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民政厅

吉林省民政厅

当前位置:首页>在线咨询>我要咨询

历史数据

《关于做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的若干措施》的疑问 已办结
2022-06-23
民政厅有关领导: 本人看到了6月14日《关于做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的若干措施》的官方回复,对于省民政厅能够及时回应群众关切、倾力办好民生实事的积极态度点赞。同时作为吉林人,对民政厅能够未雨绸缪先于中央超前做好困难群众生活保障的行为感到欣慰。 但是对于省民政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做好疫情防控期间困难群众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省文件”),和中央印发的《关于切实保障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的通知》(以下简称“中央文件”),在文件时效、具体内容差异,以及群众监督等方面尚有疑问,具体为三个“是否”: 1.关于文件实效性。省文件印发时间为3月31日,早于中央文件6月2日的印发时间。请问,是否可以理解为吉林省已经提前实施了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的各项工作,不必对照中央文件的新内容、新要求,补发对应实施意见? 2.关于内容差异。中央文件第一条提出:“为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增发一次性生活补贴,受疫情影响严重地区可为临时生活困难群众发放一次性临时救助金。”但在省文件中没有相关明确要求。请问,县市层面是否应该按照等同于中央文件效力落实省文件相关要求,为特殊群体增发一次性生活补贴? 3.关于群众监督方面。假如低保对象到基层民政部门询问是否有为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增发一次性生活补贴的政策,基层民政部门答复省民政厅印发的文件没有相关内容要求时,是否可以判定当地民政部门不作为,不严格执行中央最新要求,用旧文件套新文件,搪塞百姓群众? 疫情当下,老百姓生活不易。民生政策的每一个加法、每一个明确,对生活困难群众都是雪中送炭,想要实现共同富裕,更应该关注和保障生活困难的低收入群体。以上三个“是否”,恳请有关部门领导给予明确答复,让党的民生政策更好地在基层落地生根。

您好:

您好,您反映的相关问题已收悉。首先感谢您关注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相关事宜。关于落实民政部同财政部联发的民发〔2022〕32号文件事宜,省民政厅正在会同相关部门进行研究中,近日将下发相关落实民发〔2022〕32号文件的通知。同时,您如果生活遇到困难,请到您居住(或户籍地)所在乡镇(街道)或民政部门提出救助申请。

2022-06-27
    1.jpg 2.jpg 4.jpg 5.jp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