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规定,现役军人因战、因公致残,未及时评定残疾等级,退出现役后或者医疗机构终结满3年后,本人申请补办评定残疾等级,有档案记载或者原始医疗证明的,可以评定残疾等级。按照《伤残抚恤管理办法》规定,伤残人员从被批准残疾等级评定后的第二个月起,由发给其伤残证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规定予以抚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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