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民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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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保 已办结
2019-01-23
本人今年52岁,因患血友病于2005年享受低保至2018年年末,我2018年年末病退,于2019年1月取消低保资格,因为补交社保资金6万元,全部从农业银行贷款,我每月的工资是1240元,每月还贷款1150元,还得常年注射人凝血酶原复合物,女儿上高中,妻子打零工,本人二级肢体残疾,我问一下民政的领导,我能否再次申请低保资格。

您好:

您好,按照吉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吉政发[2013]18号)规定:户籍状况、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是认定低保对象的三个基本条件。户籍条件:原则上拥有申请地户籍。一般非农户籍人员申请城市低保,农业户籍人员申请农村低保。对于在城镇连续居住超过一年限、满足居住地县级以上政府规定条件的失地农民家庭和农民工家庭,可以申请享受居住地城市低保待遇。在当地连续居住超过一年限、拥有当地公安机关出具的居住证明的侨民家庭,可以根据居住地性质申请城市或农村低保。收入条件: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可支配收入指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在一定期限内取得的扣除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及个人按规定缴纳的社会保障支出后的工资性收入、经营净收入、财产性收入、转移性收入以及县级以上政府规定应计入的家庭收入。按照《吉林省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程(暂行)》(吉民发[2014]4号)规定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和未成年子女;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包括在校接受本科及以下学历教育的成年子女;其他具有法定赡(扶、抚)养义务关系(收入共享、债务共担并形成相互财产继承关系)并长期共同生活的人员。财产收入: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名下拥有的全部动产和不动产必须满足相关条件。即:全部现金、存款、有价证券及债权的人均市场价值不超过18个月的当地低保标准;不拥有除残疾人功能性补偿代步机动车辆以外的机动车辆、船舶等交通工具和大型农机具;不拥有两套以上(含两套)住房(人均使用面积低于当地县级以上政府规定的廉租住房人均保障面积的除外);县级以上政府规定的其他财产条件。不符合上述条件的,可随时取消低保资格,停发低保金。低保是属地管理,请本人持有效证件,到户籍所在地民政部门咨询具体申请条件和审核审批流程,并按照规定提供申请低保相关材料,经家庭经济状况核定后,确定是否符合救助条件。

2019-0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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