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民政部 财政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 国务院扶贫办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在脱贫攻坚中做好贫困重度残疾人照护服务工作的通知》(民发〔2019〕33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卫生健康委、省扶贫办、省残联拟制了《关于开展贫困重度残疾人照护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现就该实施意见向公众公开征求意见。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0年5月19日,公众可通过来信以及电子邮件、网上留言等形式提出意见。
电子邮件:964614304@qq.com
通信地址:吉林省绿园区普阳街1616号,吉林省民政厅事务处,邮编:130062
附件:关于开展贫困重度残疾人照护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
吉林省民政厅
2020年4月28日
附件
关于开展贫困重度残疾人照护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
(征求意见稿)
为深入贯彻落实《民政部 财政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 国务院扶贫办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在脱贫攻坚中做好贫困重度残疾人照护服务工作的通知》(民发〔2019〕33号)精神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提升残疾人保障水平等工作部署,建立我省贫困重度残疾人照护服务体系,兜底保障贫困重度残疾人基本民生,现就开展贫困重度残疾人照护服务工作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和省委十一届五次、六次全会精神,按照吉林民政事业“535”发展战略要求,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聚焦脱贫攻坚,聚焦特殊群体,聚焦群众关切,把做好贫困重度残疾人照护服务作为巩固脱贫攻坚成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升残疾人保障水平的一项长期任务来抓,逐步构建供给多元、政策衔接、运行规范、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照护服务制度,不断满足贫困重度残疾人多层次多元化照护服务需求,使广大残疾人安居乐业、衣食无忧,生活得更加殷实,更有尊严。
(二)基本原则。坚持政府主导,将贫困重度残疾人照护服务作为重要民生保障工作,统一部署、部门负责、协调推进,形成政府兜底线、部门履职责、家庭尽义务、社会广泛参与的工作格局。坚持需求为本,以满足贫困重度残疾人的基本生活照护和医疗康复需求为导向,注重发挥家庭照护的基础作用,合理确定照护服务对象和服务内容。坚持统筹推进,因地制宜,科学布局,尽力而为、量力而行,多种形式推进贫困重度残疾人照护服务工作。
二、实施范围
(一)精准确定服务对象。有条件的地方要逐步把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且有护理需求的残疾人纳入照护范围:1.具有吉林省户籍;2.16 周岁以上;3.不符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4.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且残疾程度为一级或二级;5.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或属于建档立卡的残疾人。要优先将符合条件以老养残或一户多残家庭中的贫困重度残疾人、无监护人或无人照护的贫困重度残疾人,作为照护服务的重点对象。
(二)合理确定服务事项。要根据不同类别和需求,对贫困重度残疾人分类实施,合理确定集中照护、居家照护和日间照料等服务方式,制定服务事项清单。要严格审批程序、标准和流程,建立“户申请、村(社区)申报、乡镇(街道)审批、县民政和残联备案”和公示公告制度。乡镇(街道)或村委(社区)要与服务对象和服务机构或服务人员签订三方委托照护服务协议,明确各方权利义务和相关职责。
(三)开展能力评估。
建立残疾人生活自理能力评估机制,完善评估标准和程序,对申请照护服务的残疾人进行生活自理能力评估。有条件的地区,可委托医疗卫生机构、第三方专业机构开展评估。
(三)建立管理体系和信息台账。要建立贫困重度残疾人照护服务信息管理系统和工作台账,动态掌握本地区贫困重度残疾人的基本信息、基础数据和照护需求。要建立健全照护服务人员考勤考绩、待遇奖励、工作经费募集等规章制度,以及照护服务人员、服务对象档案和互助服务信息台账。承接贫困重度残疾人照护服务的机构和组织要建立照护服务档案,实行实名管理,做到一人一档。对因死亡或不再符合照护条件的,应及时做好退出管理。
三、完善照护服务体系
(一)开展集中照护服务。各地要结合实际,对集中照护服务机构进行合理布局,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建立专门的示范性、综合性贫困重度残疾人照护服务机构。充分利用社会福利服务中心、农村养老服务大院等各类养老服务机构以及残疾人托养中心、乡镇卫生院等公共服务机构,对符合条件且有意愿入住各类照护服务机构的贫困重度残疾人,提供集中照护服务。开展贫困重度残疾人集中照护服务的机构要配备基本生活设施和多功能护理床、轮椅等康复辅助器具,安排医疗康复人员提供保障服务,开展生活照料、康复护理、精神慰藉等服务。省民政厅养老服务示范中心安排部分床位对符合条件的无监护人或无人照护的贫困重度残疾人提供集中照护服务。
