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民政部办公厅厅办函〔1997〕63号,中国公民依照婚姻缔结地法律结婚的婚姻证件在中国境内使用,应在婚姻缔结地办理公证和该国外交部或外交部授权的机关认证,并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据此,不能换成中国结婚证。 省民政厅婚姻登记处咨询电话:0431-827529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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