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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时间:2020-09-10 08:0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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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的通知》(国办发〔202021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省民政厅代省政府起草了《关于进一步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向公众公开征求意见。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0929日,公众可通过来信以及电子邮件、网上留言等形式提出意见。

  电子邮件:471870251@qq.com

  通信地址:吉林省长春市绿园区普阳街1616号,吉林省民政厅社会组织管理局,邮编:130062

  附件:关于进一步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吉林省民政厅

  202099

关于进一步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减税降费政策,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深入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要求,切实为市场主体减负松绑、增添活力,促进行业协会商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的通知》(国办发〔202021号)精神,现就进一步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面清理取消行业协会商会违法违规收费

  (一)严禁强制入会和强制收费。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行业协会商会应坚持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的原则,不得强制或变相强制市场主体入会并收取会费,不得阻碍会员退会。行业协会商会不得依托行政机关或利用行业影响力,强制市场主体参加会议、培训、考试、展览、出国考察等各类收费活动或接受第三方机构有偿服务,不得强制市场主体付费订购有关产品、刊物,不得强制市场主体为行业协会商会赞助、捐赠。

  (二)严禁利用法定职责和行政机关委托、授权事项违规收费。未经批准,行业协会商会不得利用法定职责增设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或提高收费标准。行业协会商会不得继续实施或变相实施已经取消的行政许可,未与行政机关脱钩的行业协会商会不得开展与业务主管单位所负责行政审批有关的中介服务。行政机关委托行业协会商会开展有关工作,将行业协会商会服务事项作为行政行为前置条件,以及赋予行业协会商会推荐权、建议权、监督权等,均应实施清单管理并向社会公开,同时应合理安排支出,保障有关工作正常开展。行业协会商会应当向社会公开接受行政机关委托或授权的事项,以及有关办事流程、审查标准、办理时限、行政机关拨付经费情况等,严禁向市场主体违规收取费用。

  (三)严禁通过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收费。行业协会商会要严格遵守《社会组织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暂行规定》(国评组发〔20122号)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规范开展评比达标表彰,做到奖项设置合理、评选范围和规模适当、评选条件和程序严格、评选过程透明,严禁向评选对象收取或变相收取任何费用。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要结合自身章程,不得超出活动地域和业务范围。未经批准,不得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不得对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冠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全国”、“中华”、“国家”、“国际”、“世界”、“吉林”、“吉林省”、“全省”、“省级”等字样。

  (四)严禁通过职业资格认定违规收费。行业协会商会可以依据市场需要和行业需求,自行开展职业能力水平评价,但不得以此为由变相开展职业资格认定,不得强制开展培训并收费,颁发的证书不得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全国”、“中华”、“国家”、“吉林”、“吉林省”、“全省”、“省级”、“职业资格”或“人员资格”等字样和国旗、国徽标志。行业协会商会按照要求承担有关职业资格认定工作的,不得收取除考试费、鉴定费外的其他任何费用。

  (五)组织开展自查抽查。202011月底前,各行业协会商会要围绕是否依托行政机关或利用行业影响力强制企业入会和收费、是否利用法定职责和行政机关委托授权事项违规收费、是否通过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收费、是否通过职业资格认定违规收费等方面开展全面自查,对于违法违规收费,要立即全面清理取消并退还违法违规所得。20213月底前,有关部门要对行业协会商会乱收费自查自纠情况组织开展抽查检查,确保整改到位。

  二、进一步提升行业协会商会收费规范性和透明度

  (六)持续规范会费收取标准和程序。行业协会商会应按照法律法规和自身章程要求,合理、自主确定会费标准和档次,并明确会员享有的基本服务,严禁只收费不服务或多头重复收费。会费标准的额度应当明确,不得具有浮动性,不得以执行理事长(会长)单位、常务副理事长(副会长)单位、常务理事单位等名义随意设立收费标准,擅自提高会费标准。会费档次设置一般不超过4级,对同一会费档次不得再细分不同收费标准。会费标准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通过,未按照规定程序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的,一律不得收取会费。对已脱钩和直接登记的行业协会商会确定的会费标准,行政机关不得通过行政手段强制要求调整。行业协会商会不得利用分支(代表)机构多头收取会费,不得采取“收费返成”等方式吸收会员、收取会费。已列入行业协会商会基本服务项目的,不得再另行向会员收取费用。

