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现役军人因战、因公致残,未及时评定残疾等级,退出现役后,本人申请补办评定残疾等级,有档案记载或有原始医疗证明的,可以评定残疾等级。第五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因参战伤亡的民兵、民工的抚恤,因参加军事演习、军事训练和执行军事勤务的预备役人员、民兵、民工以及其他人员的抚恤,参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办法。我厅优抚处拨打咨询人电话,但始终未接听。咨询人可到当地民政部门进一步咨询或拨打我厅优抚处电话咨询。(0431-891520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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