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民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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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残军人遗属医疗问题咨询 已办结
2018-01-02
伤残军人遗属没有工作的医疗方面的国家政策

您好:

按照《吉林省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实施办法》(吉民发[2007]61号)规定,吉林省户籍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以及享受国家抚恤和生活补助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参战退役人员,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相应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等城乡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对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以及享受城乡基本医疗保障制度规定待遇后个人医疗费用负担较重的优抚对象给予补助。按照政策规定,伤残军人遗属不在优抚对象医疗保障范围内,我厅优抚处已向咨询人解答了相关政策,咨询人表示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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