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按照《吉林省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程(暂行)》规定,凡持有当地常住户口,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家庭,可以申请低保。规程中第九条第(三)款规定:居住地与户口地不一致的,申请人应将户口迁至居住地后再申请,因特殊原因无法迁移的,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户籍地协商居住地开展家庭经济状况调查。 2016年,我省制定出台《吉林省民政厅关于做好居住证持有人申请享受居住地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工作的通知》,明确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申请低保待遇应同时满足“拥有吉林省户籍、在居住地连续居住并参加当地城镇社会保险(主要指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一定年限(具体年限由当地自行确定,最长不得超过五年)、符合居住地县级以上政府规定的低保条件、提供合法有效的居住证、户籍证明、住所证明(房产证或房屋租赁合同)、参加城镇社会保险证明(主要指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以及居住地政府规定的其他材料”四个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