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吉林省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程<暂行>》第十五条规定: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的保障标准,但经核实其家庭实际生活水平明显高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不予保障”。根据低保属地管理原则,低保户乘坐飞机、高铁是否取消低保资格请咨询属地县级民政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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