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民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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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民政厅2018年部门预算
时间:2018-03-01 10:0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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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部门概况 

  一、主要职能 

  ()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关于民政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起草民政工作的地方性法规和省政府规章草案,研究拟订民政工作相关政策和全省民政事业发展规划;推进民政工作的改革与发展。 

  ()承担全省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和监督的责任。依法对全省性社会团体和省内跨市州社会团体、基金会、省直各部门审查批准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境外非政府组织在省内所设机构进行登记管理、年检和执法监察。 

  ()贯彻执行国家优抚政策,组织、协调、指导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负责各类优抚对象的优待、抚恤、补助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亡抚恤工作;负责烈士褒扬工作;承担省双拥工作领导小组的有关具体工作。 

  ()研究拟订全省退役士兵(含士官)、复员干部和移交地方政府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以及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接收安置政策并组织实施;指导全省接收安置工作和全省退役士兵(含士官)的培训、就业工作;指导全省军队离退休干部休养所()和军供站、供水站建设与管理。  

  ()拟订全省救灾减灾规划、政策并组织实施;组织、协调救灾减灾工作;组织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体系建设;负责组织核查并统一发布灾情;管理、分配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组织、指导救灾捐赠;指导农村五保供养和农村社会福利服务中心建设管理工作;承担省减灾委员会的具体工作。  

  ()拟订全省社会救助政策规划和标准;负责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临时救助、生活无着人员救助和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工作;推进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  

  ()拟订全省行政区划总体规划;负责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和乡镇行政区域的设立、撤销、调整、更名和界线变更及政府驻地迁移的审核呈报;负责省际及全省行政区域边界争议的调查和调处;负责行政区划发展战略研究,制定行政区划发展规划;负责全省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和管理工作;负责全省地名管理工作。

  ()起草全省城乡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建设和社区建设地方性法规和省政府规章草案,拟订相关制度并组织实施;研究提出加强和改进城乡基层政权建设的建议;指导、组织城乡社区建设和服务管理工作;推动基层民主政治建设。 

  ()起草全省社会福利事业地方性法规和省政府规章草案,拟订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和政策并组织实施;指导全省社会福利机构的建设和管理;拟订全省福利彩票发行管理实施办法;指导福利彩票发行和福利彩票公益金的使用管理;组织拟订促进慈善事业发展规划和相关政策;组织、指导社会捐助工作;拟订社会福利企业认定标准和扶持政策;承担老年人、孤儿和残疾人等特殊群体权益保障工作。 

  ()贯彻执行国家婚姻登记、殡葬管理和儿童收养政策并组织实施;推进婚俗和殡葬改革;指导婚姻、殡葬、收养、救助服务机构管理工作;承办全省涉外婚姻登记和涉外收养登记工作。 

  (十一)会同有关部门按规定拟订全省社会工作发展规划、地方性法规、省政府规章草案和职业规范,推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和相关志愿者队伍建设。 

  (十二)负责全省民政事业资金的管理使用;负责民政事业资金审计和监督;负责民政统计工作。 

  (十三)承办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机构设置 

  根据上述职责,省民政厅设17个内设机构: 

  ()办公室。  

  负责机关文电、会务、机要、档案、政务公开、督查督办、政务协调、安全保密和信访工作;承担民政信息管理工作;承办相关新闻发布工作。  

  ()法规处。  

  负责研究拟订民政事业改革与发展战略、规划;组织开展政策调研;起草相关地方性法规和省政府规章草案;承担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承担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负责法制宣传教育和培训。  

  ()吉林省民间组织管理局(吉林省民间组织执法监察局)  

  拟订全省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实施办法并监督实施;按照管辖权限负责全省性社会团体和省内跨市州社会团体、基金会、省直各部门审查批准的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境外非政府组织在省内所设机构的执法监察;承担民间组织信息管理;指导和监督基层对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和执法监察工作。  

  ()优抚处(省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起草优抚工作的地方性法规和省政府规章草案,拟订实施办法并组织实施;负责各类优抚对象的优待、抚恤、补助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亡抚恤工作;负责烈士褒扬工作;指导优抚事业单位的建设和管理工作;负责省双拥工作领导小组的有关具体工作。  

  ()安置处(省政府复员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省复员退伍军人和军队离退休干部安置领导小组办公室)  

  拟订全省退役士兵(含士官)、复员干部和移交地方政府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以及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安置政策并组织实施;指导全省接收安置工作;负责指导全省退役士兵(含士官)的培训和就业工作;指导全省军队离退休干部休养所()和军供站、供水站建设与管理工作。  

