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依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释义)第十五条 第二款规定:“病故军人子女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因上学或者残疾无生活费来源的”发给定期抚恤金。子女继续接受学历教育的(非学历教育除外),可继续享受定期抚恤金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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