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培育扶持异地商会发展,更好地服务经济社会建设,省民政厅起草了《吉林省异地商会登记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3年9月6日,公众可通过电子邮件、传真、信函等形式提出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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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吉林省异地商会登记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2.关于《吉林省异地商会登记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起草情况的说明
吉林省民政厅
2023年8月16日
附件1
吉林省异地商会登记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异地商会的登记管理工作,促进我省异地商会健康有序发展,充分发挥异地商会的积极作用,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以及中央、省委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相关意见,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异地商会,是指由我国境内同一原籍地的法人或自然人在吉林省注册设立的企业自愿组成、带有原籍地行政区域名称特征、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促进两地经济合作交流为宗旨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异地商会必须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四条 设立异地商会应当坚持“一地一会”原则,同一行政区域成立一个由同一原籍地投资企业组建的异地商会。
第五条 异地商会会员由单位会员组成。在吉林省注册设立的企业,可自愿申请加入与其相关的异地商会。
第六条 异地商会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建立健全以章程为核心的法人治理结构,实行依法自治。
第二章 管 辖
第七条 吉林省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异地商会登记管理机关,吉林省各级人民政府商务部门、工商业联合会等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异地商会业务主管单位。
第八条 异地商会实行省、地市级(含梅河口市)分级登记管理。
全省性的异地商会,由吉林省民政厅负责登记管理;地市级的异地商会,由所在地市级民政局负责登记管理;跨行政区域的异地商会,由吉林省民政厅负责登记管理。
第三章 成立登记
第九条 申请成立异地商会,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由发起人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登记。筹备期间不得开展筹备以外的活动。
省级可成立以外省省级(含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市级(设区市、地区、盟)行政区域为原籍地的异地商会;市(州)级可成立以外省省级(含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 列市)、地市级(设区市、地区、盟)和本省本地以外地市级行政区域为原籍地的异地商会。
第十条 申请成立异地商会,应由5家以上企业共同发起,发起单位应来自同一原籍地的法人或自然人在我省注册登记的企业,且规模和影响力较大,信誉度较好。
第十一条 成立异地商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30个以上的单位会员,且单位会员由同一原籍地的法人或自然人在我省注册设立的企业组成;
(二)有规范的名称、相应的组织机构和章程;
(三)有固定的住所,不得与其他机构合署办公,不得设置在私人寓所内,住所应相对稳定;
(四)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五)有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注册资金不少于3万元;
(六)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第十二条 异地商会的名称应由注册地行政区划名、原籍地行政区划专名、商会三部分构成。
第十三条 申请登记异地商会,发起人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业务主管单位批准文件;
(二)登记申请书;
(三)发起人名单及基本情况表;
(四)单位会员名单及同一原籍地的证明;
(五)章程正文;
(六)法人登记申请表;
(七)拟任法定代表人登记表;
(八)拟任负责人名单及基本情况表;
(九)秘书长专职承诺书;
(十)资金证明;
(十一)捐资承诺书;
(十二)住所证明(场所使用权证明)。
第十四条 异地商会根据工作需要,可设立分支(代表)机构。分支(代表)机构应按照专业、行业的不同设立,不得按原籍地或经营地的行政区划划分设立。设立分支(代表)机构应到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异地商会不得设立地域性的分支机构。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和相关职能部门应对异地商会加强服务指导、监督管理。涉及原籍地相关事务必要时可征求原籍地人民政府相关部门意见。
第十六条 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管理职责:
(一)负责异地商会的成立、变更、注销登记等相关行政审批和备案事项;
(二)负责异地商会的年度检查、等级评估等;
(三)负责异地商会换届的监督指导;
(四)对异地商会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问题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七条 业务主管单位的监督管理职责:
(一)负责异地商会的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及年度检查的前置审查;
(二)指导、监督异地商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依据章程开展活动;
(三)指导异地商会促进区域经济合作交流,参与社会治理、经济建设等;
(四)负责异地商会主要负责人考核工作;
(五)负责领导和管理异地商会党建工作;
(六)协助登记管理机关和有关部门查处异地商会的违法违规行为;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章 内部治理
第十八条 异地商会应当遵循政社分开、权责明晰、依法自治的办会原则,建立健全以章程为核心的法人治理结构,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运作机制。
第十九条 异地商会应当健全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内部监事会(监事)以及党组织参与商会重大问题决策等制度。
第二十条 异地商会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
会员数量不足100个的,应召开会员大会;会员数量超过100个的,可推选代表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不超过5年。因特殊情况,需延长届期的,须经理事会三分之二以上理事表决通过,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时间最长不超过1年。
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可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履行章程规定的相应职能。理事人数一般不超过会员(或会员代表)总数的三分之一。理事会与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任期相同。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人数超过50人的,可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人数一般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常务理事会向理事会负责,与理事会任期相同。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三条 异地商会应设立监事会,监事由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人数不少于3人,作为异地商会的监督机构。异地商会的理事、秘书长和财务工作人员不得兼任监事。监事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议,按照法律、法规、异地商会章程和其他规章制度,对异地商会的决策机构、业务活动和财务管理等实施监督,并向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第二十四条 异地商会会长应具有公信力和影响力,年龄不超过70周岁,连任一般不得超过两届。异地商会会长不得兼任秘书长。
