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民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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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年无自理能力残疾人低保条件 已办结
2017-05-27
家中孩子为智力残疾二级,1999.9月出生,能否为其本人直接办理低保?

您好:

2012年,《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意见》(国发〔2012〕45号)规定:“户籍状况、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是认定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三个基本条件”和“严禁不经调查直接将群体和个人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在2013年吉林省政府出台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吉政发〔2013〕18号)和2014年吉林省民政厅印发的《吉林省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程(暂行)》(吉民发〔2014〕4号)中均明确规定:户籍状况、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是认定低保对象的三个基本条件。 (一)户籍条件。原则上拥有申请地户籍。一般非农户籍人员申请城市低保,农业户籍人员申请农村低保。 (二)收入条件。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可支配收入指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在一定期限内取得的扣除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及个人按规定缴纳的社会保障支出后的工资性收入、经营净收入、财产性收入、转移性收入以及县级以上政府规定应计入的家庭收入。 (三)财产条件。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名下拥有的全部动产和不动产必须满足相关条件。即:全部现金、存款、有价证券及债权的人均市场价值不超过18个月的当地低保标准;不拥有除残疾人功能性补偿代步机动车辆以外的机动车辆、船舶等交通工具和大型农机具;不拥有两套以上(含两套)住房(人均使用面积低于当地县级以上政府规定的廉租住房人均保障面积的除外);县级以上政府规定的其他财产条件。 对残疾人申请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制定了三项优惠政策:一是准入优惠,实行残疾人家庭申请享受的“收入豁免”和“单独申请”政策。对一、二级重残人员家庭,人均收入按当地低保标准100%扣减。扣减后其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高于低保标准但低于200%低保标准的,家庭成员中的重残人员可单独申请低保;二是保障优惠,实行低保家庭重残人员重点保障政策。对低保家庭中的重残人员、一户多残的残疾成员、老残一体人员给予重点保障,由县(市、区)政府民政部门根据其困难程度,按不低于当地低保标准50%的比例增发补助金;三是退出优惠,实行残疾人家庭就业渐退政策。对实现就业或接受扶贫开发项目取得收入且享受豁免政策后,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仍超过当地低保标准但低于低保标准200%的,城市低保家庭可继续享受12个月低保待遇,农村低保家庭可继续享受18个月低保待遇,残疾人低保家庭可继续享受24个月低保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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