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民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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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保咨询 已办结
2018-11-29
我是一个低保户,16年申请的,申请理由是我有多年严重的风湿性心脏病,需要手术但没钱,只能靠药物维持,孩子14岁,五年前确诊股骨头坏死,也是无钱医治,只能靠丈夫打零工赚取微薄工资,可今年低保审查又说因为丈夫有收入,不让我享受低保了,让我退保。我我不明白这是怎么回事了,我们家两个重患需要吃药,孩子还要上学,还有家庭开销,仅仅靠丈夫的2000元工资真的是远远不够啊!请领导帮忙解答一下吧

您好:

(一)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相关政策规定。按照吉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吉政发[2013]18号)规定:户籍状况、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是认定低保对象的三个基本条件。户籍条件:原则上拥有申请地户籍。一般非农户籍人员申请城市低保,农业户籍人员申请农村低保。对于在城镇连续居住超过一年限、满足居住地县级以上政府规定条件的失地农民家庭和农民工家庭,可以申请享受居住地城市低保待遇。在当地连续居住超过一年限、拥有当地公安机关出具的居住证明的侨民家庭,可以根据居住地性质申请城市或农村低保。收入条件: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可支配收入指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在一定期限内取得的扣除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及个人按规定缴纳的社会保障支出后的工资性收入、经营净收入、财产性收入、转移性收入以及县级以上政府规定应计入的家庭收入。财产收入: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名下拥有的全部动产和不动产必须满足相关条件。即:全部现金、存款、有价证券及债权的人均市场价值不超过18个月的当地低保标准;不拥有除残疾人功能性补偿代步机动车辆以外的机动车辆、船舶等交通工具和大型农机具;不拥有两套以上(含两套)住房(人均使用面积低于当地县级以上政府规定的廉租住房人均保障面积的除外);县级以上政府规定的其他财产条件。符合以上条件,可申请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不符合条件的,随时退出低保保障范围。(二)临时救助相关政策规定。按照《吉林省民政厅 吉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通知》(吉民发[2018]46号)规定:临时救助对象分为急难型救助对象和支出型救助对象。急难型救助对象主要包括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及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家庭和个人。支出型救助对象主要包括因教育、医疗等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一定时期内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原则上其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应低于当地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低保家庭财产状况有关规定(共同生活家庭成员拥有的银行存款、有价证券等流动资产价值按人均市场价值不超过24个月当地低保标准掌握)。符合以上政策规定,可申请临时救助。 详细申请审核审批程序,请到当地民政部门咨询。

2018-1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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