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民政厅

吉林省民政厅

当前位置 : 首页 > 互动交流 > 意见征集 > 意见征集
《关于进一步做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
时间:2020-06-28 16:26:00
来源:
字体显示:

  为贯彻落实《民政部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民发〔202069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省民政厅和省财政厅起草了《关于进一步做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0716日,公众可通过来信以及电子邮件、网上留言等形式提出意见。

  电子邮件:807633397@qq.com

  通信地址:吉林省绿园区普阳街1616号,吉林省民政厅社会救助处,邮编:130062

  附件:关于进一步做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  

                                                                               吉林省民政厅

2020年6月28日

                         

  关于进一步做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民政部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民发〔202069号)要求,根据我省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全面提升脱贫攻坚兜底保障质量

  (一)严格落实省定最低指导标准机制。持续推进农村低保标准与扶贫标准两线合一确保对外公布的保障标准与实际执行的保障标准相一致,防止发生提标“挂空档”。及时调整补助水平,按照提标后的标准与家庭人均收入的差额,据实核算补助额度,确保贫困人口收入水平不低于保障标准。统筹使用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资金,优先满足脱贫攻坚兜底保障资金需求,既要保证农村低保标准动态、稳定高于国家扶贫标准,也要从当地实际出发,避免增幅过高不可持续。

  (二)扎实开展社会救助脱贫攻坚兜底保障行动。紧盯“三个一万人”,确保将符合条件的全部纳入农村低保、特困供养和临时救助保障范围,脱贫不稳定人口和边缘人口返贫致贫风险防控及时有效。将未脱贫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脱贫后返贫人口、新增贫困人口中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等丧失劳动能力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贫困人口全部纳入农村低保范围,对其家庭可不再进行经济状况核对。建立完善监测预警机制,以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以及因疫情或其他原因收入骤减或支出骤增户为重点,通过多种方式实施监测、采集信息,分析研判返贫致贫风险,及时预报预警,及时排查核实,一旦出现返贫、基本生活受到影响,灵活运用各项救助政策给予相应救助。

  (三)持续深入推进农村低保专项治理。突出“漏保”问题,进一步加大对申请而未获批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的核查力度,正确把握贫困发生率和农村低保覆盖面的关系,将符合低保条件的困难群众及时纳入保障范围,切实做到兜底保障“不漏一户、不落一人”突出“脱贫渐退”,精准审慎把握低保退出政策,对已不再符合救助条件的救助对象,退出前必须全面评估退出后的返贫风险,防止“因退返贫。突出资金监管,全面检查社会救助资金使用情况,健全资金管理使用各项制度,全程监测流向、流速、流量,确保发放精准,及时足额到位。从2020年起,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将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委托第三方定期对各地社会救助资金使用情况开展绩效评价。突出问题导向,以各级各类巡视和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为重点,深入剖析产生问题的根源,举一反三,确保全面彻底整改到位;对照兜底保障要求,主动对标对表,进行再排查、再巩固、再提升,逐村逐户逐人逐项过筛子,坚决不留“尾巴

  二、适度扩大社会救助保障范围

  (一)扩大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在坚持现有标准、确保低保制度持续平稳运行的基础上,对低收入家庭中的重残人员、重病患者等特殊困难人员,经本人申请,按程序审核确认后,参照单人户纳入低保。低收入家庭是指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高于当地城乡低保标准但低于低保标准2倍、且全部现金、存款、有价证券及债权的人均市场价值不超过24个月的当地低保标准、其他条件符合现行低保政策的家庭。重残人员是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证的一级、二级残疾人和三级智力、精神残疾人;重病患者是指患有城乡居民医疗保险重大疾病目录范围内病种且有持续重大医疗费用支出的人员。上述保障对象补助标准,由县(市、区)政府民政部门根据保障对象类别、困难情形和程度,按照当地低保标准的一定比例确定,原则上不得高于按户保障同类对象水平。

  (二)扩大临时救助范围。加强对生活困难未参保失业人员的救助帮扶,将符合条件的纳入临时救助范围,参照急难型救助方式发放一次性临时救助金,帮助其渡过生活难关。

  1.认定条件。受疫情影响无法返岗复工、连续三个月无收入来源,生活困难且失业保险政策无法覆盖的农民工等未参保失业人员,并且未纳入低保范围。生活困难参照低收入家庭条件认定。