  ()救灾处(省减灾委员会办公室)  

  拟订全省救灾减灾工作政策、规划;组织、协调救灾减灾工作;组织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体系建设;负责组织灾情核查和统计上报;承办中央和省下达的救灾款物管理、分配及监督使用;组织和指导全省性救灾捐赠;拟订五保户社会救济政策;指导农村五保供养和农村社会福利服务中心建设管理;承担省减灾委员会的具体工作。  

  ()社会救助处。  

  拟订全省社会救助工作规划和政策标准,健全城乡社会救助体系;负责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临时救助和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承办中央和省财政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临时救助补助资金分配和监管;负责监督检查各地救助资金的落实、使用和发放;参与制定住房、教育、司法救助和就业援助等相关政策;承担省社会救助信息管理工作。  

  ()区划地名处。  

  监督全省行政区划、行政区域界线、地名管理法规、规章的实施;负责行政区划发展战略研究,拟订行政区划发展规划;负责全省行政区划调整、区域界线的管理和勘定;负责省际及全省行政区域边界争议的调查和调处;负责全省地名标志的设置和管理;负责省内标准地名图书资料的审定。  

  ()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处。  

  起草全省城乡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建设和社区建设的地方性法规和省政府规章草案,拟订相关制度并组织实施;研究提出加强和改进城乡基层政权建设的意见和建议;指导村()民委员会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工作,推动村()民自治和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指导组织城乡社区建设和服务管理工作。  

  ()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促进处。  

  起草全省社会福利事业地方性法规和省政府规章草案,拟订相关发展规划和政策并组织实施;拟订老年人、孤儿和残疾人等特殊群体权益保护政策;指导福利机构建设和管理;拟订福利彩票发行管理实施办法,指导福利彩票发行管理;管理本级彩票公益金,检查监督下级彩票公益金的使用;拟订社会福利企业扶持政策和促进慈善事业发展政策,组织和指导经常性社会捐助工作;指导慈善组织开展工作。  

  (十一)社会事务处。  

  贯彻执行国家婚姻登记、儿童收养、殡葬管理和生活无着人员救助政策,起草地方性法规和省政府规章草案,拟订相关制度并组织实施;推进婚姻和殡葬改革;指导涉外和涉港澳台居民、华侨、边民婚姻登记工作;承办国内外儿童收养协调事宜;协调省内外生活无着人员的救助;承担全省婚姻登记信息管理;指导婚姻、殡葬、收养、救助服务机构管理。  

  (十二)规划财务处。  

  拟订全省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和民政基础设施建设标准;拟订全省民政事业资金管理办法和民政事业资金管理相关制度,监督检查民政事业资金分配、管理、使用,督促民政事业资金指标落实;负责机关财务和国有资产管理;指导直属单位财务和国有资产管理;负责民政事业资金审计;负责民政统计工作。  

  (十三)行政审批办公室。  

  根据国家有关民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负责民政管理方面有关行政审批事项的受理和审批工作;负责组织协调行政审批事项的勘查、论证、审核、上报等相关工作;负责行政审批专用章的使用管理;负责行政审批事项的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负责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由民政部门承担的其他行政审批事项。  

  (十四)人事处(社会工作处)  

  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人事、劳动工资和机构编制管理工作;拟订并组织实施全省民政系统人员培训规划;负责推进全省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和相关志愿者队伍建设。  

  (十五)老干部处。  

  负责机关离退休干部管理服务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的离退休干部工作。

  (十六)安全监督管理处 

  指导和监督全省民政系统(行业)的安全管理工作,制定和组织实施全省民政系统(行业)安全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规范章程及技术规范;负责厅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安全管理工作;组织对全省民政系统(行业)的安全检查工作。 

  (十七)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吉林省民政厅下设13家预算单位,分别为 

  (一)吉林省孤儿职业学校 

  (二)吉林省第一荣复军人医院 

  (三)吉林省第二荣复军人医院 

  (四)吉林省民政信息中心(吉林省地名档案资料馆) 

  (五)吉林省安置农场 

  (六)吉林省民政厅民政工业办公室 

  (七)吉林省民政厅婚姻登记处 

  (八)吉林省社会救助事业局 

  (九)吉林省减灾备灾中心 

  (十)吉林省假肢康复中心(吉林省肢体伤残康复医院、吉林省伤残军人招待所) 

  (十一)吉林省退伍军人就业指导中心 

  (十二)吉林省军队离退休干部服务管理站 

  (十三)吉林省慈善总会秘书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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