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我省《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程》规定“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和未成年子女;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包括在校接受本科及以下学历教育的成年子女;其他具有法定赡(扶、抚)养义务关系(收入共享、债务共担并形成相互财产继承关系)并长期共同生活的人员;阶段性在外地务工人员,存在法定赡(扶、抚)养关系并长期共同生活的分户籍家庭成员,应视为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请申请人持有效证件,到户籍所在地民政部门详细咨询申请,经入户核查共同生活家庭成员情况后,确定子女按给予赡抚养费计算申请人家庭收入,还是按共同生活家庭成员核算家庭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