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吉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吉政发[2013]18号)规定:我省低保由乡镇(街道)审核,县级民政部门审批。详细情况,请咨询人到低保申请户籍所在地,县级民政部门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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