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民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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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缴纳社保、医保退休后怎么生活? 已办结
2020-03-23
我是一名全日制(公益岗)协管员,现年57岁。我十几年前离婚一直同87岁母亲和27岁患脑瘫的儿子(生活不能自理,享低保)生活在一起。近期母亲病重不能替我照看孩子,我看孩子上不了班,单位劝我退休。由于我工资收入特低,缴不起社保和医保,请问民政局领导,我现在办理退休生活没有保障怎么办?

您好:

根据吉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规定:户籍状况、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是认定低保对象的三个基本条件。 户籍条件:原则上拥有申请地户籍,一般非农户籍人员申请城市低保,农业户籍人员申请农村低保。 收入条件: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可支配收入指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在一定期限内取得的扣除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及个人按规定缴纳的社会保障支出后的工资性收入,经营性收入,财产性收入,转移性收入以及县级以上政府规定应计入的家庭收入。 财产条件: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名下拥有的全部动产和不动产必须满足相关条件。即:全部现金、存款、有价证券及债券的人均市场价值不超过18个月的当地低保标准;不拥有除残疾人功能性补偿代步机动车辆以外的机动车辆、船舶等交通工具和大型农机具;不拥有两套以上(含两套)住房(人均使用面积低于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廉租住房人均保障面积的除外);县级以上政府规定的其他财产条件。 低保实行属地管理,若生活确有困难,请咨询户籍地县级民政部门或乡镇(街道)。

2020-0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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