  (七)合理设定经营服务性收费标准。行业协会商会应按照法律法规关于经营者义务的相关规定和自愿有偿服务的原则,在宗旨和业务范围内开展经营服务性活动,规范相关收费行为。各部门对于行业协会商会开展的具有一定垄断性和强制性的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要通过放宽准入条件、引入多元化服务主体等方式破除垄断,实现服务价格市场化;暂时无法破除垄断的,应按照合法合理、弥补成本、略有盈余的原则确定收费标准,并经会员(代表)大会或理事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通过。对于其他能够由市场调节价格的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引导行业协会商会在合法合理的前提下,根据服务成本、市场需求和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确定收费标准,并向社会公示。202011月底前,全省行业协会商会要按照上述要求完成经营服务性收费标准调整和规范工作。

  (八)推动降低部分重点领域行业协会商会偏高收费。各部门要依法加强对行业协会商会特别是银行、证券、基金、期货、资产评估等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业协会商会收费项目的成本审核。202011月底前,有关地区和部门要针对部分行业协会商会收费项目多、标准高、经费使用不透明等突出问题,督促指导有关行业协会商会综合考虑会员经营状况、承受能力、行业发展水平等因素,严格核定成本,合理制定收费标准,取消不合理收费项目,降低盈余较多的服务项目收费标准,防止过高收费。倡导行业协会商会根据本行业实际,主动减免或降低会员会费,鼓励免收困难企业、小微企业等会员2020年度会费,减轻疫情对企业带来的冲击,与行业企业共度时艰。

  三、建立健全行业协会商会收费长效监管机制

  (九)强化收费源头治理。按照《吉林省全面推开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改革工作方案》要求,全面完成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改革,从根本上解决行业协会商会依托行政机关或利用行政影响力乱收费问题。适时开展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有关立法工作。加强行业协会商会登记准入审查,对成立的必要性、发起人的代表性、会员的广泛性、运作的可行性等加强审核;对业务范围相似的,充分论证,多方听取利益相关方和管理部门意见,从会员区分、行业布局、登记层级等方面加强引导,从严审批,防止相似行业协会商会数量过多。完善行业协会商会注销、清算制度,健全退出机制,加快淘汰运转失灵、服务缺位、长期不发挥作用的行业协会商会,推进行业协会商会优化整合,减轻市场主体多头缴费负担。

  (十)进一步落实部门监管职责。发展改革部门要做好行业协会商会收费政策有关组织实施工作,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对行业协会商会收费及价格行为的监督检查并依法查处行业协会商会违法违规收费行为,民政、财政、审计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切实加大对行业协会商会收费的监管力度。各业务主管单位和行业管理部门要分别对未脱钩、已脱钩行业协会商会的业务活动加强指导和监管,各级政府要落实对本行政区域内行业协会商会的监督管理责任。对发现的问题,采取约谈、警告、责令改正、限期停止活动等方式及时进行整改。

  (十一)完善投诉举报机制。各地、各部门要依托政府和部门网站、减轻企业负担举报机制、“12315”举报平台、社会组织公共服务平台等,畅通行业协会商会乱收费问题投诉举报渠道,建立投诉举报处理反馈机制,对违法违规收费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曝光一起,始终保持对行业协会商会乱收费整治的高压态势。建立行业协会商会违规收费行为黑名单制度,开展失信联合惩戒,在政府购买服务、年检、评先评优等方面进行限制,进一步提高行业协会商会守信收益,增加失信成本,形成不愿失信、不能失信、不敢失信、自觉守信的正确导向。

  (十二)加强行业协会商会自身建设。行业协会商会要完善内部治理结构,健全内部监督制度,严格约束收费行为,履行诚信承诺,通过“信用中国”网站以及协会商会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等渠道,向社会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性质、服务内容、收费标准及依据等信息,向会员公示年度财务收支情况,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十三)支持行业协会商会更好发挥作用。各级行政机关要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商会积极作用,加强对行业协会商会的管理服务。行业协会商会要推动行业企业自律,并及时反映行业企业诉求,维护行业企业合法权益,为市场主体提供优质服务。鼓励行业协会商会积极参与有关标准和政策性文件制修订,鼓励行政机关向行业协会商会购买服务。及时总结推广行业协会商会在行业自治、服务企业等方面的典型经验做法,促进行业协会商会持续规范健康发展。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实际和自身职责,建立健全相应工作机制,严格落实属地责任,研究制定工作措施,认真抓好贯彻落实。省发展改革委、省市场监管厅、省民政厅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督促指导和监督检查,确保各项任务落实到位。

《关于进一步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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