡仪馆环保型火化设备达到60%以上。有条件的乡镇都要建设1处骨灰堂,基本解决散埋乱葬的问题。在原有婚姻登记处的基础上,每个县(市、区)建设一所集婚姻登记、婚姻信息、婚姻指导、婚姻咨询、婚姻介绍、家庭矛盾调节和救助、婚礼服务等全方位服务的婚姻服务中心,为和谐婚姻和和谐家庭提供物质基础。加强福彩发行设施建设,建立省福彩中心灾备机房和培训基地。

7.实施信息化升级工程全面整合全省民政信息服务资源,建设数字吉林民政。大力发展民政电子服务系统,建成集各业务系统于一身的统一的民政公共服务信息化平台,努力为提升民政公共服务水平提供重要支撑。在网络基础平台建设上,通过虚拟专网技术实现全省所有民政机构网络互联。建立以省级网络平台为核心,建立城市社区服务信息网络平台,最大限度的为社会公众服务。在系统建设上,着重建设好城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比对、综合社会救助、低保资金社会化发放、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减灾管理、数字地名等信息系统的数据升级和改造,并入到全省统一的民政业务平台,为社会公众特别是困难群众提供便捷、优质、高效的社会服务。在网站建设上,建设省级民政网站管理平台,推进吉林社会组织网、区划地名网和退伍军人就业指导网的升级建设,实现婚姻登记服务部、省、县(区)三级联网和在线登记。

第三章 保障措施

实现十二五时期民政事业发展目标,必须强化支撑措施,提供切实有效的保障。

(一)整合民政事业资源。建立公共财政投入、民政部门自身积累、发行福利彩票、鼓励社会捐赠以及社会资本投入并举的多元机制。科学编制民政工作预算,加大财政主渠道对民政事业的投入,确保民政事业费正比增长。提高民政事业社会化水平,积极拓展筹资渠道,扩大民间融资,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和民间资本以资金、房产、技术、信息等形式参与民政事业发展。同时,加强经费监督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切实防止各种违法违规使用资金的行为。

(二)加强政策法规建设。加快推进民政立法进程,十二五期间制定出台《关于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低保分类施保的意见》、《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意见》、《吉林省民办养老机构管理办法》、《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关于进一步推进和谐社区建设的若干意见》等地方性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推动建立有助于民政事业全面发展的政策法规体系。强化行政执法责任制,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按照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履行法定职责和义务,切实提高民政行政执法水平。

(三)强化民政队伍建设。充实和加强基层民政力量,积极争取党委政府支持,合理确定机构编制,通过内部调剂、设置公益性岗位、安置退伍军人、引入社工人才等多种形式、多渠道加强基层民政力量,提高民政整体服务水平。加强对民政干部的教育培训力度,努力打造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优良的民政干部职工队伍。大力发展志愿者队伍,建立注册登记、服务认证和服务考评制度,实现社区志愿者注册率占全省城镇居民人口10%以上,壮大参与民政工作的社会力量。

(四)建立监测评估制度。各级党委政府要高度重视民政事业发展,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把民政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和考核内容,把民政建设项目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重点规划。各市(州)、县(市、区)和各有关部门认真履行职责,全力支持和配合做好民政工作,切实加强监督检查,及时对规划约束性指标和主要预期性指标完成情况进行评估,确保规划目标任务有计划、有步骤落实到位。2013年将进行规划中期评估,并根据实际情况,对规划的部分指标作出适当调整,2015年底进行规划终期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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