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复员军人生活困难的,按照规定的条件,由当地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给予定期定量补助,逐步改善其生活条件。《条例释义》解释,“复员军人”是指在1954年10月31日之前入伍、后经批准从部队复员的人员。“按照规定的条件”是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1.退役后未参加过工作;2.孤老或年老体弱、丧失劳动能力,生活困难的。经了解,咨询人父亲的户口已迁到山东省泰安市,我厅优抚处已向咨询人解答了相关政策,并建议其到户籍地进行咨询。咨询人表示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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