(二)推动居家照护和日间照料服务。对于符合条件但无意愿入住集中照护服务机构的贫困重度残疾人,逐步为其提供居家服务、日间照料等社会化照护服务。贫困重度残疾人分散的地方,可采取互助式的服务模式,以农村邻里互助服务点、城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机构、残疾人日间照料站等为依托,为有需求的贫困重度残疾人提供洗衣做饭、打扫卫生、代购用品、送医送药、康复护理等居家照护和生活照料等服务。有条件且残疾人照护服务需求相对集中的地方,通过整合设施资源,按标准新建或改建日间照料场所和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站点等,为符合条件的残疾人提供日间短托、心理疏导、康复训练等服务。
(三)加强康复服务。多方整合和利用资源,充分发挥医疗机构、康复服务中心、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机构、康复辅助器具服务机构等专业机构的优势,对有康复需求的贫困重度残疾人进行康复评估,优先实施矫治手术、康复训练、辅助器具适配。以《残疾人基本康复服务目录(2019年版)》为基础,制定重度残疾人康复服务项目和内容,确定康复服务补贴标准。加快推进康复辅助器具社区租赁服务,研究探索基本型康复辅助器具适配补贴制度,优先将接受照护服务的贫困重度残疾人纳入补贴和服务范围。抓好“福康工程”和全省“爱心助行”、“精准康复服务”项目实施,积极开展贫困重度残疾人康复公益项目,为符合条件有需求的残疾人配置辅助器具,安装假肢和矫形器等。持续推进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对贫困重度残疾人定期随访、记录病情,监督按时服药,进行治疗康复和护理服务指导。
(四)推动社会化照护服务。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积极参与贫困重度残疾人照护服务,为其搭建平台、提供便利。支持社会力量利用现有养老机构、残疾人服务机构等闲置资源,为贫困重度残疾人提供集中照护服务。积极培育和引入社会服务机构和组织,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开展居家照料、上门服务、日间短托、康复护理等照护服务。各地对承接贫困重度残疾人护理服务的机构,在政策、资金、设施设备和人员培训等方面给予必要的支持。鼓励个人、企业、社会组织和慈善机构等通过捐款捐物、提供志愿服务、设立基金等方式,参与贫困重度残疾人照护服务工作。鼓励和支持残疾人照护服务和辅助性就业融合发展。
(五)强化家庭监护责任。强化家庭在残疾人照护服务中的第一责任主体地位,监护人要主动履行对残疾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赡养等法定义务和责任,积极配合做好照护服务。优先选用贫困残疾人家庭有照护服务能力的亲属就近就便为有长期照护服务需要的贫困重度残疾人提供照护服务。符合条件的人员可通过公益性岗位予以安排。
四、强化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充分认识做好贫困重度残疾人照护服务工作的重要性,发挥政府主导作用,建立民政和残联牵头、相关部门协作、社会力量支持、残疾人及其家庭参与的工作机制。要科学制定本地具体落实方案,有步骤、有计划、有重点的组织实施,切实抓好政策措施的落实落地。
(二)明确责任分工。民政部门要履行主管部门职责,加强统筹指导,牵头做好对象审定、服务提供、监督管理和综合协调等工作,做好民政领域供给能力摸底,推动公办养老机构、社区服务中心设施建设和改造,逐步增强集中供养能力。财政部门要做好资金筹集、预算、管理和拨付工作。卫生健康部门要指导各类医疗机构为贫困重度残疾人提供医疗和康复服务。扶贫部门要精准比对筛查建档立卡人员,配合做好审核和退出管理工作。残联组织要及时了解掌握残疾人意愿需求,做好各类对象需求摸底调查,加强残疾人综合托养机构、康复中心服务设施的建设管理,提升服务能力。人社部门要将残疾人照护和托养护理公益性就业岗位,优先安排贫困重度残疾人家庭成员或者亲属就业。其他相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共同推进工作的开展。
(二)加强资金保障。各地要结合实际,建立健全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保障标准相适应的资金保障机制,分类确定本地贫困重度残疾人照护服务经费补贴标准,为贫困重度残疾人提供无偿或抵偿照护服务。要统筹安排福彩公益金、“阳光家园”项目资金、政府性生活和护理类补助资金、红十字会和慈善组织等社会捐赠资金,保障残疾人照护和托养工作中设施建设和改造、设备更新、能力评估、照护托养、康复服务等经费,不足部分由当地政府兜底安排。省级财政对各地给予适当补助。
(三)加强监督管理。贫困重度残疾人照护服务工作要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民政部门要会同残联组织和有关部门加强对服务机构、服务组织、服务人员的监督管理,定期开展贫困重度残疾人照护服务工作绩效评估。村委(社区)定期对照护服务机构和服务人员进行满意度测评,切实维护残疾人权益。扶贫部门要关注贫困重度残疾人照护服务等帮扶政策落实情况。各地各部门要加强残疾人照护和托养工作日常监督和安全管理,杜绝安全责任事故以及欺虐残疾人事件发生。