第二十五条 异地商会秘书长应当为专职。聘任的秘书长不得担任异地商会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条 异地商会秘书长以上负责人不得来自于同一法定代表人控制的企业。
第二十七条 异地商会法定代表人一般应由会长担任。异地商会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异地商会法定代表人按法定程序被罢免或卸任后,不再履行异地商会法定代表人的职权,由异地商会在其被罢免或卸任后的20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
第二十八条 异地商会换届选举工作由理事会负责,提名新一届理事和负责人候选人,并组织换届选举工作。经理事会授权,也可成立由理事代表、监事代表、党组织代表和会员代表组成的专门选举委员会或领导小组实施换届选举工作。
第二十九条 异地商会业务范围:
异地商会应当发挥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的职能作用,根据需要可从事下列活动:
(一)协调会员之间、会员企业与政府部门间的关系,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
(二)提供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咨询,搜集市场信息,编辑信息刊物,宣传两地投资环境,开展业务培训;
(三)搭建服务平台,帮助会员提升发展能力;开展招商引资、经济考察、经贸合作领域的商务服务,促进两地经济交流与合作;
(四)为会员排忧解难,依法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向政府反映会员的合理诉求;
(五)加强会员诚信自律建设,促进会员诚信经营,维护行业公平竞争和经济秩序;
(六)完成登记地和原籍地政府及其相关职能部门授权或者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条 异地商会应当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规定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和监督制度。
异地商会制定或者修改会费标准,应当召开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通过。
异地商会的经费必须用于其章程规定的业务活动,不得在会员中分配,不得挪作他用。
异地商会应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财务审计,审计结果应向全体会员公告,并按要求在年检时向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提交财务审计报告。
第三十一条 异地商会应当按照要求履行重大事项报告义务,实行信息披露和会务公开制度,完善民主监督机制,加强诚信建设,主动接受会员和社会监督。
第三十二条 异地商会应当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年度检查。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吉林省民政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2
关于《吉林省异地商会登记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起草情况的说明
一、起草背景
为推动我省社会组织改革发展,发挥异地商会在促进地方经济发展中的积极作用,2010年,吉林省民政厅印发《关于下放异地商会审批权限的通知》(吉民发〔2010〕60号),依据长吉图开发开放先导区先行先试的原则,率先在长春市、吉林市、延边州下放异地商会审批权限。审批权限下放后,异地商会蓬勃发展,截至2023年6月,长春市、吉林市、延边州等地共登记成立异地商会62家,在促进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对接区域间经济贸易合作以及打赢脱贫攻坚战、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抗击自然灾害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随着数量与规模不断增长,异地商会在自身治理结构等方面还需进一步完善。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意见》,引导异地商会依法自治,进一步发挥异地商会在我省经济社会中的积极作用,落实省委以“放”为先、以“放”促活、以“放”育机的总体要求,根据有关要求,结合本省实际,起草了《吉林省异地商会登记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进一步规范我省异地商会发展。
二、起草过程
起草过程中,我厅对河北省、上海市、广东省、浙江省等地异地商会登记管理情况进行了调研,并征求了省级异地商会和地市级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意见,结合我省异地商会日常登记管理情况,依照社会组织相关法规,形成了《吉林省异地商会登记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三、主要内容和特点
(一)进一步界定了异地商会的概念。本办法所称的异地商会,是指由我国境内同一原籍地的法人或自然人在吉林省注册设立的企业自愿组成、带有原籍地行政区域名称特征、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促进两地经济合作交流为宗旨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二)进一步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异地商会必须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三)进一步明确了异地商会业务主管单位、登记原则及权限。吉林省各级人民政府商务部门、工商业联合会等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异地商会业务主管单位。
设立异地商会应当坚持“一地一会”原则,同一行政区域成立一个由同一原籍地投资企业组建的异地商会。
异地商会实行省、地市级(含梅河口市)分级登记管理。全省性的异地商会,由吉林省民政厅负责登记管理;地市级的异地商会,由所在地市级民政局负责登记管理;跨行政区域的异地商会,由吉林省民政厅负责登记管理。
(四)进一步完善了异地商会成立条件。成立异地商会,应当有30个以上的单位会员,且单位会员由同一原籍地的法人或自然人在我省注册设立的企业组成;有规范的名称、相应的组织机构和章程;有固定的住所,不得与其他机构合署办公,不得设置在私人寓所内,住所应相对稳定;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有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注册资金不少于3万元;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五)进一步明确了异地商会办会原则。异地商会应当遵循政社分开、权责明晰、依法自治的办会原则,建立健全以章程为核心的法人治理结构,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运作机制。
(六)进一步规范了异地商会内部治理结构。异地商会应当健全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内部监事会(监事)以及党组织参与商会重大问题决策等制度。
(七)把单位信用评价作为衡量发起单位的标准。申请成立异地商会,应由5家以上企业共同发起,发起单位应来自同一原籍地的法人或自然人在我省注册登记的企业,且规模和影响力较大,信誉度较好。
(八)进一步明确异地商会业务活动。异地商会应当发挥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的职能作用,根据需要可从事协调会员之间、会员企业与政府部门间的关系,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提供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咨询,搜集市场信息,编辑信息刊物,宣传两地投资环境,开展业务培训;搭建服务平台,帮助会员提升发展能力;开展招商引资、经济考察、经贸合作领域的商务服务,促进两地经济交流与合作;为会员排忧解难,依法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向政府反映会员的合理诉求;加强会员诚信自律建设,促进会员诚信经营,维护行业公平竞争和经济秩序;完成登记地和原籍地政府及其相关职能部门授权或者委托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