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民政厅

吉林省民政厅

当前位置:首页>在线咨询>我要咨询

历史数据

在乡老兵 已办结
2018-05-01
建国前复员老兵有何待遇

您好:

按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复员军人生活困难的,按照规定的条件,由当地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给予定期定量补助,逐步改善其生活条件。规定的条件是指:1.退役后未参加过工作,“未参加工作”是指自退役后从未经组织安排或本人申请被录用到国家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工作;2.孤老或年老体弱、丧失劳动能力,生活困难的。解放时期在乡复员军人定期定量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年14060元。按照民政部、国土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优抚对象住房优待办法〉的通知》(民发[2014]79号)规定,优抚对象申请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住房租赁补贴或农村危房改造的,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安排。优抚对象办理房产、土地证件时,免交登记费、工本费;自建房时,免交基础设施配套费、拨地定桩测绘费等相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按照《吉林省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实施办法》(吉民发[2007]61号)规定,吉林省户籍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以及享受国家抚恤和生活补助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参战退役人员,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相应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等城乡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对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及享受城乡基本医疗保障制度规定待遇后个人医疗费用负担较重的优抚对象给予补助。我厅优抚处多次拨打咨询人电话,但始终无人接听。咨询人可到当地民政局详细咨询,也可拨打我厅优抚处电话(0431)89152037进行咨询。

    1.jpg 2.jpg 4.jpg 5.jp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