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民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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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否在长春市办理低保 已办结
2018-12-17
请问,我父亲户口在吉林省德惠市万宝镇顺山村,今年66岁,在长春有居住证,在长春市居住5年,有长春市居民保险满1年,没有固定工作,打零工生活,在2018年2月在吉林省肿瘤医院确诊是恶性淋巴瘤,化疗10次 ,花费15万元,大大超出我家庭的收入。请问我到哪里办理低保或者大病补助???

您好:

您好,按照《吉林省民政厅关于做好居住证持有人申请享受居住地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工作的通知》(吉民发[2016]33号)规定:居住证持有人原则上可以自愿选择居住地或户籍地申请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低保”)待遇,但不能在同一时期重复享受不同地域或城乡不同属性的低保待遇。居住证持有人申请享受的低保待遇及相应的社会救助政策仅限于持证者本人。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申请低保待遇应同时满足四个条件:“拥有吉林省户籍;在居住地连续居住并参加当地城镇社会保险(主要指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一定年限(具体年限由当地自行确定,最长不得超过五年);符合居住地县级以上政府规定的低保条件;提供合法有效的居住证、户籍证明、住所证明(房产证或房屋租赁合同)、参加城镇社会保险证明(主要指养老保险和养老保险)以及居住地政府规定的其他材料”。具体政策规定请咨询长春市民政局。 如不符合长春市居住证持有人申请最低生活保障相关条件,请回户籍所在地民政部门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按照吉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吉政发[2013]18号)规定:户籍状况、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是认定低保对象的三个基本条件。户籍条件:原则上拥有申请地户籍。一般非农户籍人员申请城市低保,农业户籍人员申请农村低保。对于在城镇连续居住超过一年限、满足居住地县级以上政府规定条件的失地农民家庭和农民工家庭,可以申请享受居住地城市低保待遇。在当地连续居住超过一年限、拥有当地公安机关出具的居住证明的侨民家庭,可以根据居住地性质申请城市或农村低保。 收入条件: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可支配收入指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在一定期限内取得的扣除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及个人按规定缴纳的社会保障支出后的工资性收入、经营净收入、财产性收入、转移性收入以及县级以上政府规定应计入的家庭收入。 财产收入: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名下拥有的全部动产和不动产必须满足相关条件。即:全部现金、存款、有价证券及债权的人均市场价值不超过18个月的当地低保标准;不拥有除残疾人功能性补偿代步机动车辆以外的机动车辆、船舶等交通工具和大型农机具;不拥有两套以上(含两套)住房(人均使用面积低于当地县级以上政府规定的廉租住房人均保障面积的除外);县级以上政府规定的其他财产条件。

2019-0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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