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民政厅

吉林省民政厅

当前位置:首页>在线咨询>我要咨询

历史数据

申请评残 已办结
2018-01-05
你好,我是一2017年专业到地方的16年的四级士官,我与2015年发现身患糖尿病住院治疗,治疗期间又发现重度肝损伤、腰脊椎狭窄、铅中毒,在部队住院3个月,当时由于不懂政策,部队什么也没有给我开,就专业到地方了,我现在想申请评残或者是带病返乡可以吗?现在病情一直没有治愈。

您好:

按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现役军人因战、因公致残,未及时评定残疾等级,退出现役后或者医疗终结满3年后,本人(精神病患者由其利害关系人)申请补办评定残疾等级,有档案记载或者有原始医疗证明的,可以评定残疾等级。从咨询人自述和了解的情况看,咨询人应属于患病不属于因战或因公致残,不符合评残条件。按照《吉林省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管理实施细则》(吉民发[2012]69号)规定,在服役期间患有《带病回乡常见慢性病范围(试行)》(民发[2011]208号)中列举的慢性疾病,尚未达到评定残疾等级条件,从部队退伍的义务兵和初级士官,退伍回乡生活困难的,可以向户籍地县级民政部门申请享受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待遇,由县级民政部门进行初审,由所在市级民政部门审批。因咨询人是四级士官,不符合认定带病回乡退伍军人条例。我厅优抚处已向咨询人解答了相关政策,咨询人表示理解。

    1.jpg 2.jpg 4.jpg 5.jp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