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民政厅

吉林省民政厅

无障碍浏览
当前位置:首页>在线咨询>我要咨询

历史数据

低保共同生活认定条件 已办结
2020-10-26
请问这个低保的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如何界定?父亲因多耐药肺结核两次住院,现需长期服药。本人战役军人,家属无收入,育有学龄前子女一名,本人及家属生活基础均不在父母处。有一未婚姐姐无固定收入。家里父母除耕地外无收入。区民政局回复因为我挣工资,不符合低保条件。

您好:

您好,申请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不按照疾病、残疾等情况认定,是根据共同生活家庭成员经济状况等条件认定的。根据《吉林省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程(暂行)》规定:共同生活家庭包括配偶、父母和未成年子女;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包括在校接受本科及以下学历教育的成年子女;其他具有法定赡(扶、抚)养义务关系(收入共享、债务共担并形成相互财产继承关系)并长期共同生活的人员;阶段性在外地务工人员,存在法定赡(扶、抚)养关系并长期共同生活的分户籍家庭成员,应视为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

2020-11-05
    2021072716402567410.jpg 3574.gif logo-top.png 3075.gif 1.jpg 2.jpg 4.jpg
  • 网站主办单位:吉林省民政厅 | 传真(fax):0431-87600489 | 地址:吉林省长春市普阳街1616号 | 本站建议使用ie8以上浏览器
    吉ICP备2022008240号 | 网站标识码:2200000048 | 吉公网安备 22010602000280号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