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按照吉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吉政发[2013]18号)规定:户籍状况、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是认定低保对象的三个基本条件。原则上拥有申请地户籍。一般非农户籍人员申请城市低保,农业户籍人员申请农村低保。居住地与户口地不一致的,在同一设区市或县(市)行政区域内,申请人可凭户口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出具的未享受低保证明,向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家庭成员户口类型相同但户籍不在一起的家庭,一般应将户籍迁到一起后再提出申请。因特殊原因无法将户籍迁到一起的,可选择在户主或主要家庭成员的户籍地统一提出申请,申请地外的其他家庭成员分别提供各自户籍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出具的未享受低保证明。已将咨询问题转交长春市民政局,并责成与本人取得联系,详细核实相关情况,依政策规定作出妥善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