  2.申请受理。由本人向务工地或经常居住地村(社区)提出临时救助申请,提交并填报以下材料:

  1)《临时救助申请书》,包括遭遇困难情况,疫情前所在工作单位名称、地址、工作岗位,以及2名以上证明人及联系方式等;

  2)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或居住证以及本人银行账号等相关信息材料;

  3)个人承诺授权书,申请人声明提交的材料真实有效,如有虚假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自愿授权社会救助审核确认机构核查本人收入、财产等经济状况信息。

  3.审核确认。村(社区)受理救助申请后,在3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遭遇困难情况进行调查核实,情况属实的报乡镇(街道),情况不属实的书面告知不予救助理由。乡镇(街道)根据村(社区)提出审核意见,在2个工作日内复核,应先行录入临时救助信息管理系统进行验证没有重复信息后,再确认发放救助金,确保申请人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只能享受一次。救助结束后,将审核确认的全部材料报县级民政部门存档备案。

  4.补助金额。每人救助标准一般不超过1000元(含),具体额度由县级民政部门根据救助对象急难程度确定。

  (三)扩大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将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覆盖的未成年人年龄从16周岁延长至18周岁。统筹做好与孤儿基本保障制度的有效衔接,纳入孤儿基本生活保障范围的,不再适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政策;对需要集中供养的未满18周岁特困人员,应安置到儿童福利机构。

  三、强化城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

  (一)落实低保对象分类施保政策。加强低保家庭分类动态管理,根据保障对象的年龄、健康状况、劳动能力以及家庭收入来源等情况,细化低保家庭分类,对短期内经济状况变化不大的每年核查一次;对收入来源不固定、家庭成员有劳动能力的每半年核查一次。加大特殊困难群体保障力度,将低保家庭中的重病患者、重残人员、70周岁以上老年人和未成年人等特殊对象纳入重点保障范围,根据保障对象类别、困难情形和程度等情况,按当地低保保障标准的一定比例增发补助金,具体增发比例由当地县级民政部门根据实际确定。

  (二)确保特困人员集中供养服务需求。加强分散特困人员动态管理,结合定期探访、走访慰问等调查及时掌握集中供养需求,按照先急后缓的原则,在优先满足生活不能自理特困人员的基础上,将有集中供养需求的特困人员全部纳入养老服务机构供养。统筹调配本区域内供养机构,特别是跨乡镇整合的区域性福利中心,要与被整合乡镇有序对接;县域内供养服务机构无法满足集中供养需求的,可由市级民政部门统筹调配予以保障,不得拒绝接受特困人员入住。加大供养服务设施改造力度,增强特困供养机构兜底功能,加快推进护理型床位建设,不断提升集中供养服务质量。

  (三)加强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服务。县级民政部门要指导乡镇(街道)与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服务人签订三方委托照料服务协议,明确各方权利义务和相关职责。强化乡镇(街道)监督管理责任,建立健全定期探访制度,督促照料服务人认真履行委托照料服务协议,对探访发现的问题及时沟通解决。积极引导和支持养老机构、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志愿者等为分散供养特困人员提供个性化、专业化服务。探索通过购买医疗照护商业保险方式,解决特困人员医疗照护难题。

  (四)切实保障特殊困难群体基本生活。受疫情影响无法外出务工、经营、就业,导致收入下降、基本生活出现困难的城乡居民,凡符合低保条件的,要全部纳入低保范围,做到应保尽保全面落实残疾人“两项补贴”政策,加强预算安排,切实做到按标施补、按月发放。对符合条件但未申请“两项补贴”的残疾人,落实主动发现机制,协助其办理相关手续,确保应补尽补。全面落实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生活保障政策,着力做好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发放工作。

  四、完善急难社会救助制度

  (一)强化急难社会救助功能。坚持凡困必帮、有难必救,对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相关社会救助和保障制度暂时无法覆盖的家庭或个人,及时纳入临时救助。通过政府授权方式,将“急难型”救助标准为1000元(含)以下和“支出型”救助标准为当地城市低保6个月(含)以下的审核确认权限全部下放到乡镇(街道),具体救助额度由当地乡镇(街道)根据急难程度自行确定。春节及冬季取暖期间应给予低保、特困人员等困难家庭或人口一次性临时补助,具体额度由当地民政部门或乡镇(街道)依据资金承受能力确定。进一步放宽户籍地申请限制,对遭遇急难事件的申请对象,由急难发生地乡镇(街道)直接实施临时救助。

