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民政部、国土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优抚对象住房优待办法>的通知》(民发【2014】79号)规定,优抚对象申请经济适用房、公共租赁住房、住房租赁补贴或农村危房改造的,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安排。优抚对象办理房产、土地证件时,免交登记费、工本费;自建房时,免交基础设施配套费、拨地定桩测绘费等相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抗美援朝复员军人的遗孀不是优抚对象,不享受优抚对象住房方面的优惠政策,我厅优抚处多次拨打咨询人电话,始终未接通,咨询人可直接咨询我厅优抚处,联系电话(0431)89152037,也可到九台区民政局进行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