  (二)简化优化审核确认程序。对于急难型救助,积极开展“先行救助”,根据救助对象急难情形,取消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民主评议、公开公示等环节,直接予以救助,并在急难情况缓解后,登记救助对象、救助事由、救助金额等信息,补齐经办人员签字、盖章手续。对于支出型救助,要严格执行申请受理、审核确认、公开公示程序,规范各个环节工作要求,进一步压缩时限,提高效率,对资金支出较大且短期内生活困难无法缓解的,可采取“一次审批、分次发放”方式予以救助,对没有争议的可不再进行民主评议。对低保对象、特困人员,不再进行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核查,重点核实其生活必须支出情况。全面落实经县级人民政府授权的审核确认权限下放和建立临时救助备用金制度,健全完善备用金监管制度,根据急难程度分档设定救助标准,增强临时救助的时效性和可及性。

  (三)及时足额发放价格临时补贴。积极配合发展改革等部门,密切关注市场物价变动情况,认真执行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全面落实阶段性提高困难群众价格临时补贴标准相关政策,按规定扩大补贴范围,及时足额向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发放价格临时补贴,确保其基本生活水平不因物价上涨而降低。

  (四)加强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强化地方党委和政府属地管理责任,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履行街面巡查和转介处置、身份查询、行业监管等方面责任,切实保障流浪乞讨人员的人身安全和基本生活。完善流浪乞讨人员源头治理和回归稳固机制,帮助返乡受助人员解决生产、生活困难,为符合条件的落实社会保障政策。做好长期滞留人员落户安置工作,对滞留超过3个月仍无法查明身份信息的,由救助管理机构向所属民政部门提出安置申请,民政部门提出安置方案报请当地政府安置

  五、进一步提升基层经办服务水平

  (一)强化组织领导。完善县级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协调机制,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成员单位全体会议,研究解决需要多部门协同救助的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事项;不定期召开相关成员单位参加的专题会议,研究解决“一事一议”等专项问题。加强部门衔接配合,及时比对核实失业保险、失业登记等相关信息,精准认定救助对象。强化工作督查,跟踪分析政策落实情况,确保各项政策落实落细。落实三个区分开来要求,建立容错纠错机制,激励基层干部担当作为,对非主观原因导致不符合条件人员纳入救助范围帮扶范围的,可免予追究相关责任。

  (二)推进权力下放。深化“放管服”改革,探索通过政府授权方式,将低保、特困供养审核确认权限下放到乡镇(街道),压缩审核确认层级,健全完善监管机制,重新明确县、乡两级工作职责,确保服务困难群众更加便捷。完善“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加强社会救助服务场所建设,强化工作力量和服务功能,科学细化受理、分办、转办、反馈等工作流程,完善规范首问负责、一次性告知、限时办理等工作制度,确保困难群众“求助有门、受助及时”。

  (三)突出主动发现。充分发挥基层民政干部、村()委会干部、社会救助协理员作用,推动困难群众排查工作常态化,及时发现、报告辖区内符合救助条件的困难群众,主动宣传救助政策,积极协助其办理相关手续,做到早发现、早介入、早救助。积极探索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引入第三方开展家计调查等服务事项,多渠道掌握困难群众信息。

  (四)优化服务手段。完善省、市、县三级核对平台,强化核对系统的对接应用,实现数据互联互通,核对信息三级联动。积极部署民政部“金民工程”信息系统,健全完善社会救助信息管理服务功能,推行“互联网+社会救助”,实现社会救助网络化管理、移动端申请、无纸化运行、数字化审核、便民化服务,缓解基层工作压力,提升基层工作效率,提高基层服务水平。

  (五)畅通信访渠道。落实《吉林省社会救助信访处置规则》,进一步规范社会救助信访受理,省、市、县三级民政部门设立的社会救助监督举报求助电话要保持畅通,主动接受社会和群众对社会救助工作的监督,及时有效回应群众的求助事宜。要严格落实属地管理责任,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及时就地解决信访问题,各类信访案件要有专人负责、限时办结、及时回复。

  各地要根据本实施意见要求,结合实际抓紧制定实施方案和具体措施,重大事项及时向省民政厅、省财政厅报告。

《关于进一步做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
请将征集意见标题复制到此处
同意不同意无意见
 
    1.jpg 2.jpg 4.jpg 